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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花都区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励

发布时间:2021-03-24 浏览量:411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1-03-10/2021-03-30
  • 项目类型 :
      奖项评选,文化广电旅游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事后补助

扶持领域

  2020年度:指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获奖、发表、入展(演、播)的作品(以证书落款时间和刊物日期为准)。

具体申报条件

  (一)申报奖励的文艺作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级获奖,即由国家级主办的常设性文艺类评奖中获金、银、铜(一、二、三等)奖(含优秀、入围、提名等鼓励性奖项)。

  2.省级获奖,即由广东省级主办的常设性文艺类评奖中获金、银、铜(一、二、三等)奖(含优秀奖、入围、提名等鼓励性奖项,纳入市级三等奖励标准)。

  3.市级获奖,即由广州市级主办的常设性文艺类评奖中获金、银、铜(一、二、三等)奖(不含优秀、入围、提名等鼓励性奖项)。

  4.刊物发表于广州市级、广东省级以上媒体(日报、晚报、文艺刊物),在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学习强国平台发表的作品与刊物发表奖励标准一致。在我区区级宣传文化部门所开设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及《今日花都》报发表的文艺作品三次可以认定为市级发表一次(“认定”是指通过评委会鉴定)。

  5.在广州市、广东省及以上入展(演、播)的作品(书画摄影类及音乐、舞蹈、曲艺、朗诵等表演类)。

  6. 2020年度在网络上获得奖励、刊登、入展(演、播)的文艺作品,申报条件与线下一致。

  7.宣传、文化、文联系统内干部职工视为专业出身,文学艺术成果可以参加评奖。

  提醒事项:根据上述条件申报的作品,按以下原则进行评奖。

  1.申报奖励的作品所参与的比赛、展览(演、播)和刊物发表,主办方需为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宣传线主要职能部门〔包括宣传部、文明办、文化行政部门、文化馆、文联及各协会的下属专业部门(有独立法人的)视为同等级别〕。

  2.评奖方为非宣传、文化、文联系统内单位,内设机构及临时成立的组委会名义,非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的评奖、商业性评奖等,均不予以奖励。

  3.同一作品或项目获多项奖励者,按规定中的最高奖励等级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作品或项目所获奖项中既有团队奖项也有个人奖项的,可以获得两次奖励,即该作品所获团队奖项中最具代表性的奖项和最具代表性的个人奖项。具体奖项及报刊范围参照《花都区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励扶持办法》附录。

  4.职业创作(被买断的、因个人职业原因应单位要求或为所在单位创作的、供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的作品不纳入奖励、扶持范围。

  (二) 申请扶持的文艺作品创作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弘扬社会主旋律和正能量,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文艺作品。

  2.具有花都本土特色,有良好社会效益,提升花都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反映花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等重大题材的优秀文艺作品。

  3.凡获得区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列入本扶持范围。

申报材料

  (一)申报文艺创作奖励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至评审小组办公室:  

  1.《花都区文艺作品奖励申报表》(可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下载,亦可向评审小组办公室索取。);  

  2.有效获奖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报单位的注册信息或个人的身份信息(非花都户籍的个人须提供在花都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缴纳三年以上社保的信息,或者加入本区注册的文艺团体会员3年以上);

  4.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比赛、展览主办方征集作品的公告。

  (二)申报文艺创作扶持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花都区文艺创作扶持项目申报表》(可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下载,亦可向评审小组办公室索取。);  

  2.申报单位的注册信息或个人的身份信息(非花都户籍的个人须提供在花都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缴纳3年以上社保的信息,或者加入本区注册的文艺团体会员3年以上); 

  3.文艺作品成稿或终稿;  

  4.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日期:2021年4月30日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小姐,电话:020-86832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