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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美玉10条)(已废止)

发表于:2018-08-23 关注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美玉10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以下简称“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本区的科研机构(含驻本区的中央、省、市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学校和在上述单位工作的个人。

 

  第二章 人才认定

  第三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认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认定对象应符合人才认定标准,认定标准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均分为创业类和创新类。认定对象除符合人才认定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类:

  1.申请认定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年龄不超过65周岁;申请认定精英人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如申请者为院士,年龄不超过75周岁,诺贝尔奖、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际技术创新奖获得者不受年龄限制。申请人年龄的计算截止到申请当日;

  2.带团队和资金在本区创办企业,企业实缴货币出资不少于1000万元,或企业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或全职职工不少于10人;

  3.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在企业实际权益持股30%以上(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超过3亿元的,本人实际权益持股比例不低于20%;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超过5亿元的,本人实际权益持股比例不低于15%);

  4.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须按上级有关规定经本单位同意,并在创办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5.外籍人员须取得合法工作许可、居留许可。

  (二)创新类:

  1. 申请认定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年龄不超过65周岁;申请认定精英人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如申请者为院士,年龄不超过75周岁,诺贝尔奖、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际技术创新奖获得者不受年龄限制。申请人年龄的计算截止到申请当日;

  2.在本区企业、科研机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引进单位”)全职工作,并在引进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须在引进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须按上级有关规定经本单位同意,并在引进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与本区引进单位签订连续5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4.外籍人员须取得合法工作许可、居留许可。

  第六条 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经在区内创新创业,但不属于《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通〔2016〕29号)第二条规定的人才,需以本办法颁布后取得的新成绩、入选的新计划、担任的新职务、获得的新奖励、取得的新人才称号等作为申请人才认定的依据。

  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经在区内创新创业,且属于《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通〔2016〕29号)第二条规定的人才,但未纳入本区高层次人才管理的,需以本办法颁布后取得的新成绩、入选的新计划、担任的新职务、获得的新奖励、取得的新人才称号等作为申请人才认定的依据,且新的认定依据对应的人才层次应高于原人才称号对应的人才层次。

  第七条 在本办法颁布前已按《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通〔2016〕29号)纳入我区高层次人才管理的,经本人申请,按如下原则直接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

  (一)直接认定为杰出人才的包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院士、国外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人才,国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广州市杰出专家;

  (二)直接认定为优秀人才的包含: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广东省“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羊城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广州市“百人计划”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本区评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科技领军人才;

  (三)直接认定为精英人才的包含: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广州市羊城创业领军团队成员、创新领军团队成员,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

  上述人才在本区创办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权益持股超过30%的,可申请为创业类人才或创新类人才;其他申请为创新类人才。

  第八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认定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形式审查、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意见,并进行复核,报上级部门审核,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放证书。创业类人才发放A证,创新类人才发放B证。

  第九条 每年对认定的人才进行企业经营性审查,对企业未实际经营者,取消人才称号和后续相关待遇。

  人才自认定之日起管理期5年,在管理期内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管理期满,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引进是指在本办法颁布之后,首次到本区创新创业且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的。

  本办法所称的新培养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一)本人在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本区创新创业,且不属于人才认定标准范围,在本办法颁布后,首次进入人才认定标准范围,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的。

  (二)本人在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本区创新创业,且属于人才认定标准范围,在本办法颁布后,因取得新成绩、入选新计划、担任新职务、获得新奖励、取得新的人才称号等,从精英人才认定范围进入到优秀人才、杰出人才认定范围,或从优秀人才认定范围进入到杰出人才认定范围,并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的。

 

  第三章 全球纳才奖励

  第一节 安家费

  第十一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安家费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 对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符合以下条件的分别给予安家费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安家费分别提高到1000万元、800万元,或提供人才别墅。安家费分5年等额发放。已享受安家费的人才不再享受本办法中的人才津贴和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住房补贴。

  (一)本区创业类人才申请安家费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精英人才A证;

  2.本人未在区外经营企业或在区外企业实际权益持股不超过10%。如因业务发展,确需在区外成立企业的,区外企业应为本区企业的分公司;

  3.承诺所创办企业10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4.在本区创办企业全职工作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

  (二)本区创新类人才申请安家费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精英人才B证;

  2.在本区引进单位全职工作,并在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

  3.引进单位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每年发放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分别不少于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4.引进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实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的区杰出人才创办企业;

  (3)近三年我区认定的瞪羚企业;

  (4)沪深A股上市企业;

