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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广东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支持电子信息产业方向项目

发布时间:2018-09-29 浏览量:37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2-06-03/2022-06-15
  • 项目类型 :
      智能制造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高端电子元器件产业化项目

  本方向项目财政扶持资金采用事后奖励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分别按照在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内(以发票和支付凭证时间为准),不超过已投入产业化费用(按本指南第三点第6条说明)30%的标准予以补助,此专题同一主体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奖补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补助额度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入库项目申请情况等因素确定。

  芯片产品量产前首轮流片项目

  本方向项目财政扶持资金采用事后奖励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分别按照不超过芯片产品量产前首轮流片费用(按本指南第三点第5条的说明)30%的标准予以补助,同一主体每年奖补的研发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补助额度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入库项目申请情况等因素确定。

  硅能源产业化项目

  本方向项目财政扶持资金采用事后奖励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分别按照在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内(以发票和支付凭证时间为准),不超过已投入产业化费用(按本指南第三点第6条说明)30%的标准予以补助,此专题同一主体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奖补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补助额度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入库项目申请情况等因素确定。

  高端芯片应用验证项目

  本方向项目财政扶持资金采用事后奖励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分别按照在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内(以发票和支付凭证时间为准),不超过已投入应用验证费用(按本指南第三点第5条说明)30%的标准予以补助,此专题同一主体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奖补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补助额度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入库项目申请情况等因素确定。

  芯片检测认证能力建设项目

  本方向项目财政扶持资金采用事后奖励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分别按照在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内(以发票和支付凭证时间为准),不超过已投入能力建设费用(按本指南第三点第5条说明)30%的标准予以补助,此专题同一主体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具体补助额度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入库项目申请情况等因素确定。

扶持领域

  支持范围:支持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围绕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战略部署,聚焦重点领域,支持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方向1:高端电子元器件产业化项目。支持范围包括电子信息以及重点应用领域具备较大竞争优势的其他高端电子元器件及相关材料。(方向1,申报指引详见附件1)

  方向2:芯片产品量产前首轮流片项目。支持范围包括包括采用28nm及以下制程流片的芯片、车规级芯片、在广东省内芯片代工产线流片的芯片。(方向2,申报指引详见附件2)

  方向3:硅能源产业化项目。支持硅能源产业领域具备较大竞争优势的器件及相关材料。(方向3,申报指引详见附件3)

  方向4:高端芯片应用验证项目。支持汽车及整车厂一级零部件供应商(Tier 1)企业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汽车芯片上车验证,实现批量装车应用,并达成汽车芯片推广应用考核指标要求。(方向4,申报指引详见附件4)

  方向5:芯片检测认证能力建设项目。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围绕自主可控汽车芯片研发验证和产业化应用示范,建设满足车规级要求的芯片级、板卡级和零部件/整车级的汽车芯片测试验证能力。(方向5,申报指引详见附件5)

具体申报条件

  申报总体要求

  (一)申报主体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单位。申报单位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近5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近5年以来申报主体在专项资金管理、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且不存在未按期完成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的情况。

  (二)项目实施必须在广东省境内,应用基础较好,具有行业发展需求和一定规模的客户群体。

  (三)项目已经完工,且有明确、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绩效目标应可考核、可量化,且符合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地市的绩效目标要求。

  (四)项目原则上未获得过省财政资金专项支持,未申请省级财政资金其它项目入库。

  (五)项目只有一个申报主体,不允许联合申报。

  专题申报条件

  高端电子元器件产业化项目

  申报单位和项目除应符合入库通知正文的总体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专题申报要求:

  1.至2022年5月31日,申报主体注册成立已满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代码证为准)。

  2.申报主体要求以电子元器件及相关材料制造为主营业务,且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最近一个完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项目启动时间不早于2020年6月1日,完工时间不迟于2022年5月31日(以发票和支付凭证时间为准,申报单位提供完工情况说明,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项目完工证明)。

