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广州市海珠区金融类奖励资金
发布时间:2021-08-12 浏览量:316 收藏
(一)金融业机构新落户奖励:对新落户金融业机构最高给予贡献奖1300万元,对存量金融业机构的增资扩股、并购重组及业务发展等最高给予贡献奖500万元;港澳知名金融业机构在粤分支机构、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的金融业机构,贡献奖最高奖励金额分别提高至2500万元、1000万元。
(二)金融业机构主营业务收入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金融业机构,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80%,一次性给予贡献奖。
(三)一次性上市挂牌奖励:对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本区境内实际控制公司、在境内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本区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本区公司,给予最高350万元的上市挂牌奖励。
(四)申报上市挂牌公司一次性贡献奖:对上述公司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80%,一次性给予贡献奖。
(五)金融业机构办公用房补助:
(1)首次申请可按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享受租金补助:主 营业务收入为不满 10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上且不满 1 亿元、1 亿元以上的,经核定,最高分别按租金参考价的30%、50%、80%给予补助。
(2)第 2、3次申请可按其对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享受租金补助:主营业务收入为1000万元以上、不满 1 亿元,且年增长率超过 30%的,经核定,最高按租金参考价的 50%给予补助; 主营业务收入为 1 亿元以上,且年增长率超过 30%的,经核定, 最高按租金参考价的 80%给予补助。
(一)申报金融业机构新落户奖励
1.申报单位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落户或新迁入我区,且属于以下任一行业分类的金融业机构:
(1)法人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金融资产管理、信托、企业集团财务、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货币经纪等公司。
(2)法人金融机构的子公司、市级以上分公司(分行),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
(3)控股一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的法人金融类控股公司(或集团)。
(4)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及其子公司,以及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的一级分支机构。
(5)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含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专业代理、保险销售、专业基金销售、征信、资信评级、信用管理咨询培训等公司,以及持牌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等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
(6)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典当、商业保理等公司。
2.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金融监管部门或持牌交易所许可、批准、备案。
(2)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独立会计核算。
(3)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涉税处罚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4)已获得市级奖励补助资金。
(5)取得扶持资金后,必须承诺于本区登记管理(商事登记地址、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且合法连续经营不少于 5 年。在本区合法连续经营最少 5 年的期限,自收到扶持资金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申报金融业机构主营业务收入奖励
1.申报单位为 2021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以上,且属于以下任一行业分类的金融业机构:
(1)法人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金融资产管理、信托、企业集团财务、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货币经纪等公司。
(2)法人金融机构的子公司、市级以上分公司(分行),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
(3)控股一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的法人金融类控股公司(或集团)。
(4)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及其子公司,以及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的一级分支机构。
(5)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含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专业代理、保险销售、专业基金销售、征信、资信评级、信用管理咨询培训等公司,以及持牌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等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
(6)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典当、商业保理等公司。
2.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金融监管部门或持牌交易所许可、批准、备案。
(2)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独立会计核算。
(3)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涉税处罚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4)取得扶持资金后,必须承诺于本区登记管理(商事登记地址、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且合法连续经营不少于 5 年。在本区合法连续经营最少 5 年的期限,自收到扶持资金之日起开始计算。
同时符合上述(一)、(二)项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根据就高不重复的奖励原则,请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如同时申报,将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三)一次性上市挂牌奖励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新落户或新上市挂牌的企业(首次上市挂牌),且属于以下任一分类:
(1)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境内实际控制公司、境内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其中:本细则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
2.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金融监管部门或持牌交易所许可、批准、备案。
(2)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独立会计核算。
(3)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申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涉税处罚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4)已获得市级上市扶持资金。
(5)取得扶持资金后,必须承诺于本区登记管理(商事登记地址、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且合法连续经营不少于 5 年。在本区合法连续经营最少 5 年的期限,自收到扶持资金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申报上市挂牌公司一次性贡献奖
申报单位为 2021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以上的公司,且属于以下任一分类:
(1)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境内实际控制公司、境内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其中:本细则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
2.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金融监管部门或持牌交易所许可、批准、备案。
(2)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独立会计核算。
(3)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申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涉税处罚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4)取得扶持资金后,必须承诺于本区登记管理(商事登记地址、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且合法连续经营不少于 5 年。在本区合法连续经营最少 5 年的期限,自收到扶持资金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申报金融业机构办公用房补助
1.申报单位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落户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登记的金融产业园区(目前我区已认定的金融产业园区有:广州地铁万胜广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法建筑面积达 500 平方米以上,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已支付租金(不包含物业管理费),且属于以下任一行业分类:
(1)法人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金融资产管理、信托、企业集团财务、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货币经纪等公司。
(2)法人金融机构的子公司、市级以上分公司(分行),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
(3)控股一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的法人金融类控股公司(或集团)。
(4)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及其子公司,以及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的一级分支机构。
(5)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含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专业代理、保险销售、专业基金销售、征信、资信评级、信用管理咨询培训等公司,以及持牌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等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
(6)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典当、商业保理等公司。
(7)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新落户或新上市挂牌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境内实际控制公司、境内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2.申报单位可申报 2021 年度办公用房补助:
(1)首次申请可按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享受租金补助:主营业务收入为不满1000万元、1000 万元以上且不满1亿元、1 亿元以上的,经核定,最高分别按租金参考价的 30%、50%、80%给予补助。
(2)第 2、3 次申请可按其对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享受租金补助:主营业务收入为 1000 万元以上、不满 1 亿元,且年增长率超过 30%的,经核定,最高按租金参考价的 50%给予补助;主营业务收入为 1 亿元以上,且年增长率超过 30%的,经核定,最高按租金参考价的 80%给予补助。
(3)未达到标准的,当年不予补助。
3.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金融监管部门或持牌交易所许可、批准、备案。
(2)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独立会计核算。
(3)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申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涉税处罚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4)取得扶持资金后,必须承诺于本区登记管理(商事登记地址、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且合法连续经营不少于 5 年。在本区合法连续经营最少 5 年的期限,自收到扶持资金之日起开始计算。
1.海珠区 2022 年创新资本资金(金融类)申请书(申报书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上填写,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系统上传原件扫描件)。
3.如申请第(一)、(二)项奖励,请提供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批准、备案的证明;如申请第(三)、(四)项奖励,请提供持牌交易所对申报单位上市、挂牌的确认凭证(系统上传原件扫描件)。
4.申报单位股权架构图(系统上传,由申报企业自行绘制,需显示申报企业股东、直接控股企业及控股比例等,加盖公章)。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上市当年度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如合并报表请另附文予以说明(系统上传原件扫描件)。
6.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企业上一年度或上市挂牌当年度的纳税证明(或涉税征信情况或完税证明)(系统上传原件扫描件)。
7.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系统上传原件扫描件)。
8.申报单位用于收取补助资金的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请注意与申请表保持一致)(系统上传原件扫描件)。
9.如申请第(一)、(三)项奖励,请提供市级奖励、扶持资金的拨付证明(系统上传原件扫描件)。
10.其他必要的申报认定依据材料(系统上传原件扫描件)。
注意:除申报书为系统自动生成外,其他附件需要电子版上传。纸质版申报材料请用 A4 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并加盖骑缝章。
2022 年 4 月 20 日—5 月 20 日
联系人:蔡萍萍,联系电话:020-84442341,电子邮箱:hzqjrfzk@qq.com ,联系地址:海珠区泰沙路555号6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