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广东省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18-09-27 浏览量:1126 收藏
(一)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扶持标准每人2万元。
(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扶持标准每人1万元。
(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生产性示范基地、研究基地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和非遗工作站根据资金使用单位的工作计划和资金需求予以扶持。
1.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生产性示范基地、研究基地扶持标准10--50万元,重点扶持项目除外。
2.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最高补助200万元。
3.省级非遗工作站最高补助100万元。
4.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记录20万元/人。
(一)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
(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示范基地
(四)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
(五)国家级及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
(六)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七)非遗工作站
资金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4.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同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申请资料,择优向地级以上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推荐申报。
(三)地级以上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汇总、审核申请资料,择优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申报。地级以上市需单独汇总辖区内省财政直管县的申请资料。
(四)省级部门所属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择优向省文化和旅游厅。
联系人:丁艳 电话:020-37803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