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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八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3-10-25 浏览量:94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10-23/2023-11-05
  • 项目类型 :
      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落户支持

  1.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联营三方均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500万元的落户支持;联营两方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300万元的落户支持;联营一方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200万元的落户支持;联营三方均不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100万元的落户支持。

  2.粤港、粤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联营两方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300万元的落户支持;联营一方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200万元的落户支持;联营两方均不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100万元的落户支持。

  3.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在南沙设立驻内地代表处,该代表处可以申请200万元的落户支持。

  4.不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在南沙设立驻内地代表处的,该代表处可以申请100万元的落户支持。

  5.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南沙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该代表机构可以申请200万元的落户支持。

  6.不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南沙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该代表机构可以申请100万元的落户支持。

  7.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在南沙设立的,且以海事海商、知识产权、跨境投资等涉外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独资设立的给予100万元、合资设立的给予50万元的落户支持。

  8.外国律师事务所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在本区设立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该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200万元的落户支持。

  9.外国律师事务所不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在本区设立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该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100万元的落户支持。

  10.境外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等争议解决机构按规定程序获批准在南沙设立业务机构的,独资设立的给予100万元、合资设立的给予50万元的落户支持。

 

  二、成长进步奖

  100万元


  三、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四条 粤港澳(含粤港、粤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以涉外法律事务为主营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在南沙租赁办公用房(不包括食堂、车库、仓库等附属和配套用房)自用的,以每月50元/平方米的办公用房补贴标准为限,按照租金实际支出金额申请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经营贡献奖

  第十六条 粤港澳(含粤港、粤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以涉外法律事务为主营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6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可以申请60%的区级经济贡献奖励;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可以申请75%的区级经济贡献奖励;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85%的区级经济贡献奖励。每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五、突出成就奖

  第十七条 法律服务机构办理的涉外、涉港澳法律服务项目、案例和涉外法治研究成果获得国家部委、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其他全国性行业协会表彰、推广的,每个项目、案例和涉外法治研究成果可以申请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机关单位、广东省法学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和其他省级行业协会表彰、推广的,每个项目、案例和涉外法治研究成果可以申请5万元奖励。每家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六、人才引进补贴

  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七、人才发展补贴

  6万元补贴

 

具体申报条件

  一、落户支持

  第五条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八条措施》第一条“落户”是指该措施印发之日,即2023年2月10日起(含当日),在南沙设立或迁入南沙的法律服务机构。

  第六条 粤港澳(含粤港、粤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落户支持:

  (一)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联营三方均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500万元的落户支持;联营两方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300万元的落户支持;联营一方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200万元的落户支持;联营三方均不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100万元的落户支持;

  (二)粤港、粤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联营两方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300万元的落户支持;联营一方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200万元的落户支持;联营两方均不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100万元的落户支持。

  第七条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依据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1号)在南沙设立驻内地代表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落户支持:

  (一)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在南沙设立驻内地代表处,该代表处可以申请200万元的落户支持;

  (二)不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在南沙设立驻内地代表处的,该代表处可以申请100万元的落户支持。

  前款规定的驻内地代表处的代表应有5名(含首席代表)以上,且有3名以上代表(含首席代表)常驻在代表处。代表处在南沙应当有开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在南沙设立驻华代表机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落户支持:

  (一)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南沙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该代表机构可以申请200万元的落户支持;

  (二)不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南沙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该代表机构可以申请100万元的落户支持。

  前款规定的驻华代表机构的代表应有5名(含首席代表)以上,且有3名以上代表(含首席代表)常驻在代表机构。代表机构在南沙应当有开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在南沙设立的,且以海事海商、知识产权、跨境投资等涉外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独资设立的给予100万元、合资设立的给予50万元的落户支持。

  第十条 本章规定的落户支持从落户年度起,按照30%、30%、4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法律服务机构落户年度未申请,从实际申请年度起,按照30%、30%、4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

 

  二、成长进步奖

  第十一条 在南沙设立(含已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不含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100万元的成长进步奖:

  (一)内地律师事务所首次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

  (二)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设立方首次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

  (三)粤港澳(含粤港、粤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联营方任一方首次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

  (四)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及其设立方首次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

  (五)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设立方首次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

  (六)公证、司法鉴定、商事仲裁、商事调解、域外法律查明等机构或组织及其设立方首次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

  前款“首次成为知名法律服务机构”是指2023年2月10日起(含当日),首次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在南沙设立(含已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不含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南沙区法律服务政策扶持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审定的,可认定为在广州市法律服务领域具有首创性、稀缺性、有带动引领作用,可以申请100万元的成长进步奖:

  (一)涉外法律服务领域创新实践被市级以上机关单位通过印发文件、举办现场会等形式在广州市、广东省、全国复制推广的;

  (二)因涉外法律服务、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被国家及广东省机关单位、行业协会或广州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市委政法委表彰或通报表扬的;

  (三)纳入广州市委、市政府及市级相关机构、市相关机关单位的重点工作事项支持发展的;

