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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扶持研发机构及研发平台发展实施办法

发表于:2019-05-09 关注 

广州市荔湾区扶持研发机构及研发平台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荔湾区研发机构建设,推进重点产业创新发展,更好地实现科技与产业融合,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号)、《广州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穗府办〔2016〕12号)精神,按照《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穗科创〔2015〕1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15〕27号)的具体要求,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7〕69号),结合荔湾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注册地(住所)在荔湾区辖内的研发机构及研发平台,包括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研发平台等。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一般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面向市场,在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人才培养与团队引进等方面特色鲜明。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重点研发平台是指在荔湾区辖内,获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授权运营的区级科技创新园区的科技创新园区运营机构,通过集中购买该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技术为荔湾区辖内科技企业提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基础技术服务且用于促进企业研发活动的服务平台,年度服务不少于20家。

  以上获得基础技术服务、平台服务的科技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广州市小巨人企业库、广州市科技创新企业库、荔湾区创新企业库的企业;

  (二)近5年内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三)近5年内获得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或3项(含)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企业,并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四)其他经区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科技类型的企业。

  第五条 区本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包括:

  (一)在荔湾区辖内登记注册,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荔湾区,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性质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由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以及其他投资主体联合共建。

  (二)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25%;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50万元。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5%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应占职工总人数的4%以上。

  (四)拥有发明专利授权2件或发明专利申请5件或软件著作权20件以上。

  (五)具备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包括:

  1.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2.运行机制高效。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3.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六)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主攻方向,发展战略清晰,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等。能切实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通过产学研合作服务企业和产业发展;近两年的科技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方面业绩突出。

  对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不纳入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范围。

  第六条 区本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以“自愿申请、专家论证、择优遴选”为原则。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七条 每年在区科技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本办法研发机构建设与研发平台发展。

  第八条 对认定为区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第九条 对引入国内“211工程”或“985工程”知名高校或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在荔湾区辖内建设培育新型研发机构,通过科技立项签订任务合同书,按分期拨付形式以不超过建设投入资金的50%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经费支持。对国内“211工程”或“985工程”知名高校或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在荔湾海龙科技创新产业区内建设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按不超过建设投入资金100%给予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财政经费建设补助。

  在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培育与建设启动期内,按照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分期无偿拨付建设补助资金,并根据协议约定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目标完成情况拨付下一年度资金。启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对上一年度认定为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每年按其上一年度获省、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补助额的5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上一年度经科技部门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国家级200万元、省级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50万。

  第十二条 按重点研发平台运营机构上一年度为科技企业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实际支付额的80%比例予以奖励,每个运营机构每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对支撑和引领全区科技进步、高端人才培育、产业升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大扶持力度。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择时组织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单位经所在街道推荐后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遴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形成结论,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拟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区政府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后,确定拟认定机构名单。

  申报区级新型研发机构需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荔湾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书;

  (二)荔湾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方案(或可行性报告);

  (三)营业执照副本、机构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四)相应的财务报表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五)关于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的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

  (六)实施科研成果转化(产业化)和服务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科研仪器设备清单、高层次人才清单;

  (八)孵化企业落户荔湾承诺书;

  (九)近两年工作报告及管理制度、其它证明材料等。

  第十五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择时发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后,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遴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经公示后,由区科工商信局会议通过,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会同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审批后发放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享受资金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及重点研发平台应每年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机构发展、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

  第十七条 各街道及有关行业部门应做好推荐工作,区财政和统计等部门应对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数据提供支持,并按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的行为,依程序撤销资助、奖励或补贴资格,依法追缴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可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区政府网站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投诉处理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研发机构、运营机构及享受免费技术服务的园区创新型科技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办法财政奖励之日起五年内不改变在荔湾的纳税义务,不迁离荔湾区。如有违反,应退回相应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拨付扶持资金后,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机构所在街道通报享受扶持的机构名单。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所在街道根据企业名单做好监管,发现企业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或迁出荔湾区的情况,应及时通报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