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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天津市融资担保机构监管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行为的通告

发表于:2018-06-04 关注 

  关于加强天津市融资担保机构监管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行为的通告

   来源:天津日报 日期:2018-06-04



    为认真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及《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以下简称配套制度),加强我市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其中借款类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贷款、互联网借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发行债券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其他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行为。

  二、按照《条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我市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施行前未取得批准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对不予改正的单位和个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自《条例》及配套制度施行之日起,我市辖区内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应严格按照《条例》及配套制度相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目前尚不符合《条例》及配套制度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罚。

  特此通告。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