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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表于:2024-03-07 关注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番禺区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推动番禺区科技创新发展,规范和加强番禺区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投入效能和使用效益,我局起草了《广州市番禺区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py84826039@163.com;

  2.联系电话:84826039;

  3.邮寄方式:番禺区清河东路口岸大街11号区科工商信局201室,邮政编码:511400;

  4.意见反馈时间:2024年3月6日至4月5日。

  为便于核实了解情况,请注明联系人姓名、所属单位和联系电话。请在电子邮件主题和信封上注明“《广州市番禺区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6日

 

  广州市番禺区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文件依据】为推动番禺区科技创新发展,规范和加强番禺区科技经费(以下简称区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投入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规字〔2023〕1号)《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规字〔2023〕2号)《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区科技经费是指区财政安排,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用于支持我区科技创新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按法定程序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的各类科技专项经费。

  第三条【支持对象】区科技经费主要支持在番禺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区科技创新发展有贡献,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过去5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按市及区相关规定开展科技统计的单位。

  第四条【遵循原则】区科技经费的管理原则:

  (一)科学安排,突出重点。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科学安排,择优立项,突出重点,注重效益。

  (二)遵循规律,分类支持。围绕全链条科技创新发展路径,实行分类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三)放管结合,市场导向。坚持“放、管、服”相结合,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发挥市场对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增强科技创新活力和动力。

  (四)公正公开,规范高效。强化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规范科技经费管理,提升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五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区科技经费管理工作,根据每年的财政预算安排,编制区科技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提出区科技经费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区科技经费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做好区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使用、指导和协调工作。对需退回的区科技经费进行清理追收,并报区财政部门。

  第六条【区其他科技经费管理部门】区其他科技经费管理部门按照项目行业归属,负责组织对区相关行业的科技项目经费实施全流程管理。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区科技经费年度财政预算,审核拨付区科技经费,组织开展区科技经费预算监督与绩效管理工作。将需退回的区科技经费回收国库。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区科技经费管理使用和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完善区科技经费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做好本单位及合作单位项目实施与经费使用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按要求负责上缴需退回的区科技经费;其项目负责人是区科技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共同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前资助及分期资助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预算,根据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如实确认补助申领信息,根据单位科研活动需要,统筹用好补助资金。

 

  第三章 经费支持方式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支持范围】区科技经费的支持方向包括:

  (一)支持区科技创新发展,组织实施科技项目。

  (二)落实区科技创新政策补助,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构建、企业境内外直接融资等。

  (三)培育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开展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

  (四)推动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

  (五)上级政府、科技部门明确规定需区财政予以配套的相关科技经费。

  (六)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在区科技经费中支出的经费。

  第十条【支持方式】区科技经费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前资助。即在项目立项后,根据资金计划进行前资助,将财政资金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

  (二)分期资助。即在项目立项后,采取先行拨付首笔财政资助经费,经中期检查合格或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的财政资助经费的资助方式。

  (三)后补助。即在项目承担单位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或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方式。

  (四)其他资助方式。指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开支范围】后补助的区科技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具体申报通知等约定的规定范围开支,并统筹使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方式资助的区科技经费按照协议约定的支出内容执行。

  前资助及分期资助的区科技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其中,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三大类。

  (一)设备费。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业务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内容可包括:

  1. 材料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费用,含相关的运输、装卸、整理费用等。

  2. 测试化验加工费。由于项目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发生的费用。

  3. 燃料动力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核算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4.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等费用。

  5.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购买及印刷、文献检索、专业通信、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 其他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之外,发生的与项目活动开展直接相关的其他业务费。

  (三)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或劳务支出,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个人的咨询费用等。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各类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各类科技项目的支持方向和范围、支持强度、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等。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区科技经费时,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参照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经费拨付及管理】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及需求情况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向申请单位发出科技经费下达文件,在申请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后办理资金发放手续,将经费按计划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对上级部门奖励配套的各类科技项目,申请单位应在上级资助资金到位后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有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任务书及相关协议,并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转拨合作单位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转拨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项目经费应分别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管理制度。

  (一)前资助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严格执行项目预算。

  (二)分期资助项目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后拨付首笔财政资助经费,在完成阶段目标并通过过程评估后,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拨付下一阶段款项。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的剩余财政资助经费参照后补助方式使用管理。

