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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海珠区促进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23-08-09 浏览量:9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8-08/2023-08-25
  • 项目类型 :
      科技创新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申报条件

  一、申报范围

  1.海珠区内依法注册、依法纳税以及依法纳统的工业企业;

  2.海珠区内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化运营,且运营总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都市工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

 

  二、申报基本条件及类别

  基本条件:

  企业商事登记、纳税地、统计管理关系均在海珠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申报类别:

  (一)申报“企业发展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报《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奖励的企业为:企业产值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且已按规定纳统,企业当年度产值增速对应高于海珠区当年度的规模 以上制造业、供应业行业增速。

  申报《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奖励的企业为:在基准年度后,首次在我区规上制造业、供应业纳统,企业当年度产值增速对应高于海珠区当年度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供应业行业增速。

  (二)申报“产业用房补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位于符合条件“产业园”内,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已支付租金。

  2.企业产值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且已按规定纳统,企业当年度产值实现正增长。

  (三)申报“单项冠军和示范项目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或产品被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被国家、省工信部门认定为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

  (四)申报“园区产业集聚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为“产业园”运营企业,产业园运营方有专业招商团队,有成熟招商运营方案,与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签订《产业监管协议》;

  2.申报奖励时已出租产业园面积中工业企业数量和使用面积(计容面积)占比超过60%。

  3.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年度增量10家以上。

  (五)申报“创新发展项目扶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项目产业示范效应好、创新引领作用强、上下游协同化程度高,申报主体应为基准年度后新升规或者上年度产值增长率超过50%的企业。

  2.经专家评审首年已获得产业用房补助项目,第二年、第三年年产值增长率未达到50%的当年不予扶持;已获产业用房补助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条扶持。

  3.申报项目应为符合条件的医药大健康、纺织美妆时尚、智能终端与装备制造产业重点都市工业项目;项目在海珠区内有实际产业用房用于企业生产制造。


申报材料

  基础材料:(所有奖励类型均需提供)

  (一)封面(附件1)

  (二)目录

  (三)申报承诺书(附件2)

  (四)申报汇总表(附件3)

  (五)相关证明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2.税务部门出具的2021、2022年度上缴税收证明。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2021、2022年度审计报告(含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并加盖公章。

  4.2021或2022年度工业产值业务收入统计报表和纳统证明。

  5.“信用广州”或“信用中国”网站对申报单位的信用查询记录。

  6.厂房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证明。(仅申报“产业用房补助”奖励申报企业需提供)

  7.国家工信部、省工信厅出具的“单项冠军和示范项目奖励”认定文件。(仅申报“单项冠军和示范项目奖励”企业需提供)

  8.产业园内工业企业名单及租赁情况表,加盖公章。(仅申报“园区产业集聚奖励”企业需提供)

  9.创新项目关于项目产业示范效应好、创新引领作用强、上下游协同化程度高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在海珠区内有实际产业用房用于企业生产制造证明材料和上年度实际产生用房成本(含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证明材料(含租金和物业费发票、租赁合同等)。(仅申报“创新项目扶持”企业需提供)


申报时间

  2023年8月8日至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