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

申报已结束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

发布时间:2018-04-16 浏览量:1148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发改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0-03-23/2020-04-30
  • 项目类型 :
      文化广电旅游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穗天发改规〔2017〕1号)

  第五条 壮大市场主体:

  (二)提供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支持。对注册资本实缴1000万元以上且办公用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迁入和新注册天河区的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属于天河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可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支持。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30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支持文化创意园区发展:

  (一)对获得国家、省、市、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开展内容原创:

  (一)鼓励数字内容(含动漫、影视产品、出版作品、网络剧、微电影、网络游戏等)开发与传播:

  一是对上年度产品网络下载总量达到1亿次以上,或当年版权输出达到20项以上、实现出口创汇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

  二是对上年度产品的年度网页浏览量达到10亿次以上、注册用户数达到500万以上,且企业年度总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

  (二)对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和省级影视剧奖主要奖项的原创影视产品,分别择优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支持。影视公司拍摄含有天河元素且有助提高天河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创影视作品,该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上星频道播出或在院线放映,对影视公司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三)鼓励动漫作品创作。对企业拥有自主版权的动漫作品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漫画作品综合奖(或单项奖),分别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支持。

  (四)鼓励发展建筑工程、室内装饰、风景园林、工业设计、服饰设计、工艺品设计、造型设计、广告创意设计等各类设计服务。对企业作品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创意设计奖项的,分别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支持。

  (五)支持开展商业演出。具有国家文化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化创意企业,其原创节目进行商业演出,在国内一年演出超过30场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举办属于天河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发展领域、行业带动性强的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高端论坛、展会和展演等专业交流活动,每个活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的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国家、省、市资金配套支持。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相关政府部门立项支持的企业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给予不超过上级部门支持金额50%的资金配套支持,每个项目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扶持领域

  在天河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和文化创意园区。

具体申报条件

  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在天河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文化创意园区。本实施办法所指的文化创意产业分类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为依据,重点扶持数字内容(含数字游戏、互动娱乐、影视动漫、互联网音乐、数字出版、网络服务、内容软件等领域)、创意设计(含建筑工程、室内装饰、风景园林、工业设计、服饰设计、工艺品设计、广告设计等各类设计服务)、创意商业、文化艺术服务等重点领域。


  资金支持认定标准及相关要求:

  (一)《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支持的文化创意企业,除满足《实施办法》第四条要求外,项目申报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项内容所称“新迁入和新注册”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申请支持的企事业单位,迁入和实缴注册资本时间均应在《实施办法》有效期内。

  2.上年度在天河区新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申报期间租赁合同须处于存续状态,承诺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对外转租、分租,不擅自改变办公场地用途。

  3.对企业上年度办公用房租金予以补贴支持,按实际租用面积100%计算,每平方米每月补贴30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二)《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对获得国家、省、市、区级文化创意园区(基地)的运营企业。具体标准及相关要求如下:

  1.原则上支持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区级文化创意园区(基地)的运营企业。

  2.结合园区的认定资质、上年度新增文化企业数量、文化企业占比、公共服务支撑体系等因素,由区发改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

  (三)《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对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创意园区(基地),对其办公楼宇实施升级改造、改善周边环境、提高办公楼宇智能化及自动化水平等项目。具体标准及相关要求如下:

  1.本项内容所称“文化创意园区(基地)”是指文化创意企业或机构数量占园区(基地)入驻企业或机构总数30%以上,或上年度园区内文化创意企业或机构营收占入驻企业或机构总营收50%以上的园区(基地)。

  2.项目按年度申报,原则上接受上年度完工项目申报;对于跨年度完成的项目,可按项目进度分年度申报。

  3.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不超过项目实际结算发票金额的2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每年度可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四)《实施办法》中第八条第(一)项鼓励数字内容开发与传播。具体标准及相关要求如下:

  本项内容所称“网络下载总量达到1亿次以上”、“版权输出达到20项以上”、“出口创汇达到50万以上”三项仅需满足其中一项。“网页浏览量达到10亿次以上”、“注册用户数达到500万以上”两项仅需满足其中一项。

