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天河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
发布时间:2021-08-03 浏览量:414 收藏
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区政府认定的企业授予“广州市天河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认定牌匾。
(一)在天河区依法注册登记,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诚信守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农业科技服务、其他涉农产业为主业,其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51%或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较强的带动力和竞争力;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良好;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1年内没有被行政处罚过,且申报时没有欠缴税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
(一)弄虚作假、资料不真实;
(二)近1年内,因发生坑农害农等行为被行政处罚;
(三)近1年内,发生农机安全生产事故;
(四)近3年内,在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被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近4年内在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因违反质量监督、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自然资源、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六)近5年内,因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
(七)其他应当取消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行为。
(一)《广州市天河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2);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三)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用合同、协议、投资合作凭证复印件;
(四)与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租赁合同(协议),带动农民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有关财务凭证;
(五)企业招聘农(渔)工名册;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情况证明(企业缴职工社保凭证和含代扣职工社保的工资发放明细表);
(六)产品质量合格、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七)是否存在近5年内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的情况说明;
(八)按照《办法》提供企业竞争力的相关材料;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板见附件3);
(十)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于3月21日前
申报企业直接向天河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广州市天河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提交至区农业农村局审核。
联系人:李铭丽,联系电话:020-85575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