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台湾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项目
发布时间:2020-08-24 浏览量:872 收藏
1. 资助人数:10人。
2. 资助期限:6个月。
3. 资助标准:人民币15000元/月(含税)。
4. 优先资助领域:卫生健康、生态农业、信息科学。
5. 拨款方式:执行管理机构将6个月的经费一次性划拨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纳税后逐月向台湾青年学者发放(具体经费发放方式由接收单位与台湾青年学者直接商定),不得无故克扣或用于其他用途。
6. 拨款时间:接收单位提交入境信息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执行管理机构划拨经费至接收单位。经费到账前,接收单位按资助标准每月为台湾青年学者垫付生活费用,待经费到账后冲抵垫付费用。
7. 资费说明:经费仅用于台湾青年学者在大陆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生活补贴和保险这三项(保险为必办项,且至少含医疗保险和人身险),机票等其他支出由台湾青年学者自理。
8. 经费管理: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接收单位所在地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执行管理机构和台湾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负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9. 缴税说明:具体税费由接收单位按照本单位及税务部门规定进行缴纳。
10. 请假经费发放说明:若台湾青年学者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接收单位可视情批准。请假期间不计入在大陆工作期限,暂停发放经费补贴。
一、接收单位的资质
1. 依法在大陆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和能力、具备相应科研条件和能力的法人科研机构、高校或企业。
2. 有意愿接收台湾青年学者,并能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3. 能够向台湾青年学者出具来大陆工作邀请函并协助其办理入境、居留、保险等相关手续。
4. 能够提供事业单位往来收据或正式发票。
5. 能够指定本单位的台湾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负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由其负责本单位内部全部的申报、后期管理及答疑等事宜。
6. 接收单位合作者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已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具备与台湾青年学者开展合作研究与人才培养的能力和条件。
二、接收对象的标准
1. 具有台湾户籍。
2. 承诺在大陆期间遵守大陆的法律法规和接收单位的规定。
3. 年龄在40岁以下(含40岁,以申请日期时间为准);取得突出研究成果者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4. 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5年以上科研经验。
5. 在台湾有正式工作。
6. 在院校或科研机构、企业已拥有(或相当于)助理研究员以上职位,取得突出研究成果者优先。
7. 身心健康,能够胜任科研工作。
8. 承诺资助期间全职在大陆工作。
1. 2020年度“台湾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申报书
2. 2020年度“台湾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申报项目汇总表
2020年9月30日前
1. 主管部门发布台湾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征集通知和征集指南。
2. 接收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求,与拟推荐台湾青年学者先达成合作意向,由接收单位提出接收岗位及推荐人选,填报台湾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申报书,报送至组织推荐部门。
3. 组织推荐部门对接收单位及推荐台湾青年学者情况进行初审,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并将台湾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申报书报送至执行管理机构。
4. 执行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确定立项名单后,由执行管理机构通知组织推荐部门和接收单位,并提供台湾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项目合同模板。
5. 接收单位收到接收通知后,将邀请函发送给台湾青年学者本人,与其签订工作协议,并协助其办理入境、居留、保险等手续。
6. 接收单位在台湾青年学者入境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给执行管理机构。包括:(1)台湾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项目合同(经执行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2)在大陆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出具的台湾青年学者在大陆证明(加盖公章)、台胞证复印件、出入境相关证明、保险复印件或已购保险证明(加盖公章)。(3)接收单位与台湾青年学者签订的工作协议复印件。
7. 执行管理机构审核入境信息材料,签署合同,将合同邮递至接收单位,并在收到入境信息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接收单位拨付经费。接收单位需向执行管理机构提供正规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8. 接收单位在项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执行管理机构提交总结及决算。
9. 在申请人接收邀请函后,若其中一方无故毁约,则该方在2年内不得申请本项目。
科技部海峡两岸科学技术交流中心
封晓茹,010-68598407
科技部港澳台办公室
刘玉慧,010-58881313
申报材料寄送地址:
科技部海峡两岸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邮编10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