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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荔湾区文化创意产业扶持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22-07-14 浏览量:397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2-07-14/2022-08-19
  • 项目类型 :
      资质认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金融,文化广电旅游,租金/展会/制定标准补贴,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事后补助,奖励

具体扶持方式

  本指南扶持标准条款所涉时间均以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有效时限。

  (一)引入具实力和潜力的文化创意机构

  1.对新注册、新迁入荔湾区的大型文化创意企业,按以下条件给予认定:

  (1)2021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统计局提供的年度数据为准);

  (2)达不到上述(1)认定条件,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适度放宽认定条件:

  ①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巨大,未来几年对我区重点产业集聚有重要作用的潜力型企业;

  ②在我区实际产生的税收较大、对区财政贡献度高的非独立法人单位。

  2.落户奖励、经营贡献奖励和房屋租金等扶持:

  (1)落户奖励。对新落户且经区认定的上述重点企业及特殊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具体标准如下:

  ①对2021年1月1日起新注册或新迁入本区的企业,符合月度新增“四上”企业审批条件且首次成长为“四上”企业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②对在我区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对2021年1月1日起当年在我区一次性注册资本实缴入资1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按其入资当日等值人民币的8‰给予奖励。该项奖励每家企业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累计数)。

  (2)经营贡献奖励。对上一年度实现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结合其经济效益、营收情况、经济贡献增量等实际情况,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3)房屋租金奖励。上述认定的区属重点企业,注册时间在2021年1月1日之后(2022年1月1日之前),单一年度在对我区经济贡献超过100万元且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价格30%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该年度对区经济贡献总额的20%。具体租金标准参照市房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当年、本区域、本地段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单一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优质企业,对企业达标当年及次年度以内在荔湾区内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房或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同时满足上述情形的企业可自主选择申请办公用房租金或购置补贴,但不可重复享受。年度对区财政贡献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区重点企业,其本部在荔湾区内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3.《办法》所指文化创意产业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产业相关分类(2018)》为参考。《办法》重点扶持领域包括:创意设计、影视动漫、文化艺术服务、工艺美术、专业服务、创意商业等。

  对属于重点扶持领域而新落户并具有较好发展潜质或已落户且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文化创意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房租补贴资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租金标准参照市房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当年、本区域、本地段的房屋租金参考价。


  (二)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升级

  1.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创意园区(基地)、街区实施升级改造、改善优化周边环境、提高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等项目,根据建设升级的效果,给予不超过结算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2.支持园区、街区及孵化器管理机构开展公共服务活动,按照活动规模、服务内容、活动效果等综合评价,资助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每个运营管理机构年度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平台。对经认定属于运营状况良好、创新创业活动效果明显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可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传统文化商旅活化提升建设

  1.活化提升区重点历史街区内的私有物业和非区属公有物业依法依规自主升级活化。开发属于符合该历史文化街区业态规划要求、属于本办法重点领域的文化创意经营的,对符合管理要求的私有物业权利人可按房屋租金的不超过10%给予补贴,对非区属公有物业的权利人则按房屋租金的不超过5%给予补贴。

  以上租金补贴以每户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计算,租金标准参照市房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当年、本区域、本地段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申报若通过,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2.活化提升区重点历史街区内的区属公有物业优先引入发展符合区域业态规划要求的重点领域文化创意产业的,按以下条件分别予以支持:

  (1)对按照《广州市荔湾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出租用于符合上述要求业态的行政单位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物业,给予进驻的文创机构不超过60%的房租补助,每户每年最高不超30万元。如在2021年度已获得过疫情纾困相关租金补贴,则先减去,再对照本条款计算。

  (2)属于其他区属国有资产的,则给予进驻的文创机构不超过30%的房租补助,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如在2021年度已获得过疫情纾困相关租金补贴,则先减去,再对照本条款计算。

  3.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文物建筑(含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的保护活化利用:

  对依法依规进行历史文物建筑修缮维护并成功引入符合要求的文化创意经营的项目,按工程结算金额的不超过10%给予补贴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老字号活化升级:

  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各级老字号企业,推进活化提升项目的,根据改造活化的效果,给予两年内不高于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的20%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传统专业市场和专业街转型升级:

  对传统专业市场或专业街等推进园区化建设管理、导入文化旅游体验及研发设计、品牌孵化运营等现代创意业态的,根据具体项目成效评审情况,按实际投入资金不超过2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企业联合打造文化创意公共技术平台和文化创意公共服务平台等文化创新平台

