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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增城侨梦苑政策支持项目

发布时间:2021-04-13 浏览量:621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1-04-12/2021-12-31
  • 项目类型 :
      人才类,创客空间/孵化器/产业园/科技园,公共/示范平台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创业补贴 ,人才补贴

具体扶持方式

  一、增城侨梦苑创业启动支持项目

  第1类,一般性人才项目。享受增城区及侨梦苑普惠性政策;享受200平方米以内办公场地3年免租(免租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开始计算,每个侨梦苑园区每年最多支持15个项目,每个园区最多支持30个项目)。

  第2类,申请5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地3年免租和20万元创业启动资助的人才项目。除享受我区及侨梦苑普惠性政策外,享受5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地3年免租(免租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开始计算),并一次性给予2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补助。

  第3类,重点优质人才项目。申报增城区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人才)支持计划创业领军团队新引进组项目并通过书面评审的人才项目,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的人才项目,以上项目通过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后,给予“一企一策”的专项政策支持(包括提供办公场地、人才公寓、股权投资、资金扶持等),支持力度不超过增城区创业领军团队奖励力度,兑现方式参考增城区创业领军团队。


  二、增城侨梦苑高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转化中心设计装修费用补助项目

  按照高科技成果展示、交易和转化中心实际发生的设计和装修费用的40%给予投资运营方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补助范围包括装修工程设计费、装修材料费、装修人工费、装修管理费等相关设计和装修费用。


  三、增城侨梦苑创新创业驿站和姊妹园区建设支持项目

  1.工作经费补助。对创新创业驿站(姊妹园区)开展的招才引智引资工作,根据实际经费支出情况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补助,最高支持3年。补助内容包括场地租金(不超400㎡)、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劳务费、办公材料费、活动举办费等与业务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其中劳务费不超过总申报补助经费的50%。

  2.引资引技引智资金奖励。对于符合工作经费补助的申报条件,且协助我区引进优秀人才、先进技术、优质项目、资金等创新要素的创新创业驿站(姊妹园区),区科工商信局按年度对其实际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一次性分别给予100、60、30万元的奖励。


  四、增城侨梦苑创新创业活动补助项目

  1.组织创新创业交流活动补助。支持组织产业论坛、科技论坛、项目路演、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交流活动,且成功引进2个以上优质人才项目落户增城区,可按组织活动发生的实际费用(场地费、人员费、食宿费、专家费等)的50%给予组织方补助。其中成功引进2~3个优质人才项目的,最高获得100万元补助费用;成功引进4~5个优质人才项目的,最高获得200万元补助;成功引进6个以上优质人才项目的,最高获得300万元补助。

  2.参加大型双创活动补助。支持侨商、港澳台、海归、海外的人才或内地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参加创客主题论坛、创业大赛、竞技比赛、技术成果交易会、创客集市等大型双创活动,可按照参加活动的实际支出费用(包括主办方收取的活动费用和参加活动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的50%给予活动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五、增城侨梦苑企业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补助项目

  1.在园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业,参加增城区政府、增城开发区举办或者组织的国内外知名科技展览会,按展位费(展览)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的补助。

  2.在园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经所在企业批准并向区科工商信局报备后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学习考察的,按实际费用发生额给予资助,每年最高补助4万元。


  六、增城侨梦苑企业引荐奖励项目

  按所引进企业对本区经济贡献的100%进行奖励,即按所引进企业上一税收年度形成税收留存增城区部分的100%奖励引荐人,每个项目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期限从引进企业注册并入驻侨梦苑的第一年开始计算,奖励3年。

  引荐人同一年度引进两家或以上企业的,可以同时申请两个或以上奖励,即每引进一家企业可以申请一个奖励,每引进一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家被引进企业有两个或以上的引荐人的,每年所有引荐人相加总的奖励不得超过200万元。


  七、增城侨梦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补助项目

  按照平台固定资产投入的40%给予平台运营单位补助,最高补助2000万元;并提供最高2000平方米的免费场地支持,最高支持5年。其中,获得国家、省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服务类),可获得最高5000平方米的免费场地支持,最高支持5年。

