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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广东省著名商标

发布时间:2018-03-01 浏览量:4327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其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8-03-06/2018-03-30
  • 项目类型 :
      资质认定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奖励

具体扶持方式

  根据《横琴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工作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17〕38号)中规定“企业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对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

具体申报条件

  认定申请: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

  第七条 著名商标认定的申请和撤回由申请人自愿提出。

  申请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但其申请认定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人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包括:

  申请认定的商标应是国内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届满3年;

  申请认定商标办理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证明资料;申请认定商标是转让、移转的,应当取得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

  申请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包括:

  申请人及申请认定商标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申请人注重对申请认定商标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包括申请人应当确保商品质量,近3年使用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在国家或者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包括:

  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营业收入应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最后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经济指标线(取前3年已认定的同类商品商标的经济指标,各去掉20%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后计算平均值,再根据我省经济的发展形势,结合相关行业协会的建议对该值进行合理的调整);对于涉及农、林、牧、副、渔的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品,省委省政府政策倾斜、重点扶持的地区以及资质优良(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拥有发明专利、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商标金奖、地理标志、广东省名牌产品等)的企业,依据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评价意见及其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综合评价,可适当降低其对应的经济指标线;对以往未认定过的行业所涉及的商品,依据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意见,应当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区域应当涉及5个以上地级市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涉及农、林、牧、副、渔的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考虑其商品的特殊性,销售区域可以适当降低为2个以上地级市;在申请认定的服务项目中,涉及不动产出租及管理、房地产、餐饮、旅行安排、商业连锁经营等服务项目的,其服务区域应当达到2个以上地级市;对于涉及知名度高的专业市场,其服务区域放宽至1个地级市。

  延续申请不适用本条款规定。

  (五)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六) 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七)申请认定的商品、实际产品应当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并且一致。

  (八)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九)生产国家许可或者强制性管理的商品应当获得相应批准证书。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共同提出申请;同时,各申请人应当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等。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三年的证明材料,包括:

  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所有变更、续展、转让、移转证明;

  最早使用以及连续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的发票、合同、广告;

  申请认定商标的黑白图样电子版。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的证明材料,应当提交在申请认定商品上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标识、或者标识的照片及其电子版。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包括:

  国内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提交每一销售地区每年1—2张有效销售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境外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提交每一国家或者地区每年1—2张有效销售发票、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主要经济指标包括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被许可人的资格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申请认定商标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总商标或者唯一使用的商标的,提交审计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及完税证明;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多件商标的,应当提交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

  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完税证明包括内销企业提交的完税证明,出口型企业提交的完税证明及应免抵税额证明。

  (六)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作为证明材料。

  (七)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的情况,可以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和解协议等证明材料。

  (八)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包括:

  申请认定商标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应当提交每一地区每一媒体每年1—2张广告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广告发票无法证明广告覆盖范围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广告合同。

  申请人市场信誉、资质、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证明,可以提交近5年由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包括驰名商标、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商标金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证书、非物质文化遗产证书等。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除本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和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应当提交原件外,可以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申报时间

  申请人向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2018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书面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1日。

联系方式

  联系人:甘婉贤(横琴新区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联系电话:8813068,传真:8841288,地址:横琴新区南角街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