  (5)经国家、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

  (6)具有专利代理资质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收入占营业总 收入50%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才及其所在企业的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材料初审、现场核查,并对初审情况进行复核,报上级部门审定,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安家费至人才的万能捷通卡账户。

  第二节 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资助

  第十四条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资助的组织和实施,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执行。

  第十五条 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厅院士工作站专项立项支持的单位,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可申请本区的配套资助,按广东省科技厅资助经费10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具体按照区科技计划后补助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经济贡献奖励

  第十六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经济贡献奖励的组织和实施。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当年的经济贡献奖励于次年兑现。区财政局负责配合提供政策兑现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十七条 新引进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和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办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自企业在本区成立之日起(以营业执照为准,下同)5年内按照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一)申请人持有杰出人才A证;

  (二)企业在本区成立之日起5年内累计净利润达到2000万元,或获得新药证书(Ⅰ类新药放宽到8年),或获得Ⅲ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累计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

  第十八条 经济贡献奖励采取集中申报和兑现,以申报指南公布的时间为准。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初审与核查,并对初审情况进行复核,报上级部门审定后,发放到申报企业。

 

  第四章 黄埔人才基金

  第一节 黄埔人才基金总则

  第十九条 黄埔人才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围绕人才创新创业的资金需求,由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通过母基金的方式,选择股权投资类企业合作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

  第二十条 子基金的组织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资参与子基金;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基金。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十二条 区金融工作局负责指导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工作,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名单,下达资金计划,并对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的实现。

  区财政局会同区金融工作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并配合区金融工作局对具体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节 受托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区金融工作局负责从区属全资国企及其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中遴选符合条件的机构,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开展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合伙协议或出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本;

  (二)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并严格按照《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要求,有效履行引导基金投后管理,监督子基金投向;

  (三)每半年结束后15日内向区金融工作局、区财政局书面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选择在广州市区域内具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开设引导基金专户,并对受托管理的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二)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与政府部门开展业务合作情况良好的,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节 投资领域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发起设立的子基金须重点投向本区初创期、成长期的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应重点在新兴产业领域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投资于我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IAB、NEM、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等新兴产业领域的规模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60%。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投资于本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子基金直接投资或通过投资境外主体间接投资本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视为符合上述返投规定。

  第三十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二)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节 引导基金申报机构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类企业(含创业投资企业),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按1:4以上的比例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第三十二条 申报机构除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原则上,企业设立年限满1年,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105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等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创投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或其基金管理规模10亿元以上;

  (三)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至少有2个投资成功案例,或在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领域有优秀的投资案例。

  第三十三条 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立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股东。

  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

  (二)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且至少有4至5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三)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四)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

  第五节 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区金融工作局按照以下程序从申报机构中遴选符合条件的合作机构及组建子基金:

  (一)发布指南。区金融工作局会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研究制定并发布当年申报指南。

  (二)材料申报。申报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报送至区金融工作局。

  (三)组织审查。区金融工作局初审后,转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组织开展材料审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初步选定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及意向出资限额名单等工作,并与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进行谈判,草拟《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四)报批审核。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向区金融工作局报送《引导基金申报审批表》以及相关评审材料,区金融工作局初步确定引导基金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

  (五)社会公示。区金融工作局将初步确定的引导基金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六)审定批复。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区金融工作局将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上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

  (七)签署协议。根据区政府、管委会批复的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公司内部程序,与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八)资金拨付。区金融工作局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负责将年度引导基金出资拨付至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督促子基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募资和设立,按有关规定履行引导基金出资手续。

  (九)投后管理。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制定引导基金投后管理细则,确保子基金重点投资于本区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十)退出回收。退出时,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转让股份(含回收的股息、股利)法定审批程序完成后,将转让股份回收的资金拨入托管专户,由受托管理机构退回区金融工作局,再由区金融工作局上缴区财政。

  第六节 投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子基金须在本区注册。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引导基金出资额不高于2亿元。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且全部出资额须在《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签署后的一年内到位。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须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且其他出资人完成出资后,方予以缴付。引导基金可采取分期的方式在《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签署后的一年内到位。若其他出资人的出资额未在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约定的期限内到位,则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有权根据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不予出资。

  第三十七条 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第三十八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规律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共同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相关章程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部分可从引导基金中列支。年度管理费用与子基金投资收益挂钩,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的2.5%,具体标准在合伙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七节 退出机制

  第三十九条 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存续期满确需延长的,须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

  第四十条 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引导基金份额的权利。引导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实现的盈利,引导基金应按照出资份额获取相应的分红后,按以下方式退出:

  (一)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4年以内(含4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4年以上6年以内(含6年)的,如累计分红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三)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6年的,转让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四十一条 子基金在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分配。

