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广东省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

申报已结束广东省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

发布时间:2020-03-23 浏览量:328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0-03-19/2020-04-21
  • 项目类型 :
      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智能制造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1.奖励方式。设备事后奖励。

  2.奖励比例。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服从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纳入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首次达到新增或转产产能50%以上时间节点,在1月10日至2月7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80%的奖励;在2月8日至2月20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在2月21日至4月20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40%的奖励。

  3.设备投资额认定。设备投资额(含配套软件)以确实形成有效产能的设备购置发票等合法票据(不含税)为准,具体额度按不超过疫情前设备市场价格上浮15%核定,且发票等合法票据日期必须在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支持期内。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扶持领域

  一是企业在1月10日至4月20日间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新增或转产产能为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国家法定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新购置设备设计产能生产的合格产品量核定。二是企业在1月10日至4月20日间纳入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三是企业申报奖励资金的项目设备投资须未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且设备购置发票、购置合同、支付凭证与设备实物铭牌等证明材料相对应。四是企业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异地技术改造项目参加项目所在地市申报。



具体申报条件

  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具有转换条件的通过技术改造快速转成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上述企业应同时服从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的调配或收储。疫情防控物资主要包括口罩、防护服、面罩、护目镜和眼罩、医用手套、医用鞋套、医用帽子、红外测温仪、检测盒、无纺布、熔喷布、耳带、改性PP塑料、磷酸氯喹、红外体温检测仪/红外测温传感器NTC热敏芯片等相关配套原料和元器件。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疫情防控合格物资生产许可证件、与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和各级政府签署的调配或收储采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 1月10日至4月20日期间购买的生产机器设备(含软件)发票复印件。

  3. 1月10日至4月20日的新增或转产产能调拨汇总表及每日调拨单复印件。

  申报资料参照附件2范本制作,一式3份用A4纸打印,按顺序整理成册,所在园区、镇街工信部门留存1份,2份报市工信局。



申报时间

  企业根据上述第一条第(三)点奖励标准,在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并且纳入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首次达到新增或转产产能50%以上的时间节点至4月21日前,向所在园区、镇街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各园区、镇街工信部门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应知尽知,加强指导,及时抓好政策落实。

申报流程

  1.企业向所在园区、镇街工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2.各园区、镇街工信部门核实申报企业新增设备的生产状态、固定资产入账情况和疫情防控物资纳入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任务情况,符合条件的汇总报市工信局(附件1);

  3.市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定,符合条件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4.市工信局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意见对拟奖励企业进行公示,报请市政府同意立项后下达奖励资金。



联系方式

  联系人:游琼顺,姚力裕

  联系电话:0769-22222425,0769-21689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