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广东省文艺精品(文艺人才)扶持专项资金电视剧及网络剧片剧本孵化、精品创作、播出激励项目
发布时间:2024-03-21 浏览量:26 收藏
1.电视剧、网络剧片剧本孵化专项
我局按程序择优予以资金扶持。
2.电视剧、网络剧片精品创作专项
我局按程序择优予以资金扶持。
3.电视剧、网络剧播出激励专项
以“中国视听大数据”(CVB)黄金时段电视剧收视率为主要指标,对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一套)黄金时段首播,按照每集平均收视率是否达到2.4%(含2.4%)划分,分两档给予资金激励;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视剧频道(八套)黄金时段首播,按照每集平均收视率是否达到1.5%(含1.5%)划分,分两档给予资金激励。
在国内重点网络视听平台(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视频、芒果TV等)首播的电视剧、网络剧,且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二的,给予资金激励:(1)“广东省原创网络视听精品项目库”在库项目;(2)获得国内重点网络视听平台首屏首页推荐5天以上;(3)上线后180天内累计集均播放量达到2000万次以上。
电视剧、网络剧片剧本孵化专项:已经或计划在广东备案立项但尚未完成剧本创作的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项目可以申请。
电视剧、网络剧片精品创作专项:已在广东备案立项但尚未取得发行资质的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项目可以申请。
电视剧、网络剧播出激励专项:已在广东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网络剧作品,于2023年10月1日(含10月1日)后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一套)或电视剧频道(八套)主要时段播出,或在国内重点网络视听平台(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视频、芒果TV等)播出并取得较好播出效果的,可以申请。
申报剧本孵化专项的项目应在获扶持之日起9个月内向广东省广播电视局报送全剧本进行验收,未备案立项的需申请备案立项。申报精品创作专项的电视剧、网络剧项目应在获扶持之日起18个月内向广东省广播电视局报送完成片进行验收,并申请电视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项目应在获扶持之日起12个月内向广东省广播电视局报送完成片进行验收,并申请网络剧片发行资质。
未达到验收标准需退回扶持资金,由双方在扶持协议中明确。
由备案立项机构提交,尚未备案立项的剧本项目由制作机构负责提交。
(一)电视剧、网络剧片剧本孵化专项
1.书面申请报告;
2.剧本孵化专项申报表;
3.申报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项目方案;
5.剧本合同;
6.其他佐证材料。
(二)电视剧、网络剧片精品创作专项
1.书面申请报告;
2.精品创作专项申报表;
3.申报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项目方案;
5.其他佐证材料。
(三)电视剧、网络剧播出激励专项
1.书面申请报告;
2.申报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4.播出频道(平台)出具的播出情况盖章证明等佐证材料。
首批项目于2024年5月31日前、第二批项目于2024年9月3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