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坪山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

坪山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8-03-15 关注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重点产业项目土地供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重点产业项目土地供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范围】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项目,是指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遴选认定的、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产业项目:

  (一)按我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相关办法认定为总部企业的;

  (二)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重大影响力或者品牌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

  (三)对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专利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的;

  (四)市政府审定的其他项目类型。

  第三条【产业要求】重点产业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最新版)》中的鼓励发展类;

  (二)符合市、区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本产业领域重点产业项目认定标准与实施细则。

  第四条【意向用地单位】按重点产业项目申请用地的意向单位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深圳注册经营满一年的企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统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统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近两年年均增长超过50%;

  (二)由原注册地迁入深圳,或注册未满一年的企业,其控股公司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三)经权威报告证实该企业在所属行业中排名全国前十位以内;

  (四)经行业专家评审对我区重点发展产业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创新链作用或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专利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组织机构】区政府成立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及分管规划国土和产业部门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常设成员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科技创新服务署、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坪山交通运输局、坪山区地方税务局、坪山区国家税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坪山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非常设成员由文体旅游局、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承担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的日常工作。

  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负责对辖区内重点产业项目进行遴选,审定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的竞买申请人资格条件。

  第六条【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负责落实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的议定事项。

  (一)常设成员工作职责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相关领导会议出席,有关文件的报签、审核、印发等工作,以及负责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决策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负责在坪山区注册并处于正常经营的项目纳入区内统计的产值或销售额、营业收入或增加值等数据的核查;负责协助核定市总部企业,并对总部企业的准入条件提出意见。

  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对申请重点产业项目的意向用地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调研,编制项目考察报告,形成重点产业项目意向库;负责草拟遴选方案,审查竞买申请人产业准入条件;起草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与用地单位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定期对用地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履约核查报告。

  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负责对项目的环保事项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防治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科技创新服务署负责协助对高新技术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就重点产业项目的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等方面与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进行会商并提出意见;负责核实意向用地企业在全市范围内的用地情况;负责组织产业用地供应工作、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并对土地供应合同落实情况进行相应批后监管工作;负责土地供应合同履约过程中涉及到的用地收回工作。

  坪山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物流仓储用地的准入条件提出意见。

  坪山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对企业提交的在本辖区及国内其他地区的地税纳税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坪山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对企业提交的在本辖区及国内其他地区的国税纳税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坪山局负责对企业经营情况及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负责核实意向用地企业关联公司信息。

  (二)非常设成员工作职责

  文体旅游局负责对文体设施用地、游乐设施用地等属于文体旅游行业的产业用地准入条件提出意见。

  教育局负责对教育设施用地等属于教育行业的产业用地准入条件提出意见。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医疗卫生用地等属于医疗卫生行业的产业用地准入条件提出意见。

  第七条【受理部门】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受理企业提出的申请,组织召开重点产业项目遴选会议。

  第八条【项目认定】经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会议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成的项目,或经市政府确定后交由区政府组织开展土地供应工作的项目,认定为坪山区重点产业项目。

  第九条【准入条件】产业准入条件由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会议审议确定。《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最新版)》中被列为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的产业项目不得供地。重点产业项目的产业准入条件包括企业注册地、产业准入行业类别、从事准入行业年限、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高新项目认定)、项目名称、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

  第十条【监管协议】重点产业项目和一般产业项目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端制造项目,由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与用地单位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属于重点产业项目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的产业准入条件、总投资额、投资强度、投产时间、产出效率、税收产出率、产值能耗等内容按照经公示的遴选方案予以确定。


  第三章 重点产业项目的申报与遴选

  第十一条【申报资料】申请重点产业项目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列入坪山区重点产业项目的申请报告(原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三)深圳市坪山区产业用地项目申报表(原件);

  (四)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议(原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七)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验原件交复印件);

  (八)企业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九)企业近三年纳税证明和员工社保情况证明(原件);

  (十)属于国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的,需提交国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一)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遴选流程】

  (一)项目洽谈和考察: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洽谈有投资意向的企业,对其中符合供地要求的项目,告知企业提交用地申报材料,安排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结合用地申报材料形成项目考察报告;必要时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可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二)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业务会议: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产业目录和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标准等相关指标对项目用地申请进行审议,结合项目考察报告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如有),将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重点产业项目意向库。

  (三)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与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业务联席会议:结合坪山区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和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定期召开业务联席会议,对重点产业项目意向库中的项目初步确定重点产业项目及意向用地单位、产业准入条件、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等。

  (四)征求意见: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与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的业务联席会议的议定内容,起草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有关准入行业和准入条件的设置,属于总部类项目的,由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提出意见;属于交通运输类项目的由坪山交通运输局提出意见;属于文体旅游类项目的由文体旅游局提出意见;属于教育类项目的由教育局提出意见;属于医疗卫生类项目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意见;属于国家高新区和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用地项目的,由科技创新服务署提出意见;属于其他类的,由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五)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会议: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适时提请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召开会议,对已完成征求意见的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进行审定。

  (六)遴选方案公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审定的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及深圳政府在线、坪山政府在线等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七)异议处理:公示期间第三人对遴选方案存在异议的,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异议进行处理;异议处理完毕或第三人对遴选方案无异议的,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一并报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及相关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遴选方案公示情况以书面形式转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

  第十三条【资格审查依据】经公示确定的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应作为设置产业准入条件以及进行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十四条【土地供应】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重点产业项目的用地供应工作。

  第十五条【适用政策】经认定的坪山区重点产业项目,适用《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和《坪山区关于实施<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细则》中关于重点产业项目的相关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其他】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