  4.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指南支持范围所列条件之一(以具备CNAS认可资质或具备CMA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为准)。

  5.项目在上述时间内投入的产业化费用(仅限于设备购置费、配套软件购置费、设备软件安装调试费、研发材料购置费、自研设备外协加工费、工程样品测试费、保险费用(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险),不含税,且必须是用于本项目的合理费用,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项目开支专项审计报告为准,相关发票、支出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的时间要对应)不低于500万元。

  6.项目产品已经实现商业化(以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为准),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

  7.项目具有核心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需具有授权发明专利(须为第一发明权人,以专利证书为准)或技术标准等(以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发布稿为准)。

  芯片产品量产前首轮流片项目

  申报单位和项目除应符合入库通知正文的总体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专题申报要求:

  1.至2022年5月31日,申报主体注册成立已满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代码证为准)。

  2.申报主体为高校、科研院所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其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是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二是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最近一个完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三是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3.申报芯片产品量产前首轮流片为首次在集成电路生产线上完成流片,不含正式量产后批量流片,且在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内完成(以发票和支付凭证时间为准)。

  4.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指南支持范围所列条件之一(申报条件为采用28nm及以下制程流片的芯片或车规级芯片的,需出具具备CNAS认可资质或具备CMA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

  5.芯片产品量产前首轮流片费用仅限于IP授权或购置费、掩模版制作费、流片费、保险费用(仅限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险)和检测认证费(仅限于车规级芯片AEC- Q标准认证、AQG324标准认证),不含税且不低于300万元,且必须是用于本项目的合理费用,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项目开支专项审计报告为准,相关发票、支出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的时间要对应。

  6.项目产品已经实现商业化(以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为准)。

  7.项目具有核心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申报的芯片产品已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或已授权的发明专利(须为第一发明权人,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书等为准)。

  硅能源产业化项目

  申报单位和项目除应符合入库通知正文的总体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专题申报要求:

  1.至2022年5月31日,申报主体注册成立已满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代码证为准)。

  2.申报主体要求以光伏 锂电池领域制造为主营业务,且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最近一个完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此方向每个地市同一类产品推荐项目数不多于2个,每个地市总推荐数不多于4个,入选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企业项目(钠离子电池除外)优先支持。

  4.项目启动时间不早于2020年6月1日,完工时间不迟于2022年5月31日(以发票和支付凭证时间为准,申报单位提供完工情况说明,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项目完工证明)。

  5.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指南支持范围所列条件之一(以具备CNAS认可资质或具备CMA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为准)。

  6.项目在上述时间内投入的产业化费用(仅限于设备购置费、配套软件购置费、设备软件安装调试费、研发材料购置费、自研设备外协加工费、工程样品测试费、保险费用(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险),不含税,且必须是用于本项目的合理费用,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项目开支专项审计报告为准,相关发票、支出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的时间要对应)不低于500万元。

  7.项目产品已经实现商业化(以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为准),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

  8.项目具有核心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需具有授权发明专利(须为第一发明权人,以专利证书为准)或技术标准等(以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发布稿为准)。

  高端芯片应用验证项目

  申报单位和项目除应符合入库通知正文的总体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专题申报要求:

  1.至2022年5月31日,申报主体在广东省内注册且成立已满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注册日期以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代码证为准)。

  2.申报主体要求以汽车或零部件研发、生产、制造为主营业务,且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最近一个完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项目启动时间不早于2020年6月1日,完工时间不迟于2022年5月31日(以发票和支付凭证时间为准,申报单位提供验收报告和完工情况说明,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项目完工证明)。

  4.申报项目产品必须使用符合本指南支持范围之一的汽车芯片,实现批量装车应用,并达成汽车芯片推广应用考核指标要求。自主化率数量比例(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芯片数量/使用芯片总数量,以具备CNAS认可资质或具备CMA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报告为准)不低于7.5%,或自主化率经费比例(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芯片采购费用/使用芯片总经费,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为准)不低于15%。