  免费场地支持自平台入驻之日起算。平台固定资产投入包括产权属于运营单位所有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装修或改装产生的费用、仪器设备投入、办公设备投入等。本次财政补助资金按2019年11月15日之后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计算补助。该扶持政策支持的产业领域、研究或服务方向均相同的平台不超过1个。


  八、增城侨梦苑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管理运营补助项目

  对侨梦苑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2020年度的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运营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 第一档100 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考核合格的侨梦苑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总数的 30%;第二档 70 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考核合格的侨梦苑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总数的 30%;第三档 50 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考核合格的侨梦苑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总数的 40%。对考核不合格的平台载体,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期后仍未能通过考核的,报请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对平台载体取消登记或进行摘牌。

具体申报条件

  一、增城侨梦苑创业启动支持项目

  (一)第1类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侨商(持有中国护照在国外居住并回国投资的商人)

  (2)港澳台人才和海外人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一般应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境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人才;

  ②在国际知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卫生机构、国际知名企业或金融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③其他急需紧缺的人才。

  (3)海归人才应毕业于境外优秀高校,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4)内地高层次人才包括增城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地级市及以上层次的高层次人才,取得博士学位或副高职称以上的人才。

  (5)其他优秀人才。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进行产业化,且该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应税销售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创新人才。

  2.项目负责人需掌握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项目产业化方向与拥有的技术密切相关。

  3.项目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智能制造、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

  4.项目已在或拟在侨梦苑及分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注册企业(已在园区注册的企业,以及已在增城区其他地方注册拟搬迁进入园区的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两年),拟注册企业需在获得资助前完成注册。

  (二)第2类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除符合第1类申报对象条件外,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万元且企业由项目团队成员或项目负责人控股的(拟注册企业的项目须提交相应承诺书);

  2.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三)第3类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除符合第1类申报对象条件外,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项目已申报增城区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人才)支持计划创业团队项目新引进组,并进入专家组评审环节,通过书面评审。

  2.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二、增城侨梦苑高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转化中心设计装修费用补助项目

  (一)投资运营单位须为在园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且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投资运营单位须具备建设、运营高科技成果展示、交易和转化中心的投资服务经验、能力或资源。

  (三)高科技成果展示、交易和转化中心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发展方向明确、管理模式清晰。

  (四)高科技成果展示、交易和转化中心须在园区内建设办公场地、展馆、展厅、平台等实体,完成设计装修并正式投入运营,且符合园区环保、安全方面的要求。

  (五)高科技成果展示、交易和转化中心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专职从事技术交易或转移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且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

  (六)高科技成果展示、交易和转化中心须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明确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等。

  (七)高科技成果展示中心所展示的科技成果可以由本中心进行交易或转化。


  三、增城侨梦苑创新创业驿站和姊妹园区建设支持项目

  (一)申请侨梦苑创新创业驿站和姊妹园区工作经费补助的申报条件

  1.申报创新创业驿站的单位应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申报单位须为本地园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实际提供异地招才引智引资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②申报单位应当是创新创业驿站的投资或运营单位,即申报单位可为在区外设立驿站的区内机构,或由区外机构设立的区内驿站,但不含区内机构在区内设立创新创业驿站。③申报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其他法人、社会组织、个人在国内外设立或运营创新创业驿站。

  2.申报姊妹园区的单位应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申报单位须为本地园区的运营单位。②申报单位应与区外、境外园区合作建立姊妹园区。③外部姊妹园区协助本地园区开展招商工作,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

  3.创新创业驿站(姊妹园区)或驿站投资方与3个以上其他国家(地区)的政府、高校、知名企业、研发机构、协会等单位在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以及金融服务等方面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且实际发生业务关系和交流活动。

  4.创新创业驿站(姊妹园区)每半年应力争做到:为我区成功引进优质项目或优秀团队不少于2个,项目需达到侨梦苑一类项目门槛以上;项目对接不少5个;举办人才和企业交流、推介等活动不少于1场。

  5.创新创业驿站(姊妹园区)成立投资公司或与第三方投资公司建立合作关系。

  (二)申请引资引技引智资金奖励的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符合工作经费补助的申报条件。

  2.协助侨梦苑引进优秀人才、先进技术、优质项目、资金等创新要素,根据综合评价情况给予奖励:其中当年引进不少于4个优质项目,项目对接不低于10个,活动举办不少于3场可获得30万元奖励;当年引进不少于6个优质项目,项目对接不低于15个,活动举办不少于4场可获得60万元奖励;当年引进不少于8个优质项目,项目对接不低于20个,活动举办不少于5场可获得100万元奖励。