  (五)《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支持的原创影视产品,具体标准及相关要求如下:

  1.原则上支持上年度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和省级影视剧奖主要奖项的影视产品。

  2.结合所获奖项的权威性、作品播放平台和播出时段、官方统计的票房收入等因素择优支持,由区发改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

  3.本项内容所称“天河元素”是指有助于提高天河区地方形象、宣传天河区文化特色的地标性建筑、标志性人文景观等明显元素。

  4.本项内容所称“中央电视台”是指央视一套至央视十四套,“省级上星频道”是指省级广播电视台通过卫星转发的卫星频道,“院线”是指经国家电影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国境内院线。

  (六)《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支持的动漫作品,具体标准及相关要求如下:

  1.原则上支持上年度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和省级漫画作品综合奖(或单项奖)的动漫作品。

  2.结合所获奖项的权威性、作品出版或播映的平台、发行量、点击量等因素进行择优,由区发改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

  (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支持的建筑工程、室内装饰、风景园林、工业设计、服装设计、工艺品设计、造型设计、广告创意设计等各类设计服务,具体标准及相关要求如下:

  1.原则上支持上年度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和省级创意设计奖项的设计作品。

  2.结合所获奖项的权威性、奖项级别等因素进行择优,由区发改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

  3.申报单位拥有所申报原创作品的自主版权。

  (八)《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支持的商业演出,具体标准及相关要求如下:

  1.原则上支持上年度开展的商业演出。

  2.结合原创节目演出的投入、内容、团体、创新情况、演出效果、影响力等因素,由发改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

  3.申报单位须具有国家文化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拥有所申报节目的完整版权;

  4.对在全国公开影剧院进行公众演出30场次以上的,按其创作及演出投入的2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九)《实施办法》第十条支持企事业单位举办属于天河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发展领域、行业带动性强的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高端论坛、展会和展演等专业交流活动。具体标准及相关要求如下:

  1.原则上支持上年度活动主体部分在区内举办的专业交流活动,采取后补助的形式,不超过活动支出结算费用发票的30%给予支持,单个申报单位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促进电竞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力争到2021年在广州基本建成“全国电竞产业中心”,支持本区文化创意企业主办活动主体部分在区内的电竞赛事,采取后补助的形式,依据赛事活动支出结算费用的发票的30%给予支持,单个申报单位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相关政府部门立项支持的企业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具体标准及相关要求如下:

  1.原则上支持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相关政府部门立项支持的企业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且该项目须同时满足《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条、第十条的支持条件和标准。

  2.以上年度国家、省、市相关政府部门下达的扶持计划为依据,对获扶持项目给予不超过上级部门支持金额50%的资金配套支持,每个项目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配套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与上级部门支持资金的用途一致,且不得用于发放员工奖金等福利性开支。

申报限制

  (一)同一支持对象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二)支持对象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申报材料

  共性申报材料:

  (一)经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的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

  (二)申报单位简介(包括且不限于单位基本情况、单位主营业务或产品、单位经营和发展情况、所获荣誉、发展规划、人才队伍、产业集聚带动等社会效益情况、其他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情况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基本信息页打印件;

  (五)企业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的纳税情况复印件;

  (七)《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见附件3)第四条规定的申报项目所对应的其他资料。

  各项所需申报材料:

  (一)《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支持的文化创意企业

  申报单位除提交共性申报材料外,需一并递交处于存续状态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办公场地说明(包括且不限于地点、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附现场照片)、验资报告、工商变更记录(仅新迁入企业需要提交此项)等相关材料。

  (二)《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对获得国家、省、市、区级文化创意园区(基地)的运营企业。

  申报单位除提交共性申报材料外,需一并递交园区介绍(包括且不限于园区基本情况、硬件设施、公共服务和创业服务配套情况、运营机构及管理人员情况、产业集聚带动等社会效益情况,其他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园区认定证明、园区入驻企业统计表(后附模板,见附件3.2)、园区建筑面积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对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创意园区(基地),对其办公楼宇实施升级改造、改善周边环境、提高办公楼宇智能化及自动化水平等项目。

