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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广东省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培育入库

发布时间:2019-06-18 浏览量:23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2-04-27/2022-06-30
  • 项目类型 :
      科技创新,智能制造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按照“赛马机制”原则,同一试点行业的多个培育项目,仅对最先通过试点认定的项目予以资金奖励支持,其他项目培育期满自动终止省级培育,不予以省级资金奖励支持,鼓励地市县区继续培育。

  (二)对通过试点认定的项目,结合试点培育期间评价情况、实施情况、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以及地市参与程度、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综合考量,省财政对每个试点产业集群扶持总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珠三角地市集群试点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粤东西北地市集群试点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省财政资金分两个阶段对牵头单位予以扶持,其中:试点认定后,按不超过扶持总额的30%予以奖补支持;试点期满后,评估合格及以上的,按不超过扶持总额的70%予以奖补支持。每个试点项目实际总投资额须不少于500万。

  (三)财政资金重点支持行业平台研发运营和行业平台应用推广,其中平台研发运营包括: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诊断,如行业转型需求诊断及数字化企业水平评价认证等;行业平台建设及运维,如平台研发、运营相关的设备、软件、材料、第三方服务等;产业数字化复合型人才培训,如行业数字化转型展厅搭建及实训基地建设等;5G新型网络建设,如园区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及企业内网改造升级等;平台应用推广包括:集群企业“上云上平台”相关产品和服务,如轻量化工业互联网应用、核心工业软件、边缘计算及5G相关产品、工艺设备数字化改造等,其中,核心工业软件应由集群企业集中采购经第三方权威机构测试验证的首版次软件。所有产品及服务项目(2021年1月1日后,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应在广东省工业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项目不纳入试点考核范围。

  (四)省市联动对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项目予以支持。培育入库阶段,地市或基层人民政府给予牵头单位项目启动资金或园区厂房及相关租金等支持的,省优先予以入库,鼓励地市对牵头单位相关设备投资给予财政贴息等支持;试点认定阶段,地市或基层人民政府对试点项目设立工作组机制保障或出台针对性措施支持的,省优先予以认定,鼓励地市及基层人民政府制定针对性产业政策,有序引导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产业生态优化和政府精准服务。

具体申报条件

  由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牵头单位担任试点申报主体,一个试点项目只有一个申报主体,不允许联合申报(即:产业生态成员不担任联合申报单位),同一申报主体不允许申报多个试点项目。相关要求如下:

  (一)牵头单位应在广东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牵头单位应为行业龙头制造企业或行业公共服务企业,在所申报的试点行业有成功落地且服务成效好的省内案例;牵头单位的实际管理人应为“懂行人”,在所申报的细分行业领域从业超过10年。

  (三)鼓励牵头单位组建产业生态,生态成员应为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电信运营企业市级以上分支机构。

  (四)牵头单位及其生态成员近5年内(2017年以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且不存在未按期完成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的情况,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近5年内(2017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申报时间

       于2022年6月30日前

申报流程

  (一)组织入库申报。

  培育入库阶段,由牵头单位与合作伙伴按需组建产业生态,基层人民政府(包括县(区)级人民政府,高新区、园区管委会,东莞、中山为镇街)深度参与的方式实施,有关要求如下:

  1.请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基层人民政府,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2.请各牵头单位认真阅读《实施细则》和《行业指南》,确认申报资格及试点任务要求,选择试点行业领域和试点起步区域,按要求开展深调研,并制定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方案,形成《申报书》和《调研报告》(模板详见附件3、4),加盖公章后一并提交至试点起步区域基层人民政府。对于有意向在特色专项领域开展试点的牵头单位,可按照《行业指南》要求提交特色专项领域试点方案,同步申请开展专项试点。

  3.请各基层人民政府对牵头单位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申报书》、《调研报告》(一式三份)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公章后一并提交至地市工信主管部门备案;请各地市汇总后将项目汇总表(模板详见附件5)及项目申报材料于2022年6月30日前提交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互联网处)。

  4.我厅将组织评审并公示培育入库项目名单,试点培育期自公示之日起一年内。

  (二)开展试点认定。

  列入培育库的试点牵头单位,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聚焦试点行业领域和试点起步区域深入实施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并完成培育期任务目标。培育期满1年,我厅将针对培育入库项目开展评估,评估合格的,予以试点认定。试点认定工作原则上由我厅统一组织,培育期满将发布试点认定通知,特别优秀的培育入库项目可提前申请开展试点认定。

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锐霞,高新国,联系方式:020-83133376,020-83134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