  四、增城侨梦苑创新创业活动补助项目

  (一)申请组织创新创业交流活动补助的申报条件:

  1.创新创业交流活动的举办地须在增城侨梦苑(含分园区)内;

  2.举办的创新创业交流活动须事先经区科工商信局备案,且在活动结束后一年内提出补助申请;

  3.产业论坛、科技论坛、项目路演等活动须有5名及以上国内高层次人才、港澳台人才或海外人才参加,总参加人数不低于100人;若为项目路演,还须有10个以上路演项目参加;若为创新创业大赛须主要评委为创新创业领域的知名导师或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力,有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作为活动的主办、协办或指导单位,具有一定的品牌效应和社会影响力,参赛项目须有50个以上;

  4.举办的创新创业交流活动须成功引进2个以上优质人才项目落户我区;

  5.举办的创新创业交流活动须为大型创新创业交流活动,有利于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6.同一交流活动只支持一个举办主体,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举办主体最多支持一次。

  (二)申请参加大型双创活动补助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补助的单位须为在增城侨梦苑或分园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创办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侨商、港澳台人才和海外人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

  ②在国际知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卫生机构、国际知名企业或金融机构担任过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③其他急需紧缺的人才。

  (2)海归人才应毕业于境外优秀高校,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3)内地高层次人才包括增城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地级市及以上层次的高层次人才,取得博士学位或副高职称以上的人才。

  (4)其他优秀人才。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进行产业化,且该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应税销售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创新人才。

  3.参加大型双创活动项目须在增城侨梦苑(含分园区)转化落地。

  4.参加的大型创新创业活动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创客主题论坛、创业大赛、竞技比赛、技术成果交易会、创客集市等创新创业活动原则上应连续举办至少2年;有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作为活动的主办、协办或指导单位;应具有一定的品牌效应和社会影响力。②创客主题论坛活动须有5名及以上国内高层次人才、港澳台人才或海外人才参加,且总参加人数不低于100人;③创业大赛、竞技比赛主要评委须为创新创业领域的知名导师或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力;④技术成果交易会、创客集市须有不少于10家技术团队或公司参加,且总参加人数不低于100人。


  五、增城侨梦苑企业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补助项目

  在增城侨梦苑及其分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内部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


  六、增城侨梦苑企业引荐奖励项目

  1.所引进企业须从增城区以外引进,目前已在增城侨梦苑及分园区注册、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所引进企业须在2019年11月15日之后新落户侨梦苑及其分园区,不包含在2019年11月15日之后迁出园区又重新迁入园区的。

  2.引荐人须在区科工商信局、开发区经科信局等招商部门登记备案。

  3.申报单位或申报人通过引荐、推介、沟通、协调使得企业在增城侨梦苑及其分园区落户,必须持有与所引进企业和有关管理单位出具的《项目引荐确认表》。

  4.同一家被引进企业的引荐人为两个或以上的,由共同受奖人推荐其中一名代表并提供其他受奖人的委托书及奖金分配协议书。


  七、增城侨梦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补助项目

  (一)申请固定资产投入补助资金和2000平方米免费场地支持的申报条件

  1.平台必须在园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平台具备基本的运营条件,如完成基本的装修、配备科研人员或专职服务人员、配备必要的科研仪器和设备、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等。

  3.平台须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清晰合理的运营机制和运营模式,且公共服务的业务范围符合国家、省、市、区科技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突出自身优势和特色。

  4.平台须具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其中属于重点实验室的,须具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项目负责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且科研团队固定在职的中级职称及以上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属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属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服务类)的,从事中小微企业专业服务、具有相应职业资格或技术职称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

  5.平台应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或公共服务能力。其中,重点实验室或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研究开发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服务类)应具备提供公共服务的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服务设施。

  6.平台的投资运营单位须具有一定的平台运营经验,或者已经与其他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服务类)等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7.若平台为广州市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服务类)等,则仅需满足第1项条件即可申请该项政策支持。

