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广东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广州市级外贸稳增长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发布时间:2023-12-19 浏览量:68 收藏
对参加经我局公开发布的组展机构的2023年重点境外展会(见附件1),按每家企业每个展会省、市支持比例合计不超过展位费实际支出的80%、合计不超过5万元给予支持(单个展会市级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每个境外展会项目最多可申请1个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计)。单个项目支持金额1000元以内的部分不予支持。全年每家企业最多支持不超过5个境外展会项目,本次资金扶持项目数量将在上半年展会扶持项目的基础上进行核减。
一、支持对象
(一)依法登记注册,在广州正常经营的企业;
(二)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申报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有进出口实绩。
二、支持时间
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以境外展会日期为准。
(一)《2024年市级外贸稳增长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
(二)《企业2024年市级外贸稳增长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
(三)企业营业执照(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须提交最新版)。
(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栏目资料查询结果(须登录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下载至申报单位指定邮箱后打印完整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3)。
(五)邀请函或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位确认函(须注明展位数量、面积)。
(六)参展企业与附件1列表中组展机构签订的展位数量合同并注明展位编号(若展会时间变更或延期,另需提供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机构盖章情况说明)。
(七)支付参展费的银行付款凭证或支出外汇认购展位的银行付汇凭证,以及参展费发票。
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若外币费用支出时已折算成人民币的,以支出时折算的人民币金为依据,未折算的外币费用支出,按2023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若参展费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提供参展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证明材料(如《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等证明材料);参展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填写项目申请金额时应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进项税额。
(八)展会主办方对附件1列表中组展机构的授权书或同等效力证明材料。
(九)展会主办方官方发布的参展企业名录及平面图。
(十)参展人员参展前三个月在本公司的社保缴纳记录。
(十一)参展人员护照首页或通行证(正、反面)、境外展会举办地的出境和入境记录页、我国出境和入境记录页、签证页等。如电子通关无出入境盖章的情况,请自行打印出入境记录凭证提交。免签国家无签证页及出入境盖章的请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对未从展会主办地直接出入境的情况,请补充出入境地与展会主办地之间往返的其它证明材料。
(十二)展会现场拍摄的展位照片或视频,须包含参展企业名称和展位号信息(如展位照片为企业境外商标名称,需提供商标注册文件等证明材料)。
4月1日(星期一)-4月9日(星期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