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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6-10-14 关注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实施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中主力军的引领作用、带动效应,省财政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不含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申请、评审、公示、资金奖补等活动。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引导聚集、主动服务、鼓励创新、动态管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实施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中主力军的引领作用、带动效应,省财政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不含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申请、评审、公示、资金奖补等活动。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引导聚集、主动服务、鼓励创新、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培育库管理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设立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负责统筹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设在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负责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建立管理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评选专家库,受理企业入库申报,指导入库评审,公示入库企业名单及其奖补金额。省财政厅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托高新技术培育计划,到2017年建立总量约 10000家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不含深圳企业)。

  第六条 各地市科技部门同本级财政及相关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培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负责制定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方案和包括财政奖励、人才、用地等综合性培育政策措施,负责入库培育的宣传发动,组织评审,提出入库推荐和奖补额度等工作。

 

  第三章 入库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广东省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企业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

  (五)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广东省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七)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八)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八条 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程序如下:

  (一)企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7、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各地市培育机构在省科技业务管理系统阳光政务平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库意见。

  (三)公示与入库备案。

  各地市培育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入库推荐名单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拟入库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告名单并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九条 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巧日内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在培育资格。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编制年度专项预算,成熟一批、培育一批,结余专项资金滚动使用,统一清算。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出库企业奖补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撑服务工作。企业获得的奖补资金须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及相关事项。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奖补标准:企业入库当年,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5%的比例计算入库补助额,补助额不足30万的企业按30万元奖补,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补助。

  (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厍出库奖补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出库是指已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出库当年,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5%的比例计算出库补助额,补助额不足30万元的按30万元奖补,超过300万的企业按300万元补助。企业在同一年度通过培育入库和出库的,可同时享受入库奖补和出库奖补。

  第十二条 各地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本级税务部门将拟奖补情况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培育奖补计划至各地市科技、财政部门,并由省财政厅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各地市财政部门,再由各地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加强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建立省、市、县(区、镇)联动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服务管理队伍。全面推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台账,建立挂钩帮扶机制,入库企业辅导服务工作落实到具体管理人员。搭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网络服务平台,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策、入库培育政策的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引导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十四条 构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信息化平台,建立在培企业运行情况监测数据库,加强对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动态监测、引导和服务,及时分析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第十五条 按照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任务目标,细化分解各地市培育工作年度任务,研究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并将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及时评估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加快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持续工作机制,健全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体系、政策体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已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参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评选、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入库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违反者,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部门加强对政策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培育机构(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全省培育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要自觉接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部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二)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时间、入库条件、入库程序等内容。

  (三)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名单。

  (四)专项资金补助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补助结果,包括获得补助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

  (六)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已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向当地科技部门报告,并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2015〕242号)、《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实施方案(2015-2017年)》(粤科高字〔2015〕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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