  (二)申请固定资产投入补助资金和5000平方米免费场地支持的申报条件

  1.平台必须在园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平台须为获得国家、省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服务类)等。


  八、增城侨梦苑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管理运营补助项目

  1.申报单位须为在我区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同一运营单位同时运营侨梦苑园区、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的,只需参加侨梦苑园区绩效考核;同一运营单位同时运营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的,只需参加孵化器绩效考核。

申报材料

  一、增城侨梦苑创业启动支持项目

  (一)第1类申报对象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侨梦苑创业启动支持第1、2类对象申报书(附件1);

  2.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如项目负责人属港澳台人员,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如项目负责人属外籍人员,须提供:①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需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国绿卡)。②未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国绿卡)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注:居留许可的居留事由应为“工作”;工作许可应提供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

  3.侨商、港澳台、海外、海归、内地高层次人才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其他优秀人才。需要提供已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相关证书复印件,以及该知识产权已进行产业化且应税销售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证明材料;

  5.技术证明材料(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新药证书、各类许可证等)复印件;

  6.项目计划书;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尚未注册企业,但拟在园区注册企业的项目,按申报条件要求提供相应的“成立企业承诺书”);

  8.公司章程复印件(尚未注册企业的不需提供);

  9.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尚未注册企业的不需提供);

  10.经税务部门审核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或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

  11.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实际支付租金的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二)第2类申报对象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项目属于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少于50万元且项目团队成员或项目负责人控股的,除提供第1类申报对象需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少于50万元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投资款项支付凭证及验资报告/增资验资报告)以及项目团队成员或项目负责人的控股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增城区科工商信局负责报销项目验资报告/增资验资报告出具费用,申报单位提交验资报告/增资验资报告材料时,请附上相应发票。)

  2.项目属于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的,除提供第1类申报对象需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荐书。

  (三)第3类申报对象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属于已申报增城区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人才)支持计划创业领军团队新引进组项目并通过书面评审的项目,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侨梦苑创业启动支持第3类对象申报书(附件2)(只需填写封面、及第一、十、十四等3项);

  (2)申报增城区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人才)支持计划申报材料;

  (3)团队(人才)项目进入综合评审通知公告截图。

  2.项目属于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的,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侨梦苑创业启动支持第3类对象申报书(附件2);

  (2)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荐书;

  (3)重点优质人才项目佐证材料,包括: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团队成员证明材料:

  ①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其中:

  港澳台人员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外籍人员应提供:a.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需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国绿卡)。b.未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国绿卡)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

  (注:居留许可的居留事由应为“工作”。工作许可应提供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且申请证件依托的工作单位与其申报我区项目(资助)的工作单位一致。)

  ②侨商、港澳台、海外、海归、内地高层次人才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其他优秀人才,需要提供已获得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以及该专利已进行产业化且应税销售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证明材料,如委托加工专利产品的需要提供委托合同和收款证明等相关材料;

  ③技术证明材料(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新药证书、各类许可证等)复印件;

  ④申报书中列举的团队成员所主持或参加的科研项目(创业项目)证明;

  ⑤获得市级以上荣誉证书(不属于必须提供材料);

  ⑥团队成员拥有稳定合作基础的证明材料(包括团队共同申请专利、共同参与科研项目、共同发表著作论文等证明)(不属于必须提供材料);

  ⑦其它可兹参考的材料,如最高学历学位材料(海外学位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材料等。

  申报企业证明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尚未注册企业,但拟在园区注册企业的,按申报条件要求提供相应的“拟注册企业承诺书”、公司章程);

  ②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尚未注册企业的不需提供);

  ③经税务部门审核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或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

  ④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⑤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主要团队成员的持股证明;

  ⑥项目计划书。

  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书中列举的奖励证书、代表性成果、行业与市场影响力和其他能证明创业团队水平、能力的材料,项目负责人所在企业、单位拥有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等。(不属于必须提供材料)


  二、增城侨梦苑高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转化中心设计装修费用补助项目

  申报单位需填报《增城侨梦苑高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转化中心设计装修费用补助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相关附件材料:

  (一)投资运营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投资运营单位与园区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三)投资运营单位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四)投资运营单位具备建设、运营高科技成果展示、交易和转化中心的经验或资源佐证材料,包括具备投资资金来源保障、专业运营管理团队、运营管理模式或者具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经验等证明材料。

