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广东省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军民融合发展重大项目)
发布时间:2019-11-06 浏览量:2133 收藏
申报单位在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组织架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军民融合发展重大项目
重点支持纳入国家重大专项工程、国家和我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的军民融合重大项目。
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总投入中自筹经费原则上不低于50%(“智慧海防”建设项目除外),实施地必须在省内。
(二)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经费预算,按字申报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并出具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个方向,原则上对同一单位最多扶持2个项目,同一项目只能获得一次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四)申报项目须符合有关领域申报指南具体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
军民融合发展重大项目
(一)项目列入国家重大专项工程、国家和我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等。
(二)项目已开工建设且项目建设进度≤70%,在2019年内有重大突破或取得标志性进展。
(三)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
1.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有尚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2.项目单位有省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验收。
3.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
4.同一项目通过更换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
(一)填报《2020年度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2020年度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2020年度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和绩效目标申报表》,并提交纸质文件原件。
(二)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如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请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自筹资金能力证明材料。
(四)项目列入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五)项目产生重大突破或取得标志性进展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中期交工、样品(产品)测试成功或取得国家认证等。
(六)项目包含基建工程需提交立项、土地批复或国土证、环保批复和施工许可证等项目支撑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申报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交认为对其项目申报有帮助的其他证明材料。
2019年11月20日前
(一)省直单位、中央驻粤单位和取得武器装备保密资质的单位可直接向我办申报,其他企事业单位需经地级以上市委军民融合办或军民融合牵头单位初审后上报我办。
(二)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由地级市申报的项目还需加盖地级以上市委军民融合办或市军民融合牵头单位公章);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式三份,装订成册。若材料涉密,须按保密有关工作要求(定密级、使用涉密载体等)办理,并由专人送达。所有资料请于2019年11月20日前送达我办发展规划处(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901号大院1号楼1204室)。
(三)我办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各地(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
联系人:张苗;联系电话:020-86115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