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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瞪羚企业认定扶持办法

发表于:2018-05-09 关注  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创新发展能力,认定及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创新性强、增长潜力大的企业(以下简称瞪羚企业),集中优质资源给予重点支持,探索形成支持瞪羚企业创新发展、做强做大的有效模式,推动企业走出高质量、高效益、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为全区的科技创新及经济增长增添新的动力和提供长远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具体申报及认定事宜,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申报指南。

  第三条 【瞪羚企业入选条件】本办法所称瞪羚企业是指成功跨越创业死亡谷后,商业模式得到市场认可,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的创新型企业,具有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的特征。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申报当年往前的第三个年度的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且近三年的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申报前一年正增长;

  (二)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6个完整年度,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申报前一年正增长(即成立5年内营业收入突破5亿元);

  (三)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11个完整年度,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申报前一年正增长(即成立10年内营业收入突破10亿元)。

  第四条 【瞪羚培育企业入选条件】本办法所称瞪羚培育企业是指未来有潜力增长成为瞪羚企业的创新型企业。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申报当年往前的第三个年度的营业收入不少于300万元且近三年的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申报前一年正增长;

  (二)企业申报当年前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300万元,同比增长率高于50%。

  第五条 【直接认定奖励】瞪羚企业每年认定一次。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连续两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连续三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研发投入奖励】对于认定的瞪羚企业,按照企业获得认定当年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20%给予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贷款贴息支持】对于认定的瞪羚企业和瞪羚培育企业,因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加大研发及用于企业主营业务发展等获得银行贷款的,对企业获得认定当年得到的银行贷款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限给予一次性贴息,最高50万元封顶。

  第八条 【股权投资补贴】对于认定的瞪羚企业和瞪羚培育企业,在认定当年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给予企业获得投资额5%的补贴,最高100万元封顶。

  第九条 【独角兽成长奖】对本办法发布后获得认定的瞪羚企业和瞪羚培育企业,政策有效期内首次认定为潜在独角兽企业或独角兽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或100万元额外奖励;对于政策有效期内已获得50万元奖励的潜在独角兽企业,首次认定为独角兽企业后,可申请50万元奖励的补差。支持社会力量为瞪羚企业和瞪羚培育企业提供企业培训、商业模式验证、发展战略规划等服务。

  第十条 【附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及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本办法实施前认定的瞪羚企业和瞪羚培育企业的扶持,按照原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开发区瞪羚企业认定扶持办法》(穗开管办〔2015〕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