  (五)高科技成果展示、交易和转化中心负责人及专职人员的佐证材料,包括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中高级职称证明、技术经纪人培训证明等。

  (六)高科技成果展示、交易和转化中心的人员机构情况、部门设置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章程、员工激励制度等规章制度。

  (七)高科技成果展示、交易和转化中心的设计装修佐证资料,包括装修设计方案、工程预算、装修协议、竣工验收报告及税务发票等。

  (八)高科技成果展示中心所展示的科技成果可以由本中心进行交易或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增城侨梦苑创新创业驿站和姊妹园区建设支持项目

  申报单位需填报《增城侨梦苑创新创业驿站和姊妹园区建设支持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相关附件材料:

  (一)申请侨梦苑创新创业驿站和姊妹园区工作经费补助的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2.申报单位与创新创业驿站(姊妹园区)关系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创新创业驿站(姊妹园区)的场地证明,如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4.创新创业驿站(姊妹园区)的管理制度、引进项目评估办法、服务流程及主要运行部门人员情况等材料;

  5.创新创业驿站(姊妹园区)或驿站投资方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高校、知名企业、研发机构、协会签署的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6.引进项目、人才团队情况及其在我区注册、纳税证明材料(附件2);

  7.开展项目对接和国(境)外培训、交流等服务相关证明材料(附件3、附件4);

  8.申请工作经费补助的单位,需提供招才引资引智工作中所产生相关费用凭证(附件5)。

  (二)申请引资引技引智资金奖励的申报材料

  1.申报工作经费补助所需提供的申报资料(若不申报工作经费补助仍需提供);

  2.提供关于引资引技引智情况的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创新创业驿站(姊妹园区)的基础条件情况,包括空间条件、团队服务水平、科技金融能力等内容;

  ②创新创业驿站(姊妹园区)的运营绩效情况,具体包括:引进项目数量与质量,海外引进或者合作项目数量与质量,海外项目获得投资、股权估值情况等内容;

  ③创新创业驿站(姊妹园区)影响力评估情况,具体包括:特色活动或者项目、引进重大项目,以创新创业驿站(姊妹园区)名义举办的相关活动等内容。


  四、增城侨梦苑创新创业活动补助项目

  (一)申报组织创新创业交流活动补助的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增城侨梦苑组织创新创业交流活动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2.申报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

  4.经税务部门审核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或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

  5.组织交流活动发生的实际费用清单、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大额发票复印件(单笔5000元及以上)等;

  6.创新创业交流活动总结(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7.活动规模及参与人员证明材料:活动参与人员及参与专家身份证明、参会回执、活动签到表、活动方案、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若为项目路演另须提供参与项目详细情况证明材料;若为创新创业大赛另须提供主要评委资质或影响力的荣誉证书复印件、参与项目详细情况等证明材料;

  8.引进优质人才项目与园区或业主单位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引进优质人才项目详细介绍;

  10. 《组织创新创业交流活动的备案表》(见附件3)。

  (二)申请参加大型双创活动补助的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增城区侨梦苑参加大型双创活动补助申请表(附件2);

  2.申报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企业创始人的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如企业创始人属港澳台人员,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如企业创始人属外籍人员,须提供: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需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国绿卡);未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国绿卡)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注:居留许可的居留事由应为“工作”。工作许可应提供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

  4. 企业创办人属于侨商、港澳台、海归、海外的人才或内地高层次人才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

  6.经税务部门审核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或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

  7.参加大型双创活动的邀请函或通知;

  8.参加大型双创活动的费用清单、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大额发票复印件(单笔5000(含)元以上)等;

  9.参加项目在侨梦苑(含分园区)转化落地承诺书;

  10.参加大型双创活动的现场照片两张;

  11.创业大赛、竞技比赛还需需提供能够证明主要评委资质或影响力的荣誉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五、增城侨梦苑企业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补助项目

  (一)申报参与国内外知名科技展览会补助的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增城侨梦苑企业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补助(科技展览专题)申报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

  4.经税务部门审核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或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

  5.与租展方签订租用展位的合同或含展位费金额、展位面积的确认书复印件;

  6.展位费付款凭证(含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7.展会会刊参展商名录复印件(提供申报单位所在页面,要求页码清晰);

