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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金融超市入驻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02-26 关注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超市投融资服务平台作用,合理利用金融超市现有资源,加快构建我区“产业+创新+金融+服务”产业服务体系,推动产业与金融深度融合,按照区委区政府搭建一站式、公益性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要求,根据《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超市投融资服务平台作用,合理利用金融超市现有资源,加快构建我区“产业+创新+金融+服务”产业服务体系,推动产业与金融深度融合,按照区委区政府搭建一站式、公益性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要求,根据《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宝安区金融超市,是宝安区委区政府联合各金融服务机构共同打造的一站式、公益性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企业从诞生、担保、融资、上市等各个环节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为小微企业“双创”提供便利。金融超市线下平台建设规模为海关大厦20、21层。

  第三条 作为宝安企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超市将成为服务企业的政策载体、金融供给的创新平台和产业转型的服务举措。


  第二章 入驻范围

  第四条 申请入驻的金融服务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银行、信用担保机构、创投机构、基金、保险、券商、法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协会、评估机构等金融服务机构。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驻与我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金融服务机构。


  第三章 入驻要求

  第五条 申请入驻的机构为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机构,海外或国际机构必须出具有相关权威机构或组织的证明文件及授权文件。

  第六条 申请入驻的机构为依法设立,手续完备,证照齐全,内部管理规范,运行机制良好,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2年以上运营经验。

  第七条 申请入驻的机构在申请日前2年的经营和存续期间,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申请入驻的机构在所服务行业中,具有一定的专业服务特色和优势,有良好的口碑和影响力。

  第九条 申请入驻的机构具有面向社会开展专业服务讲座、培训、论坛等公益活动的实际经验和能力特长,主动为宝安辖区中小企业提供免费的专业服务活动,每季度在金融超市开展不少于1场公益活动,并将每次活动的计划、总结及相关影像材料报宝安区企业服务中心。

  第十条 申请入驻的机构应结合自身业务,向宝安区经济促进局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目标报告,主动为辖区企业提供咨询指导、创业融资等金融服务。

  第十一条 入驻机构应自觉接受宝安区企业服务中心的管理、监督、考核。


  第四章 入驻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入驻的金融服务机构,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宝安区企业服务中心提交《金融超市入驻申请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二)宝安区企业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重点考虑与我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或具备国有成分的金融服务机构,提出建议入驻名单。

  (三)宝安区企业服务中心提交区经济促进局审定入驻名单。

  (四)宝安区企业服务中心与入驻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入驻协议期限为2年,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可向宝安区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续约申请,经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审定后方可续约。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宝安区企业服务中心统筹金融超市的日常管理及运营工作,协调入驻机构开展相关融资路演、银企对接等活动。

  第十四条 金融超市线下平台建设规模为海关大厦20、21层,总面积约2500平方米。宝安区经济促进局为入驻金融超市机构提供免费的办公场地、办公桌椅、水电、物业管理等基础服务,并提供打印机、复印机、网络等公共设备。

  第十五条 入驻机构必须依法服务,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遵守金融超市的相关规章制度;积极组织参与金融超市平台的公益活动,参与金融超市平台资源共享活动,开展涉及专业服务讲座、培训、论坛等宣传推广。

  第十六条 入驻机构应委派专职工作人员常驻金融超市,派驻金融超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应以“热情主动、便民高效”为服务理念,展示良好的服务形象,为办事人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工作人员应当按相关要求参加金融超市组织的学习、培训和会议等;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形象,银行机构着银行工作服装,其他金融服务机构着正装。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应当正确操作和使用金融超市办公设备,不得随意破坏,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修;各金融服务机构必须做到最后离开超市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金融超市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由于入驻机构工作人员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该机构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入驻机构派驻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有义务及时向企业服务中心报告。 违反以上安全管理规定,企业服务中心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宝安区企业服务中心对入驻机构考勤、服务态度、安全管理、开展活动情况等进行日常巡查,对违反金融超市管理制度规定的提出整改意见。对投诉进行登记、甄别和调查,对有效投诉发出整改通知,同时对业务量进行统计,通过以上形式对入驻机构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工作人员工作纪律、业务承接量和办结率等。

  第十九条 入驻机构在合同期限内擅自转让、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入驻协议约定使用办公用房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入驻协议,并追究原入驻机构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入驻机构有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欺骗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该机构入驻资格,载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入驻机构必须依法合规服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存在违反国家金融政策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