  第四十二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在《合伙协议》《出资人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须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要求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八节 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三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受托管理的引导基金收取日常管理费,管理费在引导基金中安排,每半年支付50%。区金融工作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年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管理费用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一)引导基金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比例根据引导基金投资额分别核定为:1亿元及以下、1~5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分别按1.2%、1%、0.8%的反向递减;

  (二)引导基金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比例根据引导基金投资额分别核定为:1亿元及以下、1~5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分别按1%、0.8%、0.6%的反向递减;

  (三)引导基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按照考核结果合格等次管理费用减半支付。

  第四十四条 子基金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作为效益奖励用于激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效益奖励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效益奖励均按照收益(回收资金+累计分红-本金)的20%核定。

  第四十五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停发当年效益奖励,直至考核合格;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区金融工作局可根据情况另行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

  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政策导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在《合伙协议》《出资人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派出代表进入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参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经营业务和日常管理,但在所参与子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九节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引导基金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每半年结束15日内向区金融工作局、区财政局书面报告引导基金使用情况。主要包括:

  (一)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引导基金的拨付、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第四十八条 引导基金运行中发生违法违规、投资项目退出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等重大问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发现后3日内,向区金融工作局、区财政局书面报告。

  第四十九条 区金融工作局定期向区政府、管委会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对监管中发现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区金融工作局应当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质询。经认定为违法、失职行为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依法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高端项目扶持

  第一节 研发及生产场地相关服务

  第五十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区杰出人才创办企业研发、生产场地筹建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场地的筹建方案,包括选址方案、建筑面积、建设计划、建设单位、建设预算费用、场地使用方式,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区企业建设和服务局负责受理区杰出人才创办企业的场地建设需求申请,牵头研究场地的筹建方案,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负责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

  区委组织部、发展和改革局、投资促进局、科技创新局、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配合区企业建设和服务局拟定筹建方案,以及协助开展有关审批、协调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配合区企业建设和服务局制定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十一条 对于已在区内取得产业发展用地的区杰出人才创办企业,可按照项目需求提供研发、生产场地全程代建服务。

  第五十二条 对于未在区内取得产业发展用地的人才创办企业,可按照项目需求由第三方人才服务机构量身订制研发、生产场地,协助企业办理企业发展用地相关事宜。

  第五十三条 研发及生产场地相关服务方案实行“一企一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企业建设和服务局牵头组织和实施,所产生的服务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第二节 创业英才

  第五十四条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创业英才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十五条 创业英才是指在本区重点扶持和发展产业领域拥有新技术、新创意或者新商业模式的创业者,包含以下两类:

  (一)产业精英人才: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或拥有新创意、新商业模式的人才;

  (二)顶尖科研人才:具有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正式教学或科研工作经历的人员。

  第五十六条 创业英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带团队到本区创办企业,本人担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创始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架构清晰、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本人如为外籍人员,须取得合法工作许可、居留许可;

  (二)本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

  (三)所创办企业在本区注册成立,且成立2年以内(以网上发布当期申报通知的日期为截止时间计算)。若申报时未在本区注册成立企业的,承诺在认定为区创业英才之日起6个月内按申报书内容成立企业;

  (四)所创办企业实缴货币资金出资额(包括实缴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100万元以上;

  (五)所创办企业掌握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属于本区重点引进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主导产业,以及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航运服务、新材料、新能源、绿色低碳、文化创意等。

  第五十七条 经评定的创业英才,给予创业资助50万元。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创业资助提高至100万元,扶持期为2年。自评定之日起2年内获得新增股权投资机构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追加创业资助50万元。

  获得股权投资超过5000万元,且评审结果为特别优秀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创业资助。

  第五十八条 创业英才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申报受理:区科技创新局定期发布申报指南,申报人根据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资料审核:区科技创新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下情况视为不合格:

  1.申报人不是在本区首次创业或在本区首次创业的时间超过2年;

  2.一年内同一申报人或申报项目曾申报过创业英才未入选;

  3.申报人创办企业已获得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区科技领军人才资助;

  4.申报人创办企业已有2名或以上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但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100万元(企业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除外);

  5.同一企业一次有2名或以上人员申报。

  (三)专家评审:由区科技创新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库、省市专家库抽选7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采用百分制评分和专家推荐票评审机制。

  (四)公示:区科技创新局根据专家评审的情况,拟定创业英才入选名单,在区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科技创新局将创业英才拟入选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印发入选名单。

  第五十九条 创业英才在所创办企业的股权比例在政策扶持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增资扩股或员工持股导致股权变更的,创业英才本人所占股份不得少于15%。

