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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29 浏览量:348 收藏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无法按时办理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其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其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
一 适用对象
在我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并在疫情期间符合险种待遇申领条件的个人。
二 服务标准/服务情形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如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办理待遇申领业务的,可以在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养老保险:因疫情影响而无法按时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延长待遇申请时间,统一按符合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次月发放待遇。
失业保险:疫情期间不要求失业人员到经办前台办理失业验证手续,推广应用网上办理。对于未按期办理验证手续的,暂不停发待遇。对于疫情期间需办理失业待遇申领业务的,推广应用网上办理。
工伤保险: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办理生存认证手续的,暂不停发待遇。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联系人:谢维聪,联系方式:83812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