  8.展位彩色照片(照片清晰,必须能体现出整个展位全貌及参展公司名称或企业标识等);

  9.举办或组织参加国内外知名科技展览会的通知文件。

  (二)申报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学习考察补助的高层次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提供以下材料:

  1.增城侨梦苑企业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补助(国际学术交流、学习专题)申报表(见附件2);

  2.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所在企业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

  4.所在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核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或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

  5.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学习考察人才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明身份材料)复印件;

  6.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学习考察人员为侨梦苑及分园区内企业高层次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证明材料复印件(由所在企业出具);

  7.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学习考察人才近半年来社保证明复印件,不满半年的提供入职以来社保证明复印件;

  8.邀请函、代表证(或出席活动的官方证明)等参会证明文件;

  9.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学习考察的照片或影音资料;

  10.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学习考察费用发票复印件;

  11.《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或学习考察报备表》(见附件3)。


  六、增城侨梦苑企业引荐奖励项目

  (一)《增城区侨梦苑企业引荐奖励申请表》(附件1或附件2)。

  (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下同),包括:

  1.登记备案资料,区科工商信局或开发区经科信局出具的《广州市增城区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下称《引荐人登记备案表》)复印件;

  (注:《引荐人登记备案表》及登记备案所需资料见附件3,登记备案资料需单独提交至区科工商信局或开发区经科信局审核,完成审核流程的《登记登记备案表》方可作为证明材料提交。)

  2.若引荐人为机构的需提交:①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②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复印件;③经税务部门审核的上年度财务报表或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

  3.若引荐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复印件、护照等;

  4.所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所引进企业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

  6.所引进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核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或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

  7.项目引荐确认表(见附件4);

  8.若经区委、区政府审议同意落户的项目,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资协议等;

  9.若引荐人两个或以上时,还须提供其他受奖人的委托书及奖金分配协议书。


  七、增城侨梦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补助项目

  申报单位需填报《增城侨梦苑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相关附件材料:

  (一)申请固定资产投入补助资金和2000平方米免费场地支持的申报材料

  1.投资运营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2.投资运营单位与园区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3.所入住的园区被认定为增城侨梦苑分园区的文件;

  4.投资运营单位对外开放服务的资质证明,或者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对外服务典型案例等佐证材料;

  5.能够证明投资运营单位负责人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的工作简历及相关佐证材料;

  6.投资运营单位专职人员在职证明材料(近三个月社保或纳税证明)、学历及职称证明材料、工作经验证明材料等;

  7.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见附件2)及相应工程建设预付款证明文件、主要设备购买发票等;

  8.平台投资建设方案(提纲见附件3);

  9.场地平面图(标注尺寸)及各办公室功能用途说明

  10.若平台为广州市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服务类)等,还须提供获得市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证书(文件)复印件。

  (二)申请固定资产投入补助资金和5000平方米免费场地支持的申报材料

  除(一)类要求提供的材料1—9项外,还须提供获得国家、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证书(文件)复印件。


  八、增城侨梦苑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管理运营补助项目

  (一)自评报告(附件2)

  (二)基础信息表(附件3)

  (三)佐证材料

  1.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等复印件;

  2.平台载体取得的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广州市众创空间登记证书(由广州市科技局颁发)复印件、侨梦苑园区认定证明文件;

  3.平台载体物业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等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4.平台载体的配套硬件设施(可列明清单并提供设备采购合同或相关照片等);

  5.平台载体专职管理服务人员劳务合同、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或个税缴纳等复印件(需提供专职管理服务人员名单及人员分工安排)、创业导师的相关证明材料;

  6.平台载体管理制度、项目评估考核办法、服务标准及流程等证明文件;

  7.平台载体的营收、融投以及效益情况(可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8.设立的投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与第三方投资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等复印件;

  9.平台载体投资(或通过第三方投资公司)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投资合同、汇款凭证等)及案例;

  10.平台载体入驻企业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或入驻协议)等复印件、为企业提供各项服务(含公共技术服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为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合作协议证明材料复印件;

  11.另外可提供平台载体所取得的各类成果和所获各类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

申报时间

       自该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常年受理,成批处理。


联系方式

        联系人:何小丹、李截妍;020-32825521、020-82748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