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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广东省粤澳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

发布时间:2023-11-14 浏览量:104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11-13/2024-01-12
  • 项目类型 :
      科技创新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由广东省科技厅与参与地市科技管理部门、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分别向广东及澳门的创新主体提供资助。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

  1.粤澳联合资助项目:广东省级财政资助广东创新主体,每项不超过 100 万元,为一次性事前资助。

  2.粤澳(地市联动)联合资助项目:广东省级财政和地市财政联合资助广东创新主体。其中,广东省级财政资助 20 万元(项目申报书中列为“财政科技资金-省级”),为一次性事前资助;地市财政配套资助 80 万元(项目申报书中列为“财政科技资金-地方”)。项目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扶持领域

  1.佛山:中医药、环保材料、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智能机器人等。

  2.东莞:集成电路与芯片设计、中医药研发与临床医学研究、人工智能与机器视觉识别、半导体及储能材料研发等。

  3.江门:生物医药与健康(中医药技术、食品)、先进材料(含新能源电池材料)、智慧城市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精密仪器设备、集成电路及芯片制造等。


具体申报条件

  1.粤澳双方合作伙伴各自作为牵头申报单位分别向广东省科技厅、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申报,单方申报或申报的类别不一致的视为无效。广东牵头申报单位向广东省科技厅申报,澳门牵头申报单位按照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发布的指南同步申报,具体信息可查询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官方网站(http://www.fdct.gov.mo/zh_tw/union_funding_detail/article/jw63vcq r.html)。

  2.粤澳双方申报书的项目名称、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周期等信息必须一致。

  3.广东牵头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

  4.双方牵头申报单位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企业。若广东牵头申报单位为企业,须投入相应的自筹经费,自筹经费额度不能低于本 专题项目的财政资助金额。自筹资金投入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5.广东牵头申报单位应与项目参与各方签订合作协议,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且必须符合双方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6.项目负责人应全职受聘于广东牵头申报单位。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7.项目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样本与信息数据,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时间

  2023年11月13日~2024年1月12日17:00

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d.gov.cn/egrantweb)”提交有关资料进行申报。

  (二)平台注册。首次申报的单位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后转入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或者由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项目申报人开设用户账号的权限,项目主要负责人从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处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信息后进行申报。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账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三)审核推荐。各级主管部门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对申报项目择优推荐。其中各地级以上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应由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审核推荐;其余省直等相关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四)网上申报时间。网上集中申报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2024年1月12日17:00,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17:00。

  (五)纸质申报材料报送方式。本指南项目在申报阶段不需送交申报书纸质材料,待项目立项后,将任务书(一式6份)与申报书(一式1份)等纸质材料一并报送至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