  第六十条 创业资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人员劳务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展会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企业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平台建设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十一条 创业资助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创业资助资金拨付至创业英才创办企业的监管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因创业资助资金监管发生的费用由获资助单位承担。区科技创新局、创业英才创办企业与托管银行签署三方协议,约定创业资助资金专款账户转出条件,托管银行按照协议约定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拨付款项的申请进行审核支付。资金使用超出本细则第六十条规定范围,区科技创新局可授权托管银行拒付。

  第六十二条 创业英才及其创办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

  (二)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自领取资助之日起,开展资金使用自查、自评,并向有关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总结)报表和资助经费使用(决算)报表等自查、自评结果和相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对资助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度进行跟踪管理,开展检查考评工作,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政策扶持期内,区科技创新局每年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集中考核、评估创业英才及其创办企业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创新创业情况,抽查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视情况作专项审计。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终止扶持,并追回尚未使用的创业资助资金:

  (一)创业英才及其创办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创新、创业行为终止;

  (三)创业英才不再符合本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创业英才扶持期为首次获得创业资助资金之日起的2年,获得追加创业资助资金的,扶持期顺延1年。扶持期未满,如创业英才入选区领军人才,创业资助资金在区领军人才项目资助中扣除。创业英才在扶持期内未使用完创业资助资金,将由区科技创新局收回并上缴财政。

  第六十五条 本节所称的“股权投资机构”是指按相关规定完成备案,并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且其基金管理人所管理资金规模2亿元以上。

  第六十六条 本节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节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珠江人才计划”

  创新创业团队配套资助

  第六十七条 在本办法颁布之后入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新入选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的,由区科技创新局给予配套资助。

  第六十八条 对区内科技企业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且项目负责人为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精英人才,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按国家对项目资助的100%予以配套资助。每个项目获得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配套后项目承担单位实际自筹资金总额。

  第六十九条 对区内新入选的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按省对项目资助的100%予以配套资助。每个项目获得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

  第七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申请本区的配套资助。区科技创新局定期发布申报通知,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具体按照区科技计划后补助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安居乐业工程

  第一节 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住房补贴

  第七十一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住房补贴的组织和实施,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初审与核查。

  第七十二条 持有A证、B证且未享受安家费的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住房补贴,补贴期3年,补贴时间自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连续计算。享受人才别墅的,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补贴。

  第七十三条 住房补贴仅适用人才单套租房或购房支出。租房支出是指人才认定后,在广州市范围内租住住宅或公寓的实际支出;购房支出是指本办法颁布后,在黄埔区范围内购买住宅的支出。

  第七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补贴时,需提供有效的租房或购房证明材料。住房补贴额度不超过实际租房、购房支出金额。

  第七十五条 持有A证、B证的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按《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通〔2016〕29号)等文件,原已享受过区一次性购房补贴或3年租房补贴的人才,不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补贴;原已享受过租房补贴但未满3年的人才,可按本细则继续享受住房补贴,补贴期需扣除原已享受的时间。住房补贴发放至申报人万能捷通卡个人账户。

  第二节 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

  第七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的组织和实施,可委托专业机构具体开展。

  区公安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员是否在本办法颁布后入户本区且属于首次入户广州。

  第七十七条 新引进入户人才是指本办法颁布后入户本区且属于首次入户广州并在本区企业工作的以下人才: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有效期内办理毕业生接收的,视同应届毕业生)。

  第七十八条 本节所称符合条件的本区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经营范围中不含人力资源外包、劳务派遣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内容的企业。

  第七十九条 申请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除须满足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入户本区后,在本区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且申请住房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该企业,社会保险无补缴、代缴情况;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5周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年龄计算截至时间为申请时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三)申请人应在本区范围内有合法住所。

  第八十条 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2万元。

  第八十一条 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住房补贴额度的50%。其中,首次申请应在入户后在本区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时提出。第二次申请应在首次申请获批1年后提出。

  两次申请均应在入户之日起3年内提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八十二条 经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影响发放的,正式向申请人发放住房补贴。

  第八十三条 已享受人才公寓租住优惠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第三节 人才别墅和人才公寓建设管理

  第八十四条 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人才别墅和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分配和管理等工作。

  区委组织部、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市更新局、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

  第八十五条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采取竞地价与竞政府统筹用房配建相结合的招拍挂方式进行土地出让,新出让的居住用地(不包括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复的城市更新项目)需按计容建筑面积的5%以上配建政府统筹房源(可用于拆迁安置房、人才公寓等用途),竞买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竞买方式转为竞配建政府统筹房源。