  申报单位除提交共性申报材料外,需一并递交园区建筑面积证明、园区入驻企业统计表(后附模板,见附件3.2)、项目的建设方案及总结、项目工程的建设许可证明、项目验收证明以及2019年度项目结算报告(附项目结算发票、合同等相关证明;跨年度项目,只统计2019年度部分数据)等相关材料。

  (四)《实施办法》中第八条第(一)项鼓励数字内容开发与传播。

  申报单位除提交共性申报材料外,需一并递交产品介绍(包括且不限于产品内容、创新情况、产品发行渠道和传播量等传播情况、所获荣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用户评价等,并附相关证明)、产品相关数据证明(由第三方权威机构或官方出具的,涉及上年度产品网络下载量、上年度产品网络浏览量、注册用户数、版权输出量或出口创汇数据的材料凭证,或提供涉及上年度产品网络下载量、上年度产品网络浏览量、注册用户数的网页截图和链接)、产品版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支持的原创影视产品

  申报单位除提交共性申报材料外,需一并递交作品介绍(包括且不限于作品内容、创新情况、作品发行渠道和传播量等传播情况、所获荣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用户评价等,并附相关证明)、作品原件(以光盘或U盘提供电子文件一份)、天河元素说明表(仅天河元素影视作品需提供此项,后附模板,见附件3.3)、作品著作权证明、发行渠道证明、2019年度获奖证明、第三方出具的作品播放量或票房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六)《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支持的动漫作品

  申报单位除提交共性材料外,需一并递交作品介绍(包括且不限于作品内容、创新情况、作品发行渠道和传播量等传播情况、所获荣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用户评价等,并附相关证明)、作品原件(以光盘或U盘提供电子文件一份)、作品著作权证明、发行渠道证明、2019年度获奖证明、发行渠道证明、第三方出具的发行量或点击量等相关材料。

  (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支持的建筑工程、室内装饰、风景园林、工业设计、服装设计、工艺品设计、造型设计、广告创意设计等各类设计服务

  申报单位除提交共性材料外,需一并递交作品介绍(包括且不限于作品内容、创新情况、作品发行渠道和传播量等传播情况、所获荣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用户评价等,并附相关证明)、作品原件(选择性提供)、2019年度获奖证明、知识产权证明或独立设计证明等相关材料。

  (八)《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支持的商业演出

  申报单位除提交共性材料外,需一并递交演出介绍(包括演出内容、创新情况,演出平台、演出规模、演出效果等演出情况,观众评价、社会反响等社会效益情况)、国家文化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商演合约、演出现场图片或视频资料、演出场次及票房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九)《实施办法》第十条支持企事业单位举办属于天河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发展领域、行业带动性强的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高端论坛、展会和展演等专业交流活动。

  申报单位除提交共性申报材料外,需一并递交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活动方案及总结、确定作为主办方的合约材料、现场图片及视频资料以及活动投入明细表(活动结算费用的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申报时间

  2020年3月23日至4月30日。

申报流程

  (一)了解政策:申请单位查看附件中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等政策原文,了解政策申报的相关信息及有关要求。

  (二)网上申请:申请单位登陆“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 (http://113.108.173.240/th_cyzc/minstone/home/toHomeForm)进行网上注册,根据平台指示点击“进入工作台”,点击选择所报“可申报项目”和“申报”,线上填写“企业申请表”,点击“企业上传材料”并按要求上传附件(上传的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证照复印件须同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扫描件应能清晰辨别内容且为文字正向),完成后分别点击“提交受理”。

  区发改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网上申请材料进行预审(一般需3-5个工作日)。请在平台上及时查看反馈结果,及时按要求更改或补齐资料。

  (三)递交材料:通过网上预审的,申请单位将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递交至区发改局受理科室,并提供相关证照的原件备查。纸质材料的装订要求和相关式样见附件4。

  欢迎符合条件的天河区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申报。

联系方式

  联系人:欧羽婵,联系电话:38622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