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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白云区总部企业认定

发布时间:2023-09-19 浏览量:134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发改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9-25/2023-10-20
  • 项目类型 :
      总部企业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标杆企业扶持措施。对首次进入世界 500 强企业的全球总部,一次性给予 1 亿元扶持资金;对首次进入世界 500 强企业的区域总部(国家以上)或中国 500 强企业全国总部,一次性给予 1000 万元扶持资金;对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的全国总部,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扶持资金。以上扶持资金不进行叠加,若企业同时申请市同类型扶持措施,则我区也按上述标准进行扶持。

  (二)总部企业落户扶持措施。对于新引进年度或新注册年度到认定年度不满 3 个自然年的总部企业,根据产业分类、经济贡献情况、落户年限、实缴资本等不同情况,在认定年度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最高 1000 万元扶持资金,可获得的扶持资金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F=(D/5000)×T×R。其中:F 为扶持资金金额。F 最高值为 1000 万元。 D 为实缴资本(万元),(D/5000)的上限值为 1。T 为经济贡献总额,R 为扶持比例:

  1.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R 取值为 1/2。

  2.对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企业,R 取值为 1/4。

  3.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外的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管理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农业,R 取值为 1/6。

  4.对房地产业企业,R 取值为 1/60。若联合申报主体申请总部企业落户扶持措施,则以联合申报主体的数据来核定扶持资格和扶持资金金额。

  (三)新引进或新注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措施。对于新引进年度或新注册年度到认定年度不满 3 个自然年的总部企业,且无自有办公用房,可享受以下办公用房扶持措施之一:

  1.企业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设施)的,按实际签订的合同金额核算,每平方米最高 200 元的月租金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最高 100 万元。

  2.企业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购房签订的合同金额核算,按照购房价款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最高 100 万元。企业获得上述办公用房扶持资金后,3 年内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应退还已经获得的扶持资金。若联合申报主体申请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措施,则以联合申报主体的数据来核定扶持资格和扶持资金金额。

  (四)总部企业成长扶持措施。对于首次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存量企业,在认定年度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扶持资金,若联合申报主体申请总部企业成长扶持措施,则以联合申报主体的数据来核定扶持资格和扶持资金金额,该扶持资金不与总部企业落户扶持资金叠加。

  (五)总部企业突出贡献扶持措施。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总部企业,根据在我区经济贡献增速、在我区经济贡献增量、总部企业认定次数(包括市总部企业),每年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最高 100 万元扶持资金,该扶持资金不与总部企业落户扶持资金叠加,可获得的扶持资金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F=(D/3)×E×H×20%。其中:F 为扶持资金金额。F 最高值为 100 万元。 D 为企业在我区连续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包括市总部企业)的次数,(D/3)的上限值为 2。E 为该企业认定年度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经济贡献增量(万元),E=E1﹣E0×1.06,E1 为该企业上一年度的在我区经济贡献额(万元),E0 为 E1 之前两个年度的在我区经济贡献额(万元)中的最高值。当该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经济贡献增速小于 6%时,H 取值为 0;该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经济贡献增速大于或等于 6%时,H 取值为 1。

  (六)总部企业高管团队扶持措施。为充分发挥企业高管团队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高管团队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扶持资金:

  1.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 100 万元(含)至 3000 万元的总部企业可获得 20 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 3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的总部企业可获得 30 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3.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 5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的总部企业可获得 50 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4.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 1 亿元(含)至 3 亿元的总部企业可获得 80 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5.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 3 亿元(含)至 5 亿元的总部企业可获得 120 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6.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 5 亿元(含)至 7 亿元的总部企业可获得 160 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7.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 7 亿元(含)至 9 亿元的总部企业可获得 200 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8.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 9 亿元(含)至 11 亿元的总部企业可获得 280 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9.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 11 亿元(含)以上的总部企业可获得 360 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企业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来发放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1.企业内部自行决定高管团队名单和扶持资金分配明细;

  2.企业提交中高层管理人员名单及其上一年度薪金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委托政策执行部门根据中高层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薪金收入拟定高管团队名单和扶持资金分配明细。中高层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会主席(监事长)、财务负责人、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投资总监、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的主要负责人。

  (七)总部企业人才租房扶持措施。对在我区无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且在我区居住的总部企业人才,每人每月给予 1000 元租房扶持资金,企业可获得的指标数计算方式如下: F=(D/1000)﹣E。其中:F 为享受人才租房扶持措施的指标数,最高值为 20 个。 D 为该企业认定年度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万元),(D/1000)向上取整。E 为该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享受人才公寓的总人数。企业人才名单由企业内部自行决定。

  第九条 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服务和政策:

  (一)申请人才入户指标,企业可申请的指标数由区科工商信局以当年度我区获得市分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数量为基础,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为标准进行分配,具体申报流程以区科工商信局年度专项通知为准。

  (二)申请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指标,申请人应当满足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其随迁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求,企业可申请指标数由区科工商信局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为标准进行分配,具体申报流程以区科工商信局年度专项通知为准。

  (三)申请发放人才绿卡和云聚英才卡,企业可申请的指标数及申报流程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年度专项通知为准。(四)申请发放人才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卡,企业可申请的指标数及申报流程以区卫生健康局年度专项通知为准。持卡人可享受优先挂号、优先缴费、优先取药、住院免收押金以及每年一次在南方医院白云分院的优惠体检等服务,需住院治疗的优先入住南方医院白云分院特需病房。

  (五)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绿色通道办理业务窗口专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等其他区级专业大厅的主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绿色通道办理业务窗口专窗,实现总部企业前台业务快速专窗受理。



具体申报条件

  除符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云府办规〔2021〕1 号)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我区总部企业还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工业和建筑业。 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1)上一年度产值 5000 万元以上;(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工业:(1)上一年度产值 3 亿元以上;(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3.建筑业:(1)总部或其下属企业具有 2 级以上资质等级;(2)上一年度产值 3 亿元以上;(3)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1500 万元。

  (二)服务业。

  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1500 万元。

  2.批发业:(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上;(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3.零售业:(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3 亿元以上;(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4.住宿餐饮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1500 万元。

  6.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7.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8.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300 万元。

  9.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10.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11.房地产业(除房地产开发经营外):(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上; — 6 —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3 亿元。

  12.金融业:(1)注册资本不低于 2 亿元;(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3)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200 万元。

  (三)农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3 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300 万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上一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经济贡献总额是指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形成的营业收入、经济贡献总额,可以按单个企业本身数据计算,可以将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在我区发展的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数据合并计算,也可以将属于同一控股母公司且在我区发展的下属各级企业和分支机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控股指持股比例在 50%以上,股权关系以纳税年度的当年 12 月 31 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第六条 联合申报的企业中无房地产企业的:属于同一行业类别的企业经济贡献总额占比超过 50%的,该联合申报企业可认定为该行业类别;属于同一行业类别的企业经济贡献总额比重未超过 50%的,无法进行行业归类的,认定为总部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上一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上、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1 亿元。联合申报的企业中有房地产企业的:联合申报企业的行业分类为房地产业。

  第七条 区委、区政府重点引进且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可以专题研究给予政策扶持。世界 500 强企业的全球总部,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的全国总部可直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申报时间

  2023年9月25日至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