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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申报中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兑现——建设充电设施项目扶持(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23-09-08 浏览量:186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5-14/2024-06-28
  • 项目类型 :
      新能源与节能环保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对建设充电设施项目,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对项目投资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1)充电桩项目。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2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交流充电桩,按6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换电设施项目:按20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具体申报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

  (二)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申报,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2021年5月20日—2026年5月19日)对建设充电设施项目,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对项目投资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三)充电基础设施必须在黄埔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保证至少三年的正常连续使用。运行初始时间从接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起计算(含当月)。由项目投资方在项目接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并投入使用后提出资金申请。享受补贴的项目投资方,应书面承诺当年获得补贴的基础设施项目至少运行满三年,运行总功率数三年内均达到获得补贴的总功率数,如实际运行总功率数未达获得补贴的总功率数则应退还补贴差额。运行初始时间从接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起计算(含当月)。

  (四)项目投资方在3年存续期间内退出正常运行的(停业或破产的除外),按以下标准退回补贴资金。未退回补贴资金的,不得再次申请财政补贴:

  1.未满一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100%补贴资金;

  2.已满一年、未满两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60%补贴资金;

  3.已满两年、未满三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20%补贴资金。

  (五)建设前已在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记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无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当符合本省、市相关标准。

  (七)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类犯罪;

  (八)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处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九)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规定。


申报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两份,附封面(含申报事项、企业名称、经办人姓名、电话、电子邮箱)、目录和页码,按申报所需材料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扶持(建设充电设施项目)(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若授权代理人签字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企业相关信息有变更,则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单位当年度至本年度的企业统计关系证明材料(指规上企业从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打印相应年度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财务状况”表,规下企业到注册地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查看法人单位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5.申报单位当年度至本年度的企业税务征管关系证明材料(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承诺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若授权代理人签字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出具以下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申报企业已在市平台进行企业信息录入;(2)申报企业充电基础设施已接入市平台。

  8.由区工信部门开具的项目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充电设备购买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申报企业设备为自主研发或组装生产,不能提供购买合同及发票的情况,企业可以提供充电基础设施材料的采购合同、发票,或是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0.充电基础设施额定输出功率或换电站装机容量证明材料(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1.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带有 CMA 或CNAS 标识的标准符合型合格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2.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等标准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形成的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3.场地租赁合同、建设用地属性证明文件(由项目建设方及承租方共同承担涉及违规用地、用地纠纷、安全生产等法律及其他责任;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4.充电站点形象照片(彩色照片加盖单位公章)。

  15.申请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申报时间

  第一批: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