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项目入库

申报已结束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项目入库

发布时间:2023-10-19 浏览量:67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10-17/2023-11-13
  • 项目类型 :
      新能源与节能环保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省投资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以新型储能产业链产品研发制造为主营业务。

  2.申报单位具有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担申报任务的条件和能力,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近3年内获得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良好,获得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已按规定按期完成验收,在相关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规、违法问题。

  3.申报单位近3年来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4.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实施地应在广东省境内,未获得过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不支持研发类项目。

  5.申报项目启动时间不早于2022年1月1日,完工时间不迟于2024年12月31日(实施周期在此期间内且不超过2年)(启动时间以各级政府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备案、核准等文件为准)。

  6.申报项目的产业化投入费用(仅限于设备购置费、配套软件购置费、设备软件安装调试费、研发材料购置费、自研设备外协加工费、工程样品测试费,不含税,且必须是用于本项目的合理费用)不低于1000万元(以实际支付凭证及发票为准)。其中,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费及设备软件安装调试费合计不低于产业化总投入的60%(单价超过50万元的所有设备、软件需提供项目相关性论证说明);其余每项费用均不得高于产业化总投入的15%。

  7.申报项目须为新型储能产业链相关产品产业化项目,申报项目产品须符合本指南“三、重点任务条件及目标”所列技术指标之一(以具备CNAS认可资质或具备CMA认可资质的本领域第三方权威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为准,对照指南所列参数逐项提供检测数据是否符合的结论性意见)。

  8.申报项目需在项目建设期内完成本指南“三、重点任务条件及目标”所列产业化与推广指标。

  9.申报项目未在我厅《关于开展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支持电子信息产业方向项目入库的通知》(粤工信电子函〔2023〕19号)完成申报入库。

  10.申报项目具有核心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需具有授权发明专利(须为第一发明权人,以专利证书为准)或控股母公司授权使用的专利(以专利授权证明文件为准)。

  11.项目只有一个申报主体,不允许联合申报。集团性质企(事)业单位,集团或下属单位只能有一家主体进行申报。每个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方向。


申报时间

  11月13日前

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

  1.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充分认识项目入库工作的重要性,积极组织本地区项目库的申报,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

  2.项目申报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自愿申报,在粤财扶助平台(https://czbt.czt.gd.gov.cn)填写申报材料(登录平台--项目申报--主管部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系统填报完成后,下载纸质材料报送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起止时间以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知为准。(深圳市的项目申报请按照深圳市相关政策执行)

  (二)项目评审。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审论证,科学选择内部集体研究、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形成书面结论,作为项目入库合规性审核和优先排序的依据,原则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并于11月13日前向我厅(电子信息工业处)报送项目申报材料(一份)、评审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专家评审意见等)、党组会纪要、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3)和地市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4)等备案,未备案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项目入库。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在完成项目审核推荐流程后,请同步在粤财扶助平台完成项目审核,未完成审核及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四)资金分配。根据项目入库情况,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及以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资金分配。鼓励省市县(区)对项目予以联合支持。

  (五)监督管理

  1.按照“谁评审、谁负责”原则,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项目的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为中、低或差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省财政厅“四挂钩”相关规定,下年度原则上减少安排或不安排专项资金。

  2.获得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应主动积极配合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拒不配合财政、审计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的日常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经正式提醒到期仍不整改的项目单位及负责人,在其整改之前不得安排专项资金,超过整改期后完成整改的,3年内不得安排专项资金。在日常检查、绩效评价、审计工作中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项目单位,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