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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粤港联合资助计划

发布时间:2018-04-26 浏览量:60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8-04-26/2018-06-15
  • 项目类型 :
      科技创新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 在粤共建研发机构审批方式、支持方式及强度:采取竞争性评审,后补助支持方式,每项资助150万元。

  (二)在港共建研发机构:审批方式、支持方式及强度:采取竞争性评审,后补助支持方式,每项资助150万元。

  (三) 粤港科技合作项目专题:审批方式、支持方式及强度:采取竞争性评审,事前资助。粤方每项资助100万元;港方按港方要求评审,并提供资助。

扶持领域

  面向粤港两地,支持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高端制造装备、智能机器人、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大气及水污染治理)、生物技术(脑科学)、食品安全等九个新兴技术领域。

具体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申报人须熟悉本研究领域;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毕业;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1名以上成员。

  2.本项目执行期为自合同签署日起不超过3年。项目组内受聘于广东单位的外籍科研人员及香港地区科研人员,其受聘期起止时间应可覆盖项目执行期,以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完成科研任务。受聘的有效证明须作为附件随申报书一并通过网上提交。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依法在广东省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一定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企事业单位。不接受广东机构单独申报;必须联合1家或多家在港注册的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共同申报。港方机构如为企业,须有相应的商业注册证明材料。

  2.粤方参与合作的企业必须有相应的自筹资金投入。原则上,粤方企业应提供至少与财政专项资金等额的配套资金。申报书须附有明确的自筹经费和使用情况说明、以及盖章签字齐全的经费承诺证明公函原件。仅由科研院所或大学参与研发的项目,自筹经费不作要求。

  3.申报各方应具备相应的合作渠道和能力,并保持良好的互信关系。申报材料要围绕申报项目应具备的人才团队、技术储备、科研设备、硬件条件、经费支持以及双方合作的互补性作充分说明。在申报材料中未列明前期与港方合作伙伴互动情况的项目,形式审查将不予通过。

  4.牵头申报单位作为项目责任主体,应承担主要研发工作,并对财政专项资金作合理筹划和安排。本专项资金只支持在广东境内开展的研发活动,合作各方可在广东境内使用该专项资金;需在广东境外使用资金的,建议由承担单位用自筹或其它资金列支。

申报时间

  2018年4月26日9:00至2018年6月15日17:00

申报流程

  (一) 注册。首次申报的粤方单位可在省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进行注册后转入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或者在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项目申报人开设用户帐号的权限,项目主持人从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处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信息后进行申报。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 申报。各单位和申报人注册后即可通过网络提交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资料。

  (三) 审核推荐。省直主管部门在省科技厅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对申报项目择优推荐至省科技厅;各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须由地级以上市科技局通过平台向省科技厅择优推荐。

  (四) 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省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对各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择优予以支持。

  凡获得资助项目,其合同书将在阳光政务平台上自动生成,先期申报书所填相关指标将不允许修改,请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谨慎填写。


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省科技厅规划财务处 司圣奇(020-83163838)

  省科技厅交流合作处 杨保志(020-83163862)

  省科技合作促进中心 袁艳(020-83562716)、许莹莹(020-83561424)

  传真(020-83549275)

  技术支持:省科技创新监测研究中心(020-83163338、83163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