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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黄埔区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发布时间:2023-07-05 浏览量:176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7-05/2023-07-20
  • 项目类型 :
      资质认定,农业科技/农业补贴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在《实施办法》有效期间获得金融机构新增1年期以上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

  (二)获得贷款时间以企业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的日期为准。

  (三)贷款期限必须1年(含)以上,贴息期间为贷款发生日起,按自然年进行补贴,补贴年限最长3年。

  (四)企业可就多笔贷款项目申请贴息,每年累积最高100万元。

  备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贴息扶持:

  (一)同一个申请单位的同一笔贷款(一个贷款合同视为一笔贷款)已向国家、省、市或区有关部门申请财政贴息的;

  (二)以贴息申请单位名义贷款,但以个人名义支付的贷款利息的;以企业负责人个人名义的贷款和支付利息的;

  (三)贴息申请单位将贷款资金用于股权等投资的、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置换他行贷款及到期未还贷款的;

  (四)申请主体在申报时,尚未结清扶持期间的利息的。


具体申报条件

  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且经国家、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申报时在有效期内的农业龙头企业,在《实施办法》有效期内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可申请贷款贴息扶持。

  备注:(一)金融机构贷款是指《实施办法》有效期内新增的贷款;金融机构主要是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金融机构贷款必须用于农业生产经营范畴,即:

  1.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购买加工设备或符合条件的社会服务设施;

  2.农产品的保鲜、加工、包装、储藏及技术研究、引进和提高;

  3.创办技术研究机构及技术研究和名优新品种生产,发展现代种业;

  4.在农业生产、加工、科研或全产业链经营相关活动中,收购农副产品原材料。


申报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按顺序印制目录和页码并打印胶装盖骑缝章,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现代农业发展实施办法贷款贴息扶持资金申请表》(原件,申请单位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报单位“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统计关系证明(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规模以下企业”提交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的“查看法人单位表”,加盖单位公章);

  5.纳税征缴关系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6.国家、省、市级的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认定日期应在贷款发生和资金申报之前);

  7.申请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以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循环贷款、经营周转贷款等用途申请贴息的,贷款合同或协议书必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或在《贷款贴息申请表》中具体说明贷款用途(不得使用“经营周转”“日常业务”等笼统表述)。

  8.申请单位收到银行贷款时、按期归还利息时及按期归还本金时的银行回单(如为一年期以上的合同(不含一年期),且未到期归还本金的,则不需要提供归还本金时的银行回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申请单位按贷款项目提供贷款利息支出清单(内容包括:贷款银行、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利息支出时间、利息支出金额等明细),根据贷款利息支出清单按次序附上全部利息支出凭证(清单提供原件、支出凭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0.财务报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1.承诺书(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



申报时间

  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