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
发布时间:2017-09-25 浏览量:1839 收藏
原则上中央财政补贴的责任限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且最高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内新材料产品(相关品种详见附件),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保险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所有材料应为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一式5份。包括:
(一)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情况表(地市,必须原章原件,见附件3);
(二)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情况表(省级,必须原章原件,见附件4);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
(四)首批次新材料生产单位和用户单位所签订的正规合同;
(五)首批次新材料生产企业销售记录、发票以及对应的银行流水(有效支付凭证);
(六)首批次新材料用户单位收货凭证;
(七)保单、保险费发票以及对应的银行流水(有效支付凭证),每份保单对应一家生产企业及一家用户单位;
(八)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用户企业认可的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九)产品专利、专利授权书或其他关于知识产权的承诺;
(十)承保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备案编号、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承保时点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公司条件的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备注:上传线上申报系统的申报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2023年2月28日前
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组织本地区或所属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申报形式采用线上申报,网址https://xclcygx.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鞠 伟 010-68205770
张 虎 010-68205563
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薛 雨 010-66286575
线上申报系统技术服务 王小军 010-88559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