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海珠区直播电商行业扶持措施奖励项目
发布时间:2023-12-18 浏览量:51 收藏
(一)直播电商示范园区奖励
满足以上条件且园区入驻直播电商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二)优秀直播电商基地奖励
满足以上条件且直播基地运营主体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首次达1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三)优秀直播电商企业奖励
满足以上条件且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100万元(含)以上的,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企业或机构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
(四)支持直播电商示范园区和企业发展奖励
(1)首次获评国家、省、市直播电商示范园区(含电子商务类园区相关示范称号)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其中获评国家级称号奖励80万元、省级称号奖励50万元、市级称号奖励30万元;
(2)首次获评国家、省、市直播电商示范企业(含电子商务企业类相关示范称号)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中获评国家级称号奖励50万元、省级称号奖励30万元、市级称号奖励20万元。
(五)直播电商行业重大影响力活动项目奖励
满足以上条件的企业机构,可申请按场租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主体必备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海珠区行政区域内商事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申报单位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项目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
(一)直播电商示范园区奖励
相关数据截止统计至2022年12月31日前且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的直播电商园区。
(1)园区建筑面积超10000平方米(含)以上;
(2)直播电商平台、直播企业或直播电商服务企业实际租赁面积达到80%(含)以上;
(3)园区入驻的直播电商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合共达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含)以上。
(二)优秀直播电商基地奖励
相关数据截止统计至2022年12月31日前且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的直播电商基地。
(1)在淘宝直播、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微信小程序直播等直播平台获得“直播基地”授牌;
(2)运营主体在我区商事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并依法诚信经营一年以上;
(3)直播基地建筑面积超2000平方米(含)以上;
(4)直播基地内设置直播间数量超50间(含)以上;
(5)直播基地内注册活跃主播人数超30人(含)以上;
(6)直播基地签约本地品牌数量超10个(含)以上;
(7)直播基地运营主体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首次达1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以上。
(三)优秀直播电商企业奖励
2020年1月1日后在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新办理商事登记注册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直播电商企业(包括直播电商品牌企业、MCN机构及直播电商相关服务企业)。
(1)申报企业直播电商业务年度营收须占企业年度总营收的60%(含)以上;
(2)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四)支持直播电商示范园区和企业发展奖励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且首次获政府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评为国家、省、市直播电商示范园区(含电子商务类园区相关示范称号)或直播电商示范企业(含电子商务企业类相关示范称号)。
(五)直播电商行业重大影响力活动项目奖励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由市级以上行业协会、直播电商企业及MCN机构等在本区举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直播电商主题重大活动(直播电商博览会、高峰论坛会议、年度直播带货大赛等),且活动参加企业数量达100家(含)以上、与会人数达500人(含)以上。
(一)基本材料,指所有申报项目均需提交的资料。
1.封面(附件2);
2.申报材料目录;
3.海珠区直播电商行业奖励项目申报表(附件3-7,按所需申报项目选取填报);
4.公司单位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5.申报承诺书(附件8);
6.项目申报登记表(附件9);
7.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当年度(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8.项目总结报告,含项目实施内容和效果分析等。
(二)专项材料,指除提交前述“基本材料”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按以下不同申报项目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1.申报《扶持措施》“一、打造品牌直播电商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奖励的,需提交:
(1)园区基本情况介绍;
(2)园区自有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材料(含园区总平面图及总建筑面积证明材料);
(3)入驻园区办公的直播电商企业名单及营收汇总表、租赁协议、办公场地照片(按汇总表顺序排列装订);
(4)纳入统计范围的本区直播电商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如企业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等);
(5)5张以上园区环境照片。
2.申报《扶持措施》“二、培育一批直播电商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奖励的,需提交:
(1)基地基本情况介绍;
(2)基地自有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材料(含基地室内布置平面图);
(3)基地在各网络直播平台获得“直播基地”授牌证明;
(4)基地活跃主播、本地品牌签约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扶持措施》“三、引进一批直播电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奖励的,需提交: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2)企业在各网络直播平台排名或获奖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营业收入占比证明材料。
4.申报《扶持措施》“四、支持直播电商示范园区和企业发展”奖励的,需提交:
(1)园区或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
(2)企业获评国家、省、市直播电商示范园区或企业的认定文件。
5.申报《扶持措施》“九、营造直播电商发展良好氛围”中“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重大活动”奖励的,需提交:
(1)活动基本情况介绍;
(2)参会人员名单(含国别、工作单位、电话、邮箱等)和报名表(复印件);
(3)与展馆或酒店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包含补充协议)和租金支付凭证(发票及银行账单复印件);
(4)10张以上会议现场照片及相关音像视频资料(时长1分钟以内)。
即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