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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2018年度广州市荔湾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奖励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9-04-16 浏览量:2684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9-03-25/2019-04-26
  • 项目类型 :
      总部企业,龙头/标杆/骨干/示范企业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奖励
  • 资助金额 :
      100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2018年度广州市荔湾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奖励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荔湾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办法》(荔府办〔2017〕65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申报要求及条件

  重点企业是指在本区范围内综合实力较强、经济效益较好、成长性较高、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行业龙头或领先企业,商事登记地址设在本区,依法经营,税收由本区属地入库,且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后,对本区经济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独立企业法人或经认可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1.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在荔湾设立企业,且本企业为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之最高级别机构;

  2.广州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

  3.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在荔湾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4.上年度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零售额5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营业额2亿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或产值2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以统计局提供的年度数据为准)。

 

三、奖励标准

  (一)落户奖励

  2017年12月8日后新落户且经区认定的重点企业及特殊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具体标准如下:

  1.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际到位外资注册资本金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际到位外资注册资本金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际到位外资注册资本金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际到位外资注册资本金1亿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在企业达到上述奖励标准的当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2.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内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内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内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10亿元以上的内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在企业达到上述奖励标准的当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其中,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法人企业落户补贴标准按照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金融法人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荔府办〔2017〕19号)文件精神执行。

  2017年12月8日前已在本区设立的区重点企业及特殊重点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增资,以外资企业实际到位的外资注册资本金净增资量或内资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金为基数,参照上述第1、2点奖励条款对应的奖励金减半给予奖励。

  自2017年12月8日起从区外迁入,经区认定为重点企业及特殊重点企业的,以企业迁入后在本区实际到位的外资注册资本金净增量或内资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金为基数,参照上述第1、2点奖励条款对应的奖励金给予奖励。

  (二)经营贡献奖励

  对区认定的重点企业、特殊重点企业给予经营贡献奖。奖励标准以该企业最近三年对区财政贡献额的平均值为计算基数,给予企业上一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超出环比基数部分的50%作为专项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每年计算一次。不够三年的按实际年数对区财政贡献额的平均值计算。

  计算公式:若企业当年申报上一年经营贡献奖励,奖励金额=[上一年对区财政贡献额-(上一年前3年的区财政贡献额)/3]*50%,以此类推。

  (三)办公用房扶持

  区重点企业或特殊重点企业,且注册时间在2017年1月1日后,其本部在荔湾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在3年内每年可享受租金价格30%的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企业该年度对区财政贡献总额20%且封顶200万元。具体租金标准参照市房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当年、本区域、本地段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对于2017年之前已在荔湾注册的重点企业及特殊重点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在荔湾区内新增加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以上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给予资助。

  年度对区财政贡献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区重点企业或特殊重点企业,其本部在荔湾区内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重点企业及特殊重点企业同时新建、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但不得重复补贴。若企业租赁、购买、新建办公用房时已享受政府(含下属国有企业)给予优惠的,该补贴金额相应扣除。已获得省、市同类扶持资金的企业,按标准的一半给予资助。扶持期限自企业被认定为重点企业及特殊重点企业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企业成长奖励

  对区重点企业及特殊重点企业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25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当年同时获得上述多项荣誉的按最高荣誉给予奖励;对多次获评同一荣誉的只奖励一次;当年获得荣誉低于企业历史所获最高荣誉的不予奖励。培育奖励资金于申报当年一次性兑现。

  (五)入户教育扶持

  经认定的重点企业和特殊重点企业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区财政贡献500万元以上的,其非本市户籍员工子女可以享受照顾2个义务教育阶段地段生入学资格,可以是初中或小学(具体由企业单位向区招商稳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确认其企业贡献是否达标后再向教育局提出申请),该企业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区财政贡献每增加500万元可以增加1个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学位。(注:年底才开展入户申请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荔湾区重点企业扶持资金申请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统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4.属世界500强总部或分支机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央大型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其他符合我区战略性主导产业方向的行业综合排名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承诺书》原件;

  6.《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7. 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的,除第(一)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2.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等复印件(验原件);

  3.扶持期内不对外转租,不改变办公用途的承诺书(原件);

  (三)申请教育扶持的,除第(一)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协调解决学位问题的报告;

  2.申请人在本公司的工作证明;

  3.申请志愿入读学校清单;

  4.申请学生的户籍所在地证明材料。

 

五、报送材料的格式及要求

  以上材料提供纸质件一式两份盖公章(A4纸按顺序打印装订)及电子版(盖公章影印件)材料一套,电子版材料请发送至:liwanzs@126.com。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六、申报时间

  2019年3月25日至4月26日申报2018年度扶持奖励资金,申报企业向荔湾区招商稳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设在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递交相关材料。

  七、申报受理地点

  受理点: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南村638号经贸大楼410室

  联系电话:020-81507413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广州市荔湾区招商稳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9年4月16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