  (三)后补助项目以下达财政资金视为确定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使用单位按照科研活动需要自主统筹管理使用。对“资助范围明确、审核标准清晰、比对数据齐全”的后补助经费,逐步推动“免申即享”方式。

  (四)其他资助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批复文件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经费预算调整】在项目实施中,在区科技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应按照以下调整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整,或者由于合作单位变化发生预算调整的,应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核准,并按程序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调整的,应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据实核准。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和调整。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的要求实施项目,及时进行绩效目标监控、中期检查或评估验收。项目实施期内,当项目绩效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严重偏离,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上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和研究,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暂缓或停止该项目的执行。

  第十六条【合同变更】项目实施期内,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名称、研究方向、预期代表性成果和预期一般性成果不予变更,其他需变更事项应通过以下程序及时办理。因项目承担单位改制、更名、合并调整等不影响项目实施的变更不属于项目承担单位变更。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合作单位为重大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论证后提出申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二)变更项目参与人员、技术路线、项目实施期为一般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办理。项目实施期原则上只能变更1次,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三)区科技经费预算调整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四)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并更新。

  第十七条【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验收材料中涉及项目决算和科技报告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可采取包括材料评审、会议答辩、现场考察等在内的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项目验收。按照区科技经费支持额度,区科技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其中,一般项目是指支持额度为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重大项目是指支持额度为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一般项目采用材料评审方式,重大项目采用会议答辩方式,视情组织现场考察。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专家验收评审意见,作出验收结论。

  项目实施期结束,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自行委托聘请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专项资金审计。其中,对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项目承担单位对经费决算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验收结题】验收工作应当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结合项目年度情况报告,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等为导向,由专家实施综合评价,对项目实施主体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进行判断。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三种。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通过:

  1.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全部预期代表性成果,并完成全部或部分预期一般性成果的;

  2.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部分预期代表性成果,且预期一般性成果有重大突破或取得重大成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结题:

  1.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部分预期代表性成果,且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

  2.符合验收通过标准,但未按要求实施重大变更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通过:

  1.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全部预期代表性成果均未完成的;

  2.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预期代表性成果未能全部完成,且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3.经费使用发现有本办法中明确的不得存在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除以上情形外,由专家按照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实施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项目终止】科技项目因故无法继续进行的实施项目终止。项目终止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需要判定相关责任主体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必要时开展专家评审。项目终止也可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实施,对强制终止项目直接判定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终止的项目,应停止拨付项目尾款,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拟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发送《项目拟终止通知书》,要求停止新增项目财政资金支出,并组织专项资金审计,核定应退回财政资金额度。公示拟终止项目无异议后,下达《项目终止通知书》,并同步公开终止项目。

  项目实施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动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项目且无法变更项目负责人,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区,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认为无法整改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实施强制终止项目:

  (一)项目承担单位不按规定或不配合过程评估、整改、验收、专项资金审计等相关事宜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监督检查,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提交验收材料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存在注销、迁出、歇业、吊销、破产等情形,但未办理主动终止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诚信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六)其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强制终止的。

  第二十条【结余资金管理】

  结题、验收不通过、终止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资金审计,确定结余资金。

  (一)验收项目。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结题、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停止拨付项目尾款,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项目验收结果通知书》负责退回全部结余资金。

  (二)终止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主动终止申请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强制终止项目发出《项目拟终止通知书》后,拟终止项目停止新增财政资金支出。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审计,核定应退回财政资金额度。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终止通知书》要求,负责退回全部结余资金。

  (三)不具备审计条件或不配合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审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退回全部已下达的项目财政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验收结果通知书》或《项目终止通知书》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财政资金。

  第二十一条【不予拨付情形】

  (一)补助资金下达前,项目承担单位存在注销、迁出、歇业、吊销、破产等情形的,补助资金不予拨付。

  (二)存在资金账户异常、不具备资金拨付条件等情况的,暂缓拨付补助资金;但暂缓拨付项目达到拨付条件后,超过预算当年的,原则上不再拨付补助资金,不再给予补助支持。

  (三)发现在申报补助资金中存在违法、欺骗等情况的,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对未拨付的财政资金不予拨付。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绩效管理及评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开展组织绩效目标审核。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追责和惩戒。

  第二十四条【违规处置】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部门的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印发前已立项的项目,可按本办法执行。原《番禺区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番府〔201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