  鼓励企业联合打造开展技术创新、有助于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供宣传、交流交易、展示、合作等服务的文化创新平台;重点支持文化创意公共技术平台和文化创意公共服务平台等专业化平台的发展,按照平台功能完备性、体系健全、用户规模等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1.对新建的平台,经认定给予不超过总投资50%以内的补助。

  2.对建成正常运营的平台,经考核按平台年度运营投入给予50%以内的补助。


  (五)文化创意机构参加或参与举办属于荔湾区重点文创领域的高层次专业交流活动

  1.对参加国家、省、市、区政府组织的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领域高端论坛、市场开拓、推介交流、展览促销等活动,经事前备案认定,按照展示主题、场馆面积、平台规模、展会等级等综合评价,补助企业参展、参会费用,补助额度每次不超过5万元。

  2.经事前备案及事中事后评估认定,对参与举办具有行业引领带动作用、利于我区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高端文化专业交流活动的企业,按照活动规模、活动效果、宣传引流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予以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助,补助额度每家每次不超过10万元。


  (六)新业态文化内容原创与传播(含影视动漫、游戏、网络视听及出版作品等数字内容服务)

  1.对年度产品网络点击总量达到1亿次以上,或当年版权输出达到20项以上、实现出口创汇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产品的年度网页浏览量达到5亿次以上、注册用户数达到500万以上,且企业年度总收入达到8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和省级影视剧奖主要奖项的原创影视产品,根据内容主题积极健康,艺术质量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俱佳、按不同等级分别择优予以对应奖励;对原创漫画作品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漫画作品综合奖(或单项奖),按不同等级分别予以对应奖励。

  3.原创动画电影在全国院线放映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4.促进文化信息传输发展。新开发自有平台推动网络创作、阅读、出版,年度平台访问量达到1亿次以上(或年度电子出版物发行达到1万张以上),且年度企业研发总支出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达到5%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5.对能够体现提升荔湾形象与文化特色、影响较大、在院线放映或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上星频道播出或年度网络点击量3千万次以上,或在荔湾取景超过1/3并进行后期制作的作品(包括影视作品和动漫作品),给予每项作品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以上原创作品均指申报单位为出品方。


  (七)建筑设计、工业设计、服饰设计、造型设计及各种专业设计等创意设计服务,和含互联网广告等广告服务,以及符合条件的原创设计作品

  1.支持建筑设计、工业设计、服饰设计、造型设计及各种专业设计等创意设计服务。对作品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意设计奖项的机构,按不同等级分别择优予以对应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包括互联网广告等广告服务。对获得国家一级、二级(省一级)、三级(省二级)资质的广告企业,按不同等级分别择优予以对应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鼓励广告企业参加各类公益广告作品比赛,对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含省级一等级)、三等奖(含省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含市级一等奖)的公益广告,按不同等级分别择优予以对应奖励,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对彰显岭南荔湾文化特色并已取得作品著作权证书或专利、社会及市场反响良好、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原创设计作品,给予主创企业或个人每项作品不超过0.5万元的支持,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八)文艺创作与服务,文艺创作、演出、培训、非遗等工艺美术品制作销售及艺术品收藏拍卖等的集聚发展

  1.区属公有物业出租等活化利用中对落户我区的文化名家工作室、重要文化机构等可优先考虑,具体参照本指南扶持标准第(三)条第2项,落户到文化创意园区的参照本指南扶持标准第(一)条第2项执行。

  2.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国际性一等奖(金奖)的文化艺术作品,按不同等级分别择优予以对应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

  3.演出市场:

  原创节目营业性演出,在区内年演出场次达10场以上的,按不同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区外市级以上剧场年演出量达30场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引进节目营业性演出全年累计超过50场或观众累计人数达到2万人以上的,按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

  4.艺术品市场:鼓励画廊、民营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及艺术品销售、拍卖、代理等经营。对符合法规及管理要求、行业声誉高的艺术品经营机构可参照本指南扶持标准第(一)条和第(三)条有关条款予以支持;根据机构年度成交额高低,经评定后,按照不超过总额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

  5.具有岭南特色的文创产品:支持引进、挖掘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等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按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和文化价值等评审,评审通过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新型实体书店:对创新经营特色、品牌形象好、社会影响力强的新型文创实体书店,参照本指南扶持标准第(一)条和第(三)条有关条款予以支持。