  第八十六条 人才别墅和人才公寓的建设、管理、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福利配套保障

  第一节 人才津贴

  第八十七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人才津贴的组织和实施,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初审与核查。

  第八十八条 人才津贴的发放对象是未享受安家费的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人才津贴采取集中申报和兑现的方式执行,以申报指南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八十九条 人才津贴包含交流津贴、学习津贴、医疗津贴、交通津贴。其中:交流津贴用于补贴人才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会议、行业论坛等交流活动的费用,学习津贴用于补贴人才在创新创业过程中进修的学费、培训费,医疗津贴用于补贴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商业性医疗保险(不含储蓄型年金、养老保险)费用,交通津贴用于补贴人才日常交通费用。

  第九十条 人才津贴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期3年,补贴时间自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连续计算。

  交通津贴每月2500元。医疗津贴每年最高1万元。交流津贴补贴标准为:参加省内会议论坛的,每人每天500元,每次不超过5000元;参加国内会议论坛的,每人每天1000元,每次不超过1万元;参加亚洲(不含国内)会议论坛的,每人每天2000元,每次不超过2万元;参加亚洲以外会议论坛的,每人每天3800元,每次不超过3万元。学习津贴补贴标准为:学习地在国内的,每次最高补贴2万元;其他地区的,每次最高补贴5万元。交流津贴和学习津贴在人才津贴最高限额内不限申报次数。

  除交通津贴外,申请交流津贴、学习津贴、医疗津贴,需提供相应的支出证明材料。

  第九十一条 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已按《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通〔2016〕29号)等文件享受过学术交流资助、创业氛围营造、创业培训服务等扶持资金的,其人才津贴总额需相应扣除原已享受的个人扶持金额。其中,原已享受交通补贴满3年的,不再享受本细则的交通津贴;原已享受交通补贴但未满3年的,可按本细则享受交通津贴,补贴期需扣除已享受的时间。人才津贴发放至人才万能捷通卡个人账户。

  第二节 收入奖励

  第九十二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收入奖励的组织和实施,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初审与核查。

  第九十三条 对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按其申请奖励兑现时在本区企业上一年度个人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500万元,补贴期3年。

  收入奖励一般每年发放一次。符合奖励条件的人才当年的收入奖励于次年兑现,并发放至人才万能捷通卡个人账户。

  第九十四条 本区企业是指人才认定时所在企业,个人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该企业对其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且两项所得均应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十五条 此项奖励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4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5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6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29号)等文件中的高管人才奖励不可重复享受。

  第三节 万能捷通卡

  第九十六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发放和管理万能捷通卡,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初审与核查。

  第九十七条 区有关职能部门、驻区单位、国有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单位配备服务专员,为万能捷通卡持卡人提供专属服务。

  第九十八条 向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名校(园)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黄埔工匠发放万能捷通卡,提供本人及家属落户、实验设备和原材料进出口便捷清关、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贵宾嘉宾服务、医疗保障等高端服务便利。

  第九十九条 万能捷通卡持卡人所享受的本人及家属落户,是指按照《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通过人才引进入户通道为万能捷通卡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第一百条 万能捷通卡持卡人所享受的实验设备和原材料进出口便捷清关,是指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54号令)等相关文件,万能捷通卡持卡人可享受黄埔海关专窗服务,在专窗按规定快捷办理进出境物品手续。万能捷通卡持卡人回国定居或来华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入境携带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海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第一百零一条 万能捷通卡持卡人所享受的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贵宾嘉宾服务,是指万能捷通卡持卡人可享受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国内贵宾或国际嘉宾通道接送机服务。在管理(扶持)期内,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每年享受不超过6次,精英人才、名校(园)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黄埔工匠每年享受不超过2次。

  第一百零二条 万能捷通卡持卡人所享受的医疗保障,是指万能捷通卡持卡人可享受就医导医和保健体检服务。持卡人到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由区卫生计生局协调提供专属导医服务。在管理(扶持)期内,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万能捷通卡持卡人每年组织1次免费医疗体检服务。

  第四节 万能捷通卡持卡人出入境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区公安部门负责持万能捷通卡的外籍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居留许可和入境后转R(人才)签证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对持万能捷通卡的外籍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给予最高5年的居留许可,一般按人才用人单位公函申请年限予以批准。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时,需提交认定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时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无法办理5年居留许可的外籍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可推荐申请办理广州市人才绿卡后,再申请办理最高5年居留许可。

  第一百零五条 对持其他签证来华的外籍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入境后可申请办理转R(人才)签证。

