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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粤港澳科技合作专题(粤澳联合创新资助项目)

发布时间:2019-07-29 浏览量:489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1-09-20/2021-11-19
  • 项目类型 :
      科技创新
  • 扶持方式 :
      事前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每项资助 100万元。


扶持领域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香港、澳门高校和科研机构以目标市场明确、市场前景良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为基础,与广东省创新主体合作。重点围绕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开展主要以小试、中试为目标的研究开发,向市场提供新工艺或新产品。项目实施周期为 2~3 年。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四类项目:一是粤港澳联合实验室依托单位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二是生物医药领域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有关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三是集成电路领域与芯片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四是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具体申报条件

  申报要求

  (一)“港澳科技成果来粤转化”专题的牵头申报单位应当为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或研发中心(详见附件5)、澳门高校或科研机构,参与申报单位必须包括至少1家广东企业。其他专题的牵头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

  (二)申报单位应根据通知及附件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及所需证明材料(详见附件6),且保证项目内容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牵头申报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项目一经立项,将根据申报书内容转化生成合同书,无正当合理的理由不予修改调整。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牵头申报单位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项目负责人有广东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结题的;项目负责人2021年提交的广东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请书累计已达到2项(含2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法人有项目逾期一年未完成结题的(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

  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

  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

  4.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的;

  5.省内单位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6.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的;

  7.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的。

  (四)申报本专题必须上传《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须匿名,模板可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中下载。


       申报条件

  1.项目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2.牵头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香港申请机构必须为公营科研机构或研发中心。公营科研机构指香港本地大学(包括所有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院校)、根据香港法例《专上学院条例》(第 320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以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等机构。研发中心指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香港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被指定为资讯及通讯技术研发中心的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详见附件 5)

  (2)澳门高校或科研机构。

  3.参与申报单位必须包括至少 1 家广东企业。内地参与合作的企业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鼓励企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投入充足的配套资金,自筹经费配套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4.项目各方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研发任务、分工与知识产权归属,必须包含在广东省内开展小试、中试的条款,且须符合内地与香港、澳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5.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6.同一项目已申报2022年度省科技厅其他业务专题或此前已在省科技厅立项的,不得重复申报本专题。项目负责人应无在研的省级粤港澳联合创新领域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

  7.项目申报、实施需遵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及《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跨境港澳地区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粤财规〔2021〕4 号)。

申报限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牵头申报单位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项目负责人有广东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结题的;项目负责人2021年提交的广东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请书累计已达到2项(含2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法人有项目逾期一年未完成结题的(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

  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

  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

  4.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的;

  5.省内单位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6.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的;

  7.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的。

申报材料

       本指南项目在申报阶段不需送交申报书纸质材料,待项目立项后,将任务书(一式6份)与申报书(一式1份)等纸质材料一并报送至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

申报时间

       网上集中申报时间为2021年9月20日~11月19日17:00,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17:00。

申报流程

  (一) 网上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d.gov.cn/egrantweb)”提交有关资料进行申报。

  (二) 平台注册。首次申报的单位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后转入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或者由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项目申报人开设用户帐号的权限,项目主要负责人从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处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信息后进行申报。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三) 审核推荐。各级主管部门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对申报项目择优推荐。其中各地级以上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应由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审核推荐;其余省直等相关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申报专题二中“粤澳(地市联动)联合资助项目”的,各试点地市科技局在完成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线上审核后,将加盖公章的推荐函报送省科技厅,同时抄送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

联系方式

  1.广东省科技合作研究促进中心(项目管理专业机构):020-86561424、33971196、83562716

  2.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交流合作处(政策咨询):020-81363867、83163920

  3.业务受理及技术支持:020-83163338、83163469

  4.资源配置与管理处(综合性业务咨询):020-83163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