  7.对新创作以荔湾元素为主要题材、具有著作权的优秀文艺作品或学术著作等,按其社会、文化影响与价值等评审,评审通过的根据创作出版及发行传播与影响价值等实际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九)知识产权的保护

  1.对获得版权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每项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500元的支持,每家机构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2.对版权单笔交易标的额度不低于300万元的,按不超过0.5%给予购买版权的区内企业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十)文化经纪中介和文化贸易代理等服务的发展

  1.对2021年度新设立的行业协会等文化创意专业服务机构,经事前备案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启动资金支持;

  2.对开展针对文化中介等专业服务行业发展提供咨询、专业培训、信息发布、同业交流、市场开拓等公益性活动,经事前备案及事中事后评估认定,给予经费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相关活动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提升文化市场效率明显、专业化水平较高、创造性较强的优秀文化中介代理企业,按不超过年交易额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

  对利用5G、VR、AR、AI等最新科技进行文化开发并成功实现市场化应用的项目,如利用5G技术提供文化推广、管理信息化、公众服务,开展良好互动的项目;利用VR/AR技术,开发文化虚拟数字内容,为用户提供创新型沉浸式体验文化产品和服务;利用AI算法进行文学创作、提供技术应用等项目,根据融合创新效果,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以内给予支持。


  (十二)企业开展投融资

  对在2021年度期间向银行、租赁公司等获得银行贷款或通过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质押等模式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贴息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具体申报条件

  一、适用对象

  1.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荔湾区范围内,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创意企业或机构。

  2.符合本区发展要求,从事《办法》规定范围的有关个人。

  3.《办法》所指文化创意产业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为参考,重点扶持创意设计、影视动漫、文化艺术服务、文艺美术、专业服务、创意商业等领域。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1.申报主体需财务制度健全、信用良好,申报提交的经营指标数据客观真实,在申报前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申报主体需按照《2022年度荔湾区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提供具体可考量的实质性材料。

  3.专项资金用途: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创作、日常运营和业务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员工奖励等福利性开支。必须配合政府部门的调研、监督、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

  4.已获得本区区级财政及以上同类扶持或补贴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从本专项资金中获得扶持:对同一企业和个人、项目或文化产品获得多项奖励或补助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或补助;对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政策奖励或补助条件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或补助。

  5.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专业机构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和部门对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扶持名单并予以资金扶持。经专家集体审议,项目扶持金额可视当年度资金总额和项目申报情况作适当调整而无需事先征得参评企业许可。

  6.申报企业须统一填写《诚信承诺书》,凡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取消其三个年度的区级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资格,对于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申报限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

  1.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2.其他违反诚信经营规则,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3.重复申请,或以同一事项多次、反复申请的;

  4.骗取申请的,经过处理不满五年的;

  5.申请事项存在权属争议或权利纠纷的。

申报材料

  1.《荔湾区文化创意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根据申报类别选择对应的附件)。

  2.《申报表》中“四、申报材料清单”中列明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时间

  2022年8月19日(星期五)前

申报流程

  1.申报材料的填写和核查

  (1)各申报单位根据办事指南的相应项目,填写《荔湾区文化创意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并准备相关附件。

  (2)按申报类别顺序依次整理好申报材料。每一个申报类别所需材料,根据申报表所要求的申请材料依次排列并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2.申报材料的报送

  申报单位或个人须于2022年8月19日(星期五)前先将《荔湾区文化创意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站下载http://www.gdzwfw.gov.cn/?region=440103)和相应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报送至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荔湾区芳村大道西塞坝路芳雅苑15号)610室文化市场和旅游科,电子版拷贝至U盘一齐报送(U盘内附上盖章扫描版以及未盖章Word版本),逾期不予受理。待资料核对齐全后,各申报对象需实名注册和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上传加盖公章或个人签名的扫描电子版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或个人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必须一致。

  3.专家评审和审核。

  4.公示。我局对拟定的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荔湾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5.下拨。我局将资金安排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即按程序和相关规定下达资金。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联系电话:020-81831865,020-88528583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塞坝路芳雅苑15号610室文化市场和旅游科

  联系人:涂小姐,黄小姐

政策依据

2022-06-12
荔湾区文化创意产业扶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