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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6 浏览量:5948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9-04-01/2019-06-10
  • 项目类型 :
      现代服务业,文化广电旅游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产业函〔2019〕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传承中国工业精神,弘扬优秀工业文化,按照《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国家工业遗产申报范围主要包括:1980年前建成的厂房、车间、矿区等生产和储运设施,以及其他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

  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工业文化价值突出、遗产主体保存状况良好、产权关系明晰,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历史或世界历史有重要影响、与中国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二)具有代表性的工业生产技术,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等重大变革,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

  (三)具备丰厚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人文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强烈的认同和归属感,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

  (四)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工业风貌,对工业后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五)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二、申报程序

  (一)按属地原则申报国家工业遗产。遗产所有权人为申报主体,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见附件),通过当地县级或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中央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总部提出申请。

  (二)省级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明确推荐顺序,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企业推荐数量不超过2项。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挖掘工业遗产资源,积极组织相关遗产所有权人认真做好申报工作;要严格审查遴选,切实将一批代表性强、保护利用价值高的优秀项目推荐上来。

  (二)请于2019年6月10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光盘一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联系人及电话:周 岚 010-68209901

  王千里 010-68205275

  邮箱:zhoulan@miit-icdc.org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5号楼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邮编:100846。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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