  对无法办理5年居留许可的外籍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可推荐申请办理广州市人才绿卡后,再申请办理转R(人才)签证。

  第一百零六条 人才的居留许可申请由用人单位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不支持个人申请。

  第五节 万能捷通卡持卡人子女入学

  第一百零七条 区教育局负责万能捷通卡持卡人子女入学的组织和实施。

  申请就读本区公办幼儿园和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区教育局先期对人才子女入学情况进行摸查,并按就近入学、个人意愿,结合当年学位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优先办理其入、转学手续;申请就读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广州市教育部门招生和转学政策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万能捷通卡持卡人子女一般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办理相关手续。因特殊情况中途插班就读,由区教育局根据个人意愿,结合学校当年招生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一)新生入学申请

  1.申请幼儿园小班入学,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每年3月底前集中受理入学申请,并于4月初集中交至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根据人才子女入学的意愿,结合当年学位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2.申请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申请人参照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报名时间到居住地对应的小学提交资料,由学校收集资料后上报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3.申请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申请人按照每年招生政策要求到区招考办提交申请,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二)转学插班申请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和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和新学期开学前的预备周内办理。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申请人向居住地对应的学校提交转学申请,由接收资料的学校报区教育局进行研究,并由接收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第八章 名家名匠奖励

  第一节 名校(园)长名教师奖励

  第一百零九条 区教育局是名校(园)长、名教师奖励的主管部门,负责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的评审、引进和奖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引进名校(园)长、名教师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教育人才引进重大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本节所指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本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领域具有丰富教学、教研、管理经验的名校(园)长或名教师。

  第一百一十一条 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杰出的专业技能水平、突出的工作业绩、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刚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年龄要求:男性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申请当日。

  第一百一十二条 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的新引进或新培养条件:

  (一)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名校(园)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由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名校(园)长、优秀校(园)长,或直辖市、省会城市及深圳市重点学校的校级领导;

  2.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管理理念,近五年有主持地级市以上相关科研课题经验或多次在教育类相关核心期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著有教育教学专著,或在打造省级重点专业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显著;

  3.有良好的办学业绩,任校(园)长期间学校在课堂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优化教师队伍建设、建设学校重点专业、促进学校特色发展、打造学校特色品牌等方面有突出业绩,在地级市以上区域内同类学校中发挥示范作用,有较大影响力;

  4.根据实际需要引进的其他特殊人才。

  (二)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名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级优秀教师,省级名教师、特级教师,省级优秀班主任,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

  2.省级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或省级重点专业、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负责人;

  3.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的成果主持人;

  4.多次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举办的国家级学科奥林匹克、体育、艺术、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或一等奖以上者,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获得者和对应项目的指导专家、教练;

  5.在学科、教学、科研、课题等专业领域内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在地市具有一定影响的优秀人才;

  6.根据实际需要引进的其他特殊人才。

  第一百一十三条 经审核批准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奖励标准及薪酬待遇

  1.奖励标准:

  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名校(园)长:省级以上名校(园)长、地级市级名校(园)长分别奖励300万元、250万元,分五年按照30%、20%、20%、15%、15%的比例发放;

  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名教师:省级以上名教师奖励200万元,分五年按照30%、20%、20%、15%、15%的比例发放。

  2.薪酬待遇:

  在绩效工资分配时给予倾斜。属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确定的绩效工资单独据实核定高层次人才范围的,其绩效工资单独据实核定,不纳入单位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统计。柔性引进的名校(园)长年薪不低于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年薪的2倍,柔性引进的名教师年薪不低于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年薪的1.5倍,业绩特别突出的人才的待遇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内容与业绩等协议确定。

  (二)岗位聘用

  区属公办学校根据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资格优先聘用到相应岗位。若无空缺岗位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动态调整岗位设置后,按规定聘用。

  (三)优先培养

  支持名校(园)长、名教师设立工作室。国家级名校(园)长、省级名校(园)长、市级名校(园)长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校(园)长工作室经费;国家级名教师、省级名教师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名教师工作室经费支持。

  已在本区教育系统工作5年以上(含5年)新培养的同类名校(园)长、名教师,享受同等经费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的工作协议。不满五年调离单位的,停止享受后续待遇,并追回已发放的相关待遇。

  第一百一十五条 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选择不入编或者不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的,可以柔性引进,人事关系不转入用人单位,聘用期一般不低于5年。柔性引进的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由区教育局制定管理办法,并按“一人一策”的原则确定其工作内容。

  第一百一十六条 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作为本区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管理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所享受优惠待遇:

  (一)违反法律和党纪政纪受到处理或处分;

  (二)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相关待遇;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

