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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

发布时间:2017-03-19 浏览量:2006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7-08-17/2017-08-28
  • 项目类型 :
      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研发机构,创客空间/孵化器/产业园/科技园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叠加性奖补有关奖补标准。《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中叠加性奖补第2条“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至1000万元;属于分支机构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至300万元”,奖补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1.“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按照“3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 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的分支机构,按照“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扶持领域

       符合《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中普惠性和叠加性奖补条件明确的转移方式,在省产业园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珠三角企业的相关分支机构。2017年12月3日(含)后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2018年12月29日(含)后转移落户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非珠三角地区企业,比照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

具体申报条件

       (一)在省产业园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珠三角企业的相关分支机构,且在省产业园所在地纳税。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自然人)。

       (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税收等经济数据已纳入相应省产业园数据统计。

       (三)投资项目不得属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发展、限制发展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四)企业项目来自珠三角地区(如属股份投资的项目,应由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股东控股)。

       (五)申报普惠性奖补政策的企业项目应于2016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或签订2年及以上租赁厂房合同),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投产纳税;享受叠加性奖补政策的企业项目应于2013年及以后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或企业项目在省产业园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或签订2年及以上租赁厂房合同)。

       (六)对应奖补条件需符合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一)奖补资金申报表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根据企业项目申报的奖补条件,对应填写奖补资金申报表。同时还要按照省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制定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详见《产业共建财政奖补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二)申报说明

       针对《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和本指南明确的奖补对象和条件,阐述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重点阐明产业共建关系和企业的登记注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纳税和研发、资质等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明确提出申请奖补的资金额(含计算过程)。

       (三)共性佐证材料

       1.关于转移的证明材料:

       (1)企业整体转移情况。

       采取注销珠三角地区的原企业、在产业园成立新企业的方式,需提交原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原企业未换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税务局审批通过注销登记的文件。

       采取企业迁移的方式进驻产业园,需提交原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迁移证明文件和迁入地登记机关出具的核准迁入登记通知书。原企业已换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税务局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企业未换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税务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

       (2)珠三角企业增资扩产情况。

       珠三角地区企业股东投资的入园企业项目,珠三角企业股东应为入园企业的控股股东,需要提供珠三角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生产制造环节转移情况。

       已在珠三角转出地完成生产线拆除并在省产业园内完成生产线安装投产的企业项目,还应提供在转出地的注销生产产品许可证,在转入地办理登记生产产品许可证或者生产产品许可证变更登记办理证明。

       2.企业与省产业园签订的投资合同及投资备案、核准、审批证明文件;

       3.企业入园项目环评批准文件;

       4.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核准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

       5.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签订2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6.排污许可证、需经行政许可行业的生产许可证、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高危产品生产企业需同时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7.企业入园投产起在园区所在地的纳税凭证;

       8.企业入园注册之日或投产之日起至2018年12月,最长3年的审计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应包含对新增固定资产的投资类别等情况的审核)。同时应准备证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付票据原件备查。

       9.企业有关资质认定的文件资料或公开发布的权威信息资料。

       10.园区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辅证材料。

(备注:除注明原件以外,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单独申请叠加性奖补的企业或项目第6、7项可不提供,其中申报叠加性奖补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方向的企业或项目第6、7、8项可不提供。如个别材料确无法提供,应提供其他书面证明或说明。)

       (四)普惠性奖补相应补充的佐证材料

       普惠性奖补部分奖补条件还需在共性佐证材料的基础上,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需在申报说明中增加包含转型升级或技术改造的相关论述,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文件,如设备购买合同及支付凭证、企业技改立项或技术改造的备案文件、第三方机构的项目完工评价报告等。

       2.关于“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的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加工贸易手册和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材料。

       3.关于“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的对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还需提供当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明细凭证或企业招用当地劳动者的用工备案材料(含员工就业登记证明材料)。

       (五)叠加性奖补相应补充的佐证材料

       叠加性奖补不同奖补条件还需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1.关于“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证明文件(可从财富官网打印);大型骨干企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项目投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关于“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属于分支机构的企业,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企业上年度的研发工作总结、研发项目立项文件(获各级政府立项、备案的科技项目文件)以及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3.关于“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还需提供在园区内的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或者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相应证明复印件,申报时在有效期内。

       4.关于“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或者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申报时间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24:00时。

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对象请于2019年10月8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8份、1张光盘)提交项目所在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请各县工信主管部门会同各园区管委会做好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将企业项目申报材料以及经县工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推荐上报文(一式2份)于2019年10月14日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科)。

联系方式

       工业园区科,电话:2873301,邮箱:jxjcyb@l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