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与商贸物流事项实施细则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与商贸物流事项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7-01-01 关注  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与商贸物流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与商贸物流事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和《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商务规字〔2017〕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与商贸物流事项(简称“电子商务与商贸物流资金”)是市级财政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电子商务与商贸物流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电子商务与商贸物流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培育我市电子商务、商贸物流企业和平台,推动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和行业应用,完善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提升商贸物流企业服务水平,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和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商务委负责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预算申报、编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牵头制定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业务监督检查等。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等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管理、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 电子商务与商贸物流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联合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企业法人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归还的财政资金;

  (三)符合当年度电子商务与商贸物流资金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电子商务与商贸物流资金支持方向如下:

  (一)电子商务发展项目

  1.电子商务企业模式创新或升级改造项目,包括电子商务企业商业模式创新项目。

  2.电子商务集聚区(基地、产业园区、孵化园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3.商贸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应用项目,包括零售、贸易、会展等商贸服务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平台拓展销售渠道项目、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项目、农村电子商务项目。

  4.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上市企业等奖励。

  5.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项目,支持信用、认证、统计、第三方支付、电商代运营、培训、咨询、标准化及其他相关配套服务项目。

  6.市委、市政府明确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商贸流通领域电子商务项目。

  (二)商贸物流发展项目

  1.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商贸物流园区、物流基地、自动化物流仓储中心项目。

  2.城市配送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共同配送中心、城市集中配送、社区末端公共配送网点、城市物流配送企业与连锁经营实体、便民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组织合作、城乡商贸物流配送项目。

  3.冷链物流建设项目,包括现代化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冷链运输设施设备、车辆升级改造、农产品冷链、现代冷链技术应用、冷链物流标准应用及推广项目。

  4.物流标准化建设项目,包括围绕标准化托盘,服务流程及操作的标准化、标准体系研究、企业标准体系建设及推广应用、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网点建设、标准化托盘推广应用项目。

  5.电商物流发展建设项目。包括电商物流信息化建设、农村电商物流服务体系建设、跨境电商物流建设项目。

  6.商贸物流支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包括物流公共服务平台、智慧化物流信息服务平台、物流与商贸业对接平台、标准化平台,以及商贸物流信用、认证、统计、培训、咨询、标准化宣贯等相关配套服务项目。

  7.市委、市政府明确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商贸流通领域物流项目。

  第七条 根据项目进度情况,采用补助、奖励、贷款贴息3种方式安排使用。

  (一)补助

  采取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且不超过项目已实际发生费用,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二)奖励

  1.对经认定的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2.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300万元扶持;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电子商务企业,以及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新发行债券的电子商务企业,结合市有关金融政策,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一次性补贴。如市金融部门已对其给予奖励,专项资金不予重复安排。

  3.对申请时已建设完成且成效显著的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对跨境电商经营业绩突出企业的奖励政策,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

  采取奖励方式安排的扶持资金,应主要用于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创建与保护、开拓市场、人才培育等生产经营活动,也可自主奖励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用于奖励个人的资金不超过奖励资金的20%。

  (三)贷款贴息

  对通过金融机构借款筹集资金的项目,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原则上贴息额不超过利息额的30%,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单个项目的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在每年项目申报前,市商务委会市财政局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资金的申报条件、时间和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经办部门、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申请使用资金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联合体)(简称“申报单位”)应按资金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填报资金使用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第九条 对申报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项目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区财政局对本辖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市商务委。

  (二)项目评审。市商务委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或内部评审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延伸到现场核实。

  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通过“广州市财政专项资金查重系统”等平台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和项目开展合规性审查。

  第十条 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市商务委将审核后拟安排的项目在市商务委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委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与商贸物流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对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并可编入部门预算或转移支付预算的资金,市商务委将根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额度,按轻重缓急编列具体项目计划(细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年限),随每年部门预算或转移支付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对在部门预算中未能细化的资金,市商务委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结果编制具体项目计划,在市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两个月内会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原则上在预算编制时应细化至各区,对确无法细化的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市商务委应在市人大批复预算之日起60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至区级财政。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市商务委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其中,补助项目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按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单位应于1个月内向区商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提出变更或撤销申请。区商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审核。

  对因故项目变更投资额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一并报送事项资金的结算,并经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将结余资金按原拨付渠道缴回市财政。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区商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申请项目验收。区商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应在收到申请2个月内组织联合验收,可邀请相关专业技术领域专家参与验收。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市商务委将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等规定,在广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开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指南(或通知)、项目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内容。同时,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指南(或通知)、项目申报情况、分配结果等内容在市商务委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对申请补助和贴息所获得的扶持资金应用于项目申报时建设内容,不得挪为他用;对申请奖励所获得的扶持资金按照本细则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商务委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商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商务与商贸物流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申报单位应当配合省、市和区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在电子商务与商贸物流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期限为5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或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评估后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