  (四)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第一百一十七条 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名校(园)长在聘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不再作为本区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管理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所享受优惠待遇: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发生越级上访事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给本单位和系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教职工违纪违法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教职工有违反师德的现象发生,给本单位和系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因管理疏忽造成单位重大财产损失的;

  (七)学校存在严重的不规范办学行为的。

  第二节 优秀医学专家奖励

  第一百一十八条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是优秀医学专家奖励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系统优秀医学专家的评审、引进和奖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引进优秀医学专家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卫生人才引进的重大事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节所称优秀医学专家是指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三级甲等医院和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医技、教学、科研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较为复杂疑难的医疗技术问题,尤其在常见病、多发症、疑难病诊治中,技术水平较高,得到同行公认,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能引领带动本区医疗学术技术进步和提升本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人才。

  第一百二十条 优秀医学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杰出的专业技能水平、突出的工作业绩、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一百二十一条 区属公立医院引进的优秀医学专家按照不同条件,分为优秀专家人才、技术骨干人才、特需紧缺人才。

  (一)本节所指的优秀专家人才,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申请当日,下同),并具备以下条件:

  1.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坚持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积极投身疾病救治工作,具有团队领导能力;

  2.学术造诣高,科研创新能力强,具备建设国家、省和市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以及临床重点专科的能力和水平;

  3.在国内三级甲等医院工作5年以上且担任学科带头人,或在高校附属医院、知名研究机构作出显著成绩。

  4.近5年业绩显著,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

  (2)国家科技奖励项目前三名完成人,或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3)担任国家、省部级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或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超过20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7分)。

  5.国家双一流大学博士生导师。

  (二)本节所指的技术骨干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

  1.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坚持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积极投身疾病救治工作;

  2.在专业领域有一定造诣,学术水平得到同行认可,所在学科(专科)在国内或省市有明显发展优势的学科带头人;

  3.近5年业绩突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及以上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市级重大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

  (2)国家科技奖励项目前五名完成人,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和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或副省级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完成人(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3)担任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或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超过10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3分)。

  4.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导师。

  (三)本节所指的特需紧缺人才,指业绩突出、本区紧缺临床医学专业,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需紧缺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

  1.医德高尚,全职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能较好完成医疗救治工作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较高;

  2.专业理论扎实,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和较大发展潜力,是所在学科(专科)的专业技术骨干;

  3.近5年取得较好业绩,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

  (2)省和副省级市科技进步奖前三名完成人;

  (3)各级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临床重点专科的专业技术骨干;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超过3分)。

  已在本区公立医院工作5年以上(含5年)新培养的符合优秀专家人才、技术骨干人才、特需紧缺人才标准的,享受同等经费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引进的优秀医学专家按照不同条件,分为杰出医学专家、优秀医学领军人才、优秀医学骨干人才。

  (一)本节所指的杰出医学专家,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本节所指的优秀医学领军人才,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吴阶平医学奖,国医大师;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或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

  (2)国家中青年科学家奖;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项目(课题)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4)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5)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本节所指的优秀医学骨干人才,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或担任以下职务之一: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

  (2)中华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口腔医学会科学进步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项目(课题)第一副组长、分课题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4)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

  (6)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经审核批准新引进的优秀医学专家,经认定享受以下待遇:

  (一)奖励标准及薪酬待遇

  1.奖励标准

  对于新引进的区属公立医院优秀专家人才或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杰出医学专家、区属公立医院技术骨干人才或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优秀医学领军人才、区属公立医院特需紧缺人才或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优秀医学骨干人才,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分五年按照30%、20%、20%、15%、15%的比例支付。

  2.薪酬待遇(仅适用于区属公立医院新引进的优秀医学专家)

  对引进的人才绩效工资单独据实核定,不纳入单位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统计。原则上年薪不低于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

  (二)岗位聘用

  区属公立医院根据优秀医学专家的专业技术职称优先聘用到相应岗位。若无空缺岗位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动态调整岗位设置后再按规定聘用。

  (三)优先培养

  设立优秀医学专家工作室。给予区属公立医院优秀专家人才或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杰出医学专家每年100万元工作室经费,区属公立医院技术骨干人才或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优秀医学领军人才每年60万元工作室经费,区属公立医院特需紧缺人才或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优秀医学骨干人才每年30万元工作室经费。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优秀医学专家的引进,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定引进计划并组织考核、确定初定人选,并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优秀医学专家选择不入编或者不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可以柔性引进,人事关系不转入用人单位,聘用期一般不低于5年。柔性引进的优秀医学专家,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定管理办法,并按“一人一策”的原则确定其工作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 区属公立医院引进的优秀医学专家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不低于5年。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引进的优秀医学专家须与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签订工作服务协议,服务期不低于5年,且每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如中途违约或解除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享受本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经费。区属公立医院柔性引才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服务协议,并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第三节 黄埔工匠奖励

