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广东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服务券奖补工作方案(试行)

广东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服务券奖补工作方案(试行)

发表于:2015-11-16 关注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服务券奖补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措施》(粤府〔2018〕23号),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支持1万家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加快工业互联网应用,促进工业企业进一步降本增效提质;建立以平台为核心的工业互联网应用服务体系,培育200家技术和模式领先的工业互联网供应商,形成20家具备较强实力、国内领先的工业互联网平台。

 

  二、工作重点

  支持工业企业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商和服务商,围绕研发设计、生产管控、经营管理、售后服务等核心业务环节,利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耗排放、优化产业协同等。重点包括:

  (一)重点面向生产制造环节。重点面向企业在生产制造环节遇到的具体问题,支持生产数据上云,推动企业自下而上、自内而外加快数字化升级,提升透明化管控和数据决策水平。

  (二)重点面向中小工业企业。重点针对广大中小工业企业面临的共性痛点和需求,支持采用低成本、快部署、易运维的应用服务产品,精准解决企业问题,推动企业加快“上云上平台”进程。

  (三)重点面向初级应用阶段。鼓励企业首先通过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工具,实现业务数字化、可视化和基于经验的优化。逐步引导企业基于大数据进行建模、分析、优化,从而实现预测预警和辅助决策。

 

  三、相关概念

  “上云上平台”费用:本方案所指的企业“上云上平台”费用,包括公有云基础资源费用、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费用、应用服务费用、网络通信费用,以及为实现上云而必需的实施费用、设备接入费用和网络改造费用等。不包括企业购买自动化装备、非云化软件的费用。

  服务券:广东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服务券(简称服务券),是指企业用于购买工业互联网相关应用服务的财政奖补凭证。服务券在广东省工业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简称服务平台)上以电子券形式发放,不得转让、赠送、质押和重复使用。

  工业SaaS:符合“低成本、快部署、易运维”特征,SaaS化的新型工业软件。一般多为管理类、工具类软件,软件产品化、标准化程度较高,符合特定类型和特定阶段企业的需求,可根据企业需求变化灵活配置或订制。

  工业App: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上的微服务组件,封装形成的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应用场景的云端数字化解决方案,本质上是以应用服务的形式实现工业知识的沉淀、传播、复用和价值创造。

 

  四、服务券发放对象、奖补方式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

  本方案服务券的发放对象为工业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广东省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成立时间不低于1年(截至企业申请服务券的日期),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3.企业近5年内未出现过财政资金方面的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4.企业的“上云上平台”项目,应为2018年3月20日(粤府〔2018〕23号文发布日期)之后签订合同的项目。

  5.企业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二)奖补方式。

  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对服务券予以兑现,补助企业“上云上平台”费用。申领服务券的工业企业必须先与供应商签署“上云上平台”合同后,方能申领服务券;必须实际支付不低于服务券金额的款项后,方能申请服务券兑现。

  (三)实施地点。

  企业“上云上平台”的实施地点应在广东省内。

  (四)奖补标准。

  1.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广东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应用服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纳入奖补的应用服务和奖补额度等予以明确。

  2.单项应用服务的奖补金额,不超出对应奖补上限,且不超出企业实际合同中约定的“上云上平台费用”,按两者的最低值计算。

  3.企业在每个服务券发放周期内可申请多张服务券,按照申请顺序,优先核定先申请的服务券的奖补金额,且企业在周期内可获得的奖补总额不超出累计上限。

  4.目录根据政策实施情况不断迭代更新。新目录发布后所申请的服务券,按照新标准奖补。

  5.已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且未获得省财政贯标评定奖补资金的企业,首次完成服务券兑现审核时,在服务券金额的基础上额外增加20万奖补额度。

  6.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配套支持。

 

  五、奖补流程

  (一)服务券统筹。

  1.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年度“上云上平台”目标,将服务券分配到地市;定期发布“上云上平台”应用服务目录及工作指南,指导和监督工作开展。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建设“广东省工业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各地市经信部门通过服务平台管理和监督服务券的发放、使用、兑现全过程。

  (二)供应商注册。

  3.供应商应满足“广东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供应商审核标准”(以下简称供应商审核标准),在服务平台上进行注册并通过审核。

  4.供应商提交注册申请后,由供应商所在地市进行初审通过后提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初审内容为:供应商的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专家委”专家,对供应商的应用服务提供能力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

  5.支持省外优秀供应商参与广东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工作,服务广东企业数字化转型。省外优秀供应商注册申请直接提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

  (三)服务券申领。

  6.申领服务券的企业,应先与供应商签署合同,并严格按照本方案“三、相关概念”中的定义,计算“上云上平台”费用,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样式参考附件1.3)。在2018年3月20日之后、但本方案出台前已经签订的合同,可采用补签合同附件的形式对“上云上平台”费用进行进一步明确。

  7.企业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用户、填报基本信息后即可申领服务券。申领服务券时应首先上传合同、填写金额,然后选择应用服务类型和供应商后提交申请。

  8.企业在服务平台上选择的供应商应为合同的主要实施方(也即该项应用服务的主要提供方)。服务券与合同一一对应,每张服务券仅允许上传一份合同。

  9.企业的服务券申请须经过供应商确认后,再提交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审核。供应商确认内容包括:合同文本是否真实有效、企业填报的“上云上平台”信息是否准确无误等。

  10.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对企业服务券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服务券在服务平台上自动发放给企业。审核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企业上传合同中是否按照要求列明“上云上平台”费用,合同中的列明的费用与企业在服务平台上填写的费用是否保持一致等。