  5.项目在上述时间内投入的应用验证费用(仅限于设备购置费、配套软件购置费、设备软件安装调试费、研发材料购置费、自研设备外协加工费、测试认证费、保险费用(仅限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险),不含税,且必须是用于本项目的合理费用,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项目开支专项审计报告为准,相关发票、支出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的时间要对应)不低于1000万元。

  6.申报项目产品已经实现商业化(以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为准),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

  7.项目具有核心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需具有授权发明专利(须为第一发明权人,以专利证书为准)、软件著作权或技术标准等(以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发布稿为准)。

  芯片检测认证能力建设项目

  申报单位和项目除应符合入库通知正文的总体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专题申报要求:

  1.至2022年5月31日,申报主体在广东省内注册且成立已满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注册日期以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代码证为准)。

  2.申报主体要求是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以试验检测、分析评价、认证计量、数据服务、培训咨询、标准信息及专用设备和专用软件研发等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且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最近一个完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申报主体要求具备芯片领域CNAS认可资质或CMA认可资质,已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平台,且项目实施期内牵头承担国家部委芯片检测认证领域重大项目。

  4.项目启动时间不早于2020年6月1日,完工时间不迟于2022年5月31日(以发票和支付凭证时间为准,申报单位提供完工情况说明,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项目完工证明)。

  5.项目在上述时间内投入的能力建设费用(仅限于设备购置费、配套软件购置费、设备软件安装调试费、研发材料购置费、自研设备外协加工费、测试认证费,不含税,且必须是用于本项目的合理费用,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项目开支专项审计报告为准,相关发票、支出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的时间要对应)不低于1000万元。

  6.申报项目已开展汽车芯片检测认证技术服务(以提供的技术服务报告、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为准),提供服务次数不低于50次,服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7.项目具有核心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需具有授权发明专利(须为第一发明权人,以专利证书为准)、软件著作权或技术标准等(以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发布稿为准)。

申报时间

       6月15日前

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

  1.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充分认识项目入库工作的重要性,积极组织本地区项目库的申报,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并于6月15日前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210.76.80.141完成本地区项目申报配置。各地市如有自建项目系统,请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二期)正式上线使用的通知》的要求与我厅系统进行对接。

  2.项目申报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自愿申报,向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材料,并同步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210.76.80.141填写申报材料(登录系统后可在通知公告中查阅专项资金申报企业操作手册),预算年度请选择2023年,申报扶持方向请选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支持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如地市有自建项目系统的,可另按地市申报要求填报。

  (二)项目评审。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审论证,科学选择内部集体研究、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形成书面结论,作为项目入库合规性审核和优先排序的依据,原则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并于7月31日前向我厅(电子信息工业处)报送项目申报情况、评审情况、已通过评审的项目汇总表、项目申报材料(一份)、评审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专家签到表、专家评审意见等)、地市预算总体绩效目标表和入库项目汇总表、党组会纪要等备案,未备案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项目入库。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在完成项目审核推荐流程后,在7月31日前将拟入库项目录入(导入)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储备项目库”,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项目入库填报时,请在项目名称前注明申报专题类型,如申报方向1的项目应命名为“(电子1)XX项目”。

  (四)资金分配。根据项目入库情况,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及以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资金分配。鼓励省市县(区)对项目予以联合支持。

  (五)监督管理

  1.按照“谁评审、谁负责”原则,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项目的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为中、低或差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省财政厅“四挂钩”相关规定,下年度原则上减少安排或不安排专项资金。

  2.获得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应主动积极配合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拒不配合财政、审计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的日常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经正式提醒到期仍不整改的项目单位及负责人,在其整改之前不得安排专项资金,超过整改期后完成整改的,5年内不得安排专项资金。在日常检查、绩效评价、审计工作中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项目单位,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吴跃前020-83135986,陈先倡020-83134730,电子邮箱:gddzxxc@gde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