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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绿色低碳10条)

发表于:2017-09-06 关注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不断提升区域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建设国际化生态型创新城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3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

  (一)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

  (三)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环境犯罪;

  (四)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给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三条 【循环经济扶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园区循环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循环化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项目实施单位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获得广州市认定为“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奖励;获得广州市认定为“清洁生产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通过简易流程(快速)清洁生产审核的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清洁生产复审的每家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因按期复审换证后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自动期满失效或到期复审时,企业主动按照规范流程(全流程)开展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重新认定,取得“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称号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取得“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通过市级复审又通过省级复审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三)对获得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和市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一次性分别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节能降碳扶持】对实施节能降碳的项目,按照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对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标准煤)、500吨标准煤以下(含500吨标准煤)的工业领域、建筑(不含公共机构建筑)领域和交通领域的节能项目,按实际年节能量500元/吨标准煤给予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奖励。项目实际年节能量核定由企业自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审核确认。已获得国家和省、市节能量补贴的项目(含其子项目),本办法不予奖励。

  (二)列入国家、省、市、区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或其他生产型、交通运输等企业开展二氧化碳碳核查并获得有专门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书的,一次性分别给予项目实施单位5万元奖励;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费用不足5万元的,按实际委托费用发放奖励。列入国家、省、市、区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或其他生产型、交通运输等企业开展温室气体盘查、核证并获得有专门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碳核证证书的,一次性给予项目实施单位5万元奖励;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证费用不足5万元的,按实际委托费用发放奖励。由省、市、区相关部门直接支付核查费用的除外。

  (三)对于上一年度已开展碳盘查及核证,本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长25%及以上且经核证本年碳排放量实现零增长或负增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50万元。

  第五条 【“互联网+”智慧能源扶持】大力建设“互联网+”智慧能源,优化区域能源结构,推进能源使用精细化管理,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项目实施单位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一)实施区域能源互联网建设,开发应用能源互联网系统和平台并在区内推广应用的;

  (二)建设能源管理系统、平台并完善能源管理机制和架构,推进能源消耗精细化管理的企业,通过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的;

  (三)以终端一体化集成用能系统或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系统等模式实施的多能互补集成优化项目,通过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评审论证的;

  (四)经认定的智慧能源国际合作项目,通过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评审论证的。

  第六条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扶持】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项目,按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投资方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用方(屋顶方)按照项目装机容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瓦0.2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在区内实施太阳能、地热能、氢能、空气能热泵、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的,对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本区企业在厂区、园区、公共场所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电站、制氢站、加氢站或其他形式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项目的,对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资金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立项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减排项目、低碳发展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分别按立项部门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项目实施单位配套,配套金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第八条 【资金贴息扶持】对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减排项目、低碳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以及节能环保产业化等项目,按上述项目所获银行贷款金额给予一年期一次性贷款贴息,贴息率按项目贷款总额的3%计,不满一年期的按实际发生额计,单个项目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的重点项目扶持】对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碳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及对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条 【资金管理、扶持原则及有效期】设立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区发展改革部门预算,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自行承担。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开发改〔2014〕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