  第一百二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黄埔工匠奖励的组织和实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凡在本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企业的技能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高超的技能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目前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生产、技术、研发等工作,且近5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的人员,均可参加黄埔工匠评选:

  (一)个人职业技能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并取得下列条件之一且在本区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获得世界技能大赛或国家技能竞赛奖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南粤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或“广州市技术能手”称号,获得国家或省级劳动模范、国家或省级五一劳动奖章、南粤工匠等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

  (二)在重要发明创造、技术或工艺革新、获得专利、提供核心技术保障、解决重大生产工艺或技术难题、总结形成独特的操作工艺和操作方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引领本行业技术发展,在引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编制行业技术标准等方面有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产生较大影响;

  (四)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技绝招,创造了被同行公认的先进操作法,并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命名表彰,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推广价值;

  (五)发扬团队精神和工匠精神,积极以师带徒、传授技艺,培养出大批精英技能人才,成为我区企业的技能技术核心骨干,或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一百二十九条 黄埔工匠每年评选一次,每次10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成立评选委员会,制定评选方案,细化评选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内容,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开展。

  第一百三十条 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个人向企业或行业协会自荐、企业或行业协会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复审公示、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等程序进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已获评黄埔工匠的人员,不得重复参加评选。

  第一百三十二条 获评黄埔工匠的人员,每人给予60万元奖励。奖励采用分次发放的方式,认定后按照30万、20万、10万的金额分3年发放。获评黄埔工匠的人员每次申领奖励时需保持在本区企业就业状态。

  第一百三十三条 参评个人和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参评过程中被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永久取消个人参评资格,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推荐人员参评黄埔工匠。获评黄埔工匠后有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经权威部门确认侵犯知识产权及剽窃他人成果、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取消黄埔工匠荣誉称号。

 

  第九章 高端人才服务机构奖励

  第一节 高端人才服务机构认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高端人才服务机构奖励的组织和实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 区科技创新局向经认定的高端人才服务机构发放证书,并签订任务合同书。完成约定任务指标后,每年给予30万元奖励。连续两年未完成任务指标的,将取消其高端人才服务机构资质,不再享受高端人才服务机构奖励。

    第二节 高端人才服务机构引才奖励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端人才服务机构成功引进人才,并提供服务的,给予高端人才机构引才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引进1名杰出人才(A证)奖励30万元;

  (二)引进1名优秀人才(A证)奖励20万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 引才奖励采取集中申报和兑现方式执行,高端人才服务机构应在人才引进且被认定为杰出人才(A证)、优秀人才(A证)后一年内提出,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每个机构每年获得的高端人才服务引才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端人才服务机构引才奖励分两次拨付。人才获得认定后,拨付奖励标准的80%;人才创办企业五年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后,再拨付奖励标准的20%:

  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估值达到3亿元;

  3.实际到账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3000万元;

  4.达到规模以上并在本区办理统计关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经认定的高端人才服务机构应在其引进的人才创办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前取得项目授权书,并在区科技创新局备案,作为申请奖励的依据。项目备案常年受理,高端人才服务机构引进的同一人才创办的企业仅能备案一次。

  第三节 人才交流活动奖励

  第一百四十条 高端人才服务机构承办本区高水平、高层次重大论坛或学术交流等活动,且活动参与主嘉宾总人数中符合区杰出人才认定标准的不少于30%,单次支出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实际举办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个机构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端人才服务机构须在活动实施前向区科技创新局申请备案,活动成功举办并提交活动报告后申请兑现。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级财政配套或者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应自发证之日起3年内向各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本细则规定的安家费、奖励、补贴和津贴等财政资助。

  第一百四十四条 如无特殊注明,本细则中的“以上”“不超过”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细则所需财政资金纳入各业务部门年度预算,并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一百四十七条 因相关资助或奖励引起的税款由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承担,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八条 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名校(园)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黄埔工匠等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收回人才证书,通报本区相关部门并纳入黑名单、取消申请奖励及扶持资金资格,视情况终止、追回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奖励和资助:

  (一)学术、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

  (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三)存在严重道德瑕疵,或引起重大舆情事件;

  (四)管理期(扶持期)内受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五)其它需要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细则各项目的办事指南由各业务部门编制,另行发布。

  第一百五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5月16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穗开组通〔2017〕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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