  (四)在广州市法律服务领域具有区域首创性、稀缺性、带动引领作用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推广、表彰、纳入重点工作事项的时间应当在2023年2月10日以后(含当日)。

  第十三条 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在南沙设立粤港澳(含粤港、粤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或香港律师事务所、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公证、司法鉴定、商事仲裁、商事调解、域外法律查明等机构或组织时,已申领“落户支持”的,不得在设立后再以同一合伙联营方、设立方为知名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成长进步奖。

  本章规定的成长进步奖,同一法律服务机构限申报一次。

  本章规定的成长进步奖从扶持年度起,按照30%、30%、4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

 

  三、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四条 粤港澳(含粤港、粤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以涉外法律事务为主营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在南沙租赁办公用房(不包括食堂、车库、仓库等附属和配套用房)自用的,以每月50元/平方米的办公用房补贴标准为限,按照租金实际支出金额申请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前款规定的办公用房补贴范围应当为2023年2月10日以后(含当日)产生的租金,补贴期限为3年。

  以涉外法律事务为主营业务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应当提供上一年度涉外法律服务业务量和业务收入均占该机构总业务量和总收入50%以上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法律服务机构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的办公用房补贴以及《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规定的办公用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择一进行申请。

 

  四、经营贡献奖

  第十六条 粤港澳(含粤港、粤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以涉外法律事务为主营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6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可以申请60%的区级经济贡献奖励;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可以申请75%的区级经济贡献奖励;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85%的区级经济贡献奖励。每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前款规定的经营贡献奖自2024年度起开始申报。

  以涉外法律事务为主营业务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申请经营贡献奖的,应当提供上一年度涉外法律服务业务量和业务收入均占该机构总业务量和总收入50%以上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突出成就奖

  第十七条 法律服务机构办理的涉外、涉港澳法律服务项目、案例和涉外法治研究成果获得国家部委、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其他全国性行业协会表彰、推广的,每个项目、案例和涉外法治研究成果可以申请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机关单位、广东省法学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和其他省级行业协会表彰、推广的,每个项目、案例和涉外法治研究成果可以申请5万元奖励。每家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同一项目、案例和涉外法治研究成果已获本条规定的较低奖励,后又符合本条较高奖励条件的,可以申请奖励的差额部分。

  前款规定的表彰、推广的时间应当在2023年2月10日以后(含当日)。

 

  六、人才引进补贴

  第十八条 内地律师事务所(含分所)、粤港澳(含粤港、粤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每聘用一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且当年度实际开展业务的,可申请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一)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或澳门执业律师;

  (二)粤港澳(含粤港、粤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港澳方派驻或聘用的律师;

  (三)担任法律顾问的外籍律师;

  (四)其他具有外国律师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

  (五)港澳居民律师。

  前款规定的“派驻或聘用”,是指截至申报公告发布之日止,在派驻或聘用期内。

  “实际开展业务”是指聘用的上述人员在南沙同一律师事务所当年度以单独办理或共同办理的形式,办结5宗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或10宗以上非诉法律事务。

  第十九条 每家律师事务所每年度可申领人才引进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同一聘用人员先后在南沙不同律师事务所执业或工作的,前一律师事务所已申领本项补贴的,后一律师事务所不再享受本项补贴。

 

  七、人才发展补贴

  第二十条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或澳门执业律师在南沙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以申请10万元补贴;具有港澳或者外国律师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在南沙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以申请8万元补贴;港澳居民律师在南沙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以申请6万元补贴。

  “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指截至申报公告发布之日止,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南沙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连续执业或工作满12个月。

  申请人已获本条规定的较低补贴,后又符合本条较高补贴的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补贴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一条 在南沙执业的内地律师(不含兼职律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或澳门执业律师、港澳居民律师,入选司法部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广东特支计划或其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涉外法律服务领域人才库的,可以申请10万元补贴;

  入选广东省涉外律师人才库、广东省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库、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或被广东省委依法治省办、广东省司法行政部门评为广东省涉外法治先进个人,或入选广东省其他省级机关单位、广东省行业协会涉外法律服务领域人才库的,可以申请5万元补贴;

  入选广州市涉外律师人才库、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或广州市其他市级机关单位、广州市行业协会涉外法律服务领域人才库的,可以申请3万元补贴。

  截至申报公告发布之日止,申请人入选上述人才库的,可以申请相应补贴。申请补贴以一次为限,但申请人已获本条规定的较低补贴,又符合本条较高补贴的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补贴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二条 同时符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相应人才发展补贴。

  人才发展补贴按照60%、40%的比例,分两年兑现。

 

  八、特别贡献奖

  第二十三条 对南沙区涉外法律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组织或企业以及个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按程序报请管委会、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一)引进最近三个年度年营业收入连续达到1亿元以上且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总所落户南沙的;

  (二)参与国际条约的制定或修改的;

  (三)对在南沙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粤港澳大湾区及省级赛事活动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

  (四)为南沙区涉外法律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最近三个年度”是指申请兑现之日起的前三个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