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海珠区促进风险投资集聚区发展
发布时间:2020-01-14 浏览量:346 收藏
《广州市海珠区促进风险投资集聚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四条 (一)对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的奖励。
1、对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实收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的,经认定按其实收资本的1.1%给予奖励(含第七条规定的奖励),之后每年申报一次,计算当期比上一申报期实收资本的增量,每增加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经认定奖励110万元(含第七条规定的奖励)。
2、对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管理的契约型基金规模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并且以自身名义投资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且投资年限已满一年的,经认定按其实际投资规模的1.1%给予奖励(含第七条规定的奖励),之后每年申报一次,计算当期比上一申报期实际投资规模的增量,每增加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经认定奖励55万元(含第七条规定的奖励)。
单个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累计最高奖励3300万元。
(二)对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的奖励。
对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实际管理规模达到3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的,按其实际投资本区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经认定给予奖励300万元(含第七条规定的奖励)。单个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
第五条 对风险投资管理企业连续36个月实际发生的租金经认定给予一定补贴,具体补贴面积如下:
(一)实际管理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3亿元人民币以下(或等值外币)的,最高补贴300平方米(以租赁建筑面积计,下同)租金;
(二)实际管理规模3亿元人民币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下(或等值外币)的,最高补贴500平方米租金;
(三)实际管理规模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的,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租金,并按其补贴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0元的装修补助。
(以上租金不含管理费,且最高租金补贴标准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150元)
第六条 对获得本意见第四条奖励或第五条补贴的风险投资机构经认定给予连续5年奖励,其中前3年按照其对本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9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含第七条规定的奖励),后2年按照其对本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5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含第七条规定的奖励)。
《广州市海珠区促进风险投资集聚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扶持的对象为风险投资机构。
风险投资机构是指风险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风险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且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本意见生效后新迁入(以商事主体登记核准日期为准)的并且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统计管理及实际办公地点均在经区科工商信局研究选定并公示无意见的风险投资集聚区内;
(二)诚信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三)须承诺自收到最后一次扶持资金之日起三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与统计关系、不减少实收资本(实缴出资额,项目正常退出的除外),如有违反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本意见扶持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除满足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入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二)接入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资金募集、开展投资、项目退出情况及投资协议、合同等在监控中心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