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台资企业创新补助—台企研发机构补助)
发布时间:2017-05-16 浏览量:395 收藏
择优遴选支持符合标准建设研发机构的台资企业,按照后补助方式每家市财政支持经费80万元,支持不超过10家,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研发机构获得市台资企业研发机构培育支持最多1次。
(一)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台资企业。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内部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技术服务的机构。
(二)申报要求
本专题申报应符合通知中的相关要求,此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并已开展研发活动,2019 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或2018、2019年的平均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2.企业研发机构已有固定的研发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含房产)原值不低于100万元,软件类、设计类和服务类企业研发机构要求不低于50万元。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除满足前述条件外,需提供共建研发机构的合作协议,且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已提供不少于75万元的建设经费。
3.企业研发机构已有专门的研发队伍,并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总人数的25%。
4.企业研发机构负责人必须为申报企业的在职人员。
5.企业获得过市级或以上研发机构立项支持的,不得再申请台企研发机构培育补助的支持。
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提交《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
1.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申报资料,具体按照本通知中的要求提供。
2.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能够佐证研发费用支出情况、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原值)。
3. 提供研发场所面积的相关材料(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4. 专职研发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职称等相关材料(专职研发人员超过 5 人的,提供前 5 人资料。台湾人员可提供台胞证)。
5. 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提供共建研发机构的合作协议,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提供建设经费的报告(可以一并在专项审计报告中体现)。
6. 研发机构的专职研发人员中如有境外人员,须上传境外人员知情同意函。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2020年12月14日9时、网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11日17时,组织单位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18日17时。
(一)申报单位注册。申报单位进入阳光政务平台按要求完成单位用户注册(新开户),获取单位用户名及密码;已有单位用户账号的,不需另行注册。
(二)单位和申报人信息维护。单位用户登录阳光政务平台,完善录入单位信息基本情况,根据需要可创建申报人账号、密码,申报人用户登录阳光政务平台并完善个人信息。
(三)项目申报。申报人登录阳光政务平台,选择相应的科技计划(专题)类别,在线填写申报材料后,提交至申报单位审核。
(四)审核推荐。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报质量,通过后提交至对应的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推荐(申报单位如需修改申报信息可与组织单位联系,经组织单位网上推荐的项目不再退回修改)。
接听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综合业务咨询:市科技局邝敏玲、金若谷,83124168、83124169
组织单位:市台办宋力、邓蕾,83105032、83105036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400-161-6289、83124114、83124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