  (四)服务券使用和兑现。

  11.应用服务实施完成后,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服务平台上提出结算申请,同时上传发票、符合规定的支付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12.企业结算申请须经过供应商确认后,再提交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审核,同时按照服务平台要求提供验证企业上云行为所需的信息。供应商确认内容包括:发票、支付凭证是否真实有效,企业填写信息是否准确无误等。

  13.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服务平台对企业上云的行为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主要方式为验证用户端IP地址或号码与公有云应用端IP地址的连接情况),对其“上云上平台”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判定后,生成“企业‘上云上平台’完成情况表”发放给各地市经信部门,并在服务平台上对每家企业是否完成“上云上平台”进行标注。

  14.地市经信部门依据情况表,对标注完成“上云上平台”的企业结算申请进行审核,出具结算清单,在服务平台和当地经信部门网站上公示。审核内容为:企业上传的发票开具方、支付凭证的收款方是否为企业在服务平台上选择的供应商,发票总金额、支付凭证总金额是否不低于该服务券金额。

  15.公示无异议后,地市经信部门按程序统一兑付结算服务券,将财政奖补发放给企业。

  (五)监督抽查。

  16.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仅对企业“上云上平台”的行为数据进行获取,以对企业“上云上平台”情况进行分析,不涉及企业的具体业务数据。同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地市经信部门不定期对企业“上云上平台”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抽查,作为评判供应商、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情况的参考依据。

  17.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服务平台数据对“上云上平台”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结合监督抽查情况,对供应商予以考核,对补贴标准进行修订,对各地市下个周期分配服务券额度予以适当调整。

  (六)其他。

  18.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至少提前30天在服务平台上公布当期服务券申领截止日期和结算截止日期。企业应在截止日期前完成服务券的申领或兑现,服务券逾期不兑现作废。

  19.企业累积两次未兑现服务券的,暂停其下一批服务券的申领资格;累积三次未兑现的,取消其服务券申领资格。

  20.对工业企业及供应商的注册申请,地市经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信息审核。对需要修改或补充资料的企业申请,地市经信部门可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退回理由和需补充完善的资料。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地市可直接驳回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21.对企业的服务券申领申请,地市经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企业的服务券兑现申请,地市经信部门应在服务平台通知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对需要修改或补充资料的企业申请,地市经信部门可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退回理由和需补充完善的资料。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或不符合本方案扶持方向和要求的,地市可直接驳回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22.地市经信部门结算清单的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应在公示期内向当地经信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关材料。地市经信部门应在财政资金统一兑付前予以处理和答复。地市经信部门无法处理的,可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采取现场核查等方式处理。如在财政资金统一兑付前仍有异议未能处理完成的,可先兑付结算不涉及异议的其他服务券;涉及异议的服务券,根据处理情况不予结算或推迟结算。

  23.供应商直接向其关联企业提供“上云上平台”服务的,双方应承诺合同金额是按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的合理价格。在检查或第三方审计时发现交易金额不合理的,可收回已兑现金额的不合理部分。供应商应披露未披露关联方情况,且存在违反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取消其当期及下一期服务券的供应商资格。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

 

  六、试点示范

  (一)鼓励面向企业共性应用场景,开发及推广普适性、复用性强的应用服务产品。重点支持应用服务的具体开发和实施单位牵头,联合行业龙头企业、行业商协会等,组织批量中小企业实施“上云上平台”试点示范。

  (二)有意开展试点示范的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广东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见附件2)要求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申请材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择优遴选试点单位及其应用服务,确定试点示范方案。

  (三)试点单位的企业客户按照本方案“五、奖补流程”申领服务券,试点单位在确认其申请时,可将其标注为“试点”字样以确认其试点身份。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试点示范方案安排相应的资金额度一同下达给各地市。地市经信部门在服务券结算时优先保障标注“试点”字样服务券的资金。

  (五)无法按期完成试点示范任务的试点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取消其试点示范称号、及今后申请试点示范的资格。但其服务的客户已经按合同要求完成“上云上平台”的,服务券兑现不受影响。

 

  七、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服务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统筹管理,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联合有关部门对服务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服务券的政策宣传、应用推广、统计分析、效果评估和“服务平台”的运营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地市经信部门负责本辖区服务券的发放、使用、兑现、监督管理等工作。地市经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服务券发放、使用、兑现结算等日常管理具体工作。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督促检查服务券的发放、使用情况,听取意见建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八、管理和监督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上云上平台”相关文件、标准进行审议和确认,为相关审核、抽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奖补采取总额控制、先到先得的方式。服务券的实际发放额度为目标额度的1至2倍,按照申请结算的系统日期先后顺序进行兑现。当期出现资金缺口未能兑现的服务券,在下个结算期或预算年优先结算。提前完成“上云上平台”年度目标、待结算服务券较多的地市,在下年度预算中予以重点支持。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度对应用服务产品优秀、实施企业数量多、实施效果好的供应商,授予“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优秀供应商”称号并对其应用服务产品予以重点推广。

  (四)对实施效果不理想的工业企业或工业互联网供应商,暂停其享受本政策的权利,直至其改善实施效果;对存在骗补行为的工业企业或工业互联网供应商,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权利,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广东省工业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上设立监督电话及留言功能,接受相关意见、建议、投诉等。

 

  九、本方案相关细节按照服务平台上的具体要求执行。本方案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