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海珠区现代商贸产业奖励项目
发布时间:2021-03-19 浏览量:248 收藏
在本细则有效期内,批发零售业限额以上企业年度销售额同比净增并达到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对批发业限额以上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速高于当年本区全区商品销售总额增速5%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增速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的,额外奖励10万元。
(二)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速高于当年本区全区商品销售总额增速5%以上,销售额较上年每增加10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若同一企业同时满足上述第(一)、(二)项奖励条件的,可叠加奖励,但同一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含)。
对零售业限额以上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速高于当年本区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5%以上,给予20万元奖励;增速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的,额外奖励10万元。
(二)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速高于当年本区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5%以上,销售额较上年每增加5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若同一企业同时满足上述第(一)、(二)项奖励条件的,可叠加奖励,但每年同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含)。
应符合《广州市海珠区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一节所列条件的现代商贸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海珠区注册、纳税、纳统的“四上”批发零售企业;
(二)2019年度对本区财政贡献额200 万元以上;
(三)批发业限额以上企业年度销售额5 亿元以上,零售业限额以上企业年度销售额2 亿元以上;
(四)企业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速为正增长。
各企业须提交一式三份的书面申报材料,同时提交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PDF格式)。申报材料应包括:
1.海珠区现代商贸产业奖励项目申请书(原件);
2.海珠区现代商贸产业奖励项目申报表(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件);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盖章件);
5.企业2019年度完税证明(盖章件);
6.企业征信记录(盖章件);
7.承诺书(原件)。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有注明“盖章”、“签章”字眼的位置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和由负责人亲笔签名或加盖签名章。以上材料需装订成册。
《海珠区现代商贸产业奖励项目申请书》、《海珠区现代商贸产业奖励项目申报表》、《承诺书》可参照附件模板制作。
任何申报企业必须保证全部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已提交的材料,视为申报企业已认可其真实性。区科工商信局等部门必要时可对企业提交的材料原件进行查验,申报企业必须予以配合提供。
2021年3月23日前。
(一)企业自主申报,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组织项目初审;
(三)研究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和金额;
(四)对拟奖励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五)上报区政府审议;
(六)拨付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