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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05-03 关注  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现代服务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综合引导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主要是商贸服务业),优化现代服务业结构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扶优扶强、区域平衡、竞争分配、绩效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具体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配合省商务厅印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下达项目计划。

  第六条 省商务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综合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七条 地方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审核及申报,开展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含社会组织,下同)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审核、申报、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商务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范围的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项目:

  (一)电子商务项目。引导和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电子商务的推广和应用的项目,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体系建设。

  (二)支持现代物流标准化建设项目。纳入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项目,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和城市物流共同配送等现代商贸物流;专业大中型批零市场、批发市场集群和农产品直采及农村商业网点转型升级项目;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示范区创建项目,建立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项目。

  (三)新型商业业态项目。创立服务业品牌,采取新型商业模式、新型商业业态促进消费,创新模式市场调节,推进生活服务业与社区网点融合发展,以及对生活服务、惠及民生、扩大就业、刺激消费等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

  (四)家政服务业项目。建立全省家政服务公共平台,推进我省家政服务业信息化、网络化;扶持家政龙头企业发展;加强家政服务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和从业人员培训及对家政行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项目。

  (五)商务诚信体系建设服务平台项目。包括列入商务部“商务诚信建设重点推进行动计划”的重点推进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其他单位组织的商务诚信建设服务项目;商业保险等流通新业态项目与促进规范市场秩序相关的公共服务活动。

  (六)其他商务部、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竞争性分配、股权投资、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分配,具体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未纳入项目库管理、需在年中细化分配的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报省政府审批,具体实施项目计划报省政府备案。


  第五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并在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按规定做好申请受理、审核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地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后将项目联合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切块下达的资金,由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评审后,报商务厅、财政厅备案。中央驻粤单位及省属单位的项目由中央驻粤单位、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参照各地要求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因特殊情况需申报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受理申请项目,对各地上报项目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竞争性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形成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将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或预算控制数)通知省商务厅。属于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通过后60日内正式下达。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经批准后,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资金管理规定下达资金,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财政厅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签署承诺书后,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在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完工验收申请。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追踪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省财政厅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发生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商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项目变更或终止。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本办法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财工〔2014〕228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