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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企业融资环境提升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表于:2017-07-28 关注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服务作用,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等文件规定,盐田区政府制定了关于盐田区企业融资环境提升计划实施方案(试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企业融资环境提升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服务作用,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及《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补贴和风险代偿相结合,鼓励银行和担保机构加大对辖区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建立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合作联动机制,调动专业力量,推动专业机构将资金投向优质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能,为盐田辖区内成长型企业降低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扶持区内企业稳健发展,做大做强。

  二、主要方式

  通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利息和担保费补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通过对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提供补贴和风险代偿,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对企业和合作机构的补贴,根据企业发展阶段等要素设计“初生贷”、“孵化贷”、“成长贷”、“加速贷”及“知识产权质押贷”5种产品,给予相对应的扶持。

  (一)企业贴息贴保。

  对符合本方案规定并获得贷款且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给予贷款期间贷款本金3%/年的贷款利息补贴,若通过合作担保机构获得贷款的再给予贷款本金2%/年的担保费补贴,每笔贷款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担保费及利息总额。同一家企业每年可申请补贴的贷款项目不超过2笔,且每年获得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二)合作机构补贴。

  1.对直接为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根据产品,每笔给予贷款期间贷款本金2—4%/年的补贴。

  (1)对“初生贷”、“孵化贷”产品,企业首笔贷款按企业贷款本金4%/年的标准给予银行补贴,非首笔纯信用贷款按3%/年的标准补贴。

  (2)对“成长贷”、“加速贷”产品,企业首笔贷款,按企业贷款本金3%/年的标准给予银行补贴,非首笔纯信用贷款按2%/年的标准补贴。

  2.对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根据产品,每笔给予贷款期间贷款本金1-4%/年的补贴。

  (1)对“初生贷”、“孵化贷”产品,企业首笔贷款按企业贷款本金4%/年的标准给予担保机构补贴,非首笔纯信用贷款按3%/年的标准补贴,其他情况按2%/年的标准补贴。

  (2)对“成长贷”、“加速贷”产品,企业首笔贷款按企业贷款本金3%/年的标准给予担保机构补贴,非首笔纯信用贷款按2%/年的标准补贴,其他情况按1%/年的标准补贴。

  (3)对“知识产权质押贷”产品,企业首笔贷款按企业贷款本金4%/年的标准给予担保机构补贴,其他情况按2%/年的标准补贴。

  (三)合作机构风险代偿。

  对“初生贷”及“孵化贷”2种产品,政府向担保机构提供实际损失额10%的风险代偿。单家担保机构风险代偿总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实际损失额是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证明代偿已无法收回的损失净额。

  三、基本条件及原则要求

  (一)企业申请基本条件。

  1.在盐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深圳市盐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鼓励支持类产业指导目录》;

  3.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存续时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4.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股东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6.同笔贷款未获得过其他部门的贴息或贴保支持。

  (二)原则要求及限定。

  1.申请企业贷款需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贷款所得资金需全部用于实体项目,即用于企业研发投入、设备购置、市场开拓、房租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罚款等非正常开支。还清贷款本息后申请政府贷款贴息贴保时,需提交资金使用报告(含资金使用结果)。

  2.合作机构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时,企业可以用固定资产、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进行抵押、质押。合作机构同时还可要求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企业提供不动产担保的比例不高于贷款总额的30%。

  3.银行给企业的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

  4.担保机构向企业收取费用,对“知识产权质押贷”产品的担保费和评审费合计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5%/年;其他产品担保费不超过2%/年,评审费不超过0.12%/年,担保费和评审费合计不超过2.12%/年。

  5.合作机构可享受补贴的贷款项目以企业可享受补贴的项目为准。

  四、实施流程

  (一)确定合作机构。

  发布合作公告,由区经促局与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二)发布申请指南。

  由区经促局发布“企业融资环境提升计划”项目申请指南,明确申报相关内容。

  (三)推荐企业。

  项目推荐采取双向推荐的方式:区经促局可受理企业申请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合作机构推荐;合作机构也可将企业向区经促局推荐。

  (四)项目调查。

  合作机构按照行业监管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调查、独立审批、自主做出贷款或担保决定。

  (五)备案确认。

  合作机构做出贷款、担保决策后,应书面向区经促局进行备案确认。对未经备案确认的贷款,企业及合作机构将不能获得相关补贴及风险代偿。

  (六)项目管理。

  合作机构应加强贷后管理,确保企业贷款获得资金用于实体生产经营。对将贷款所得资金用于证券类、房产、期货投资、罚款、拆借等非正常开支的,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收回贷款。

  (七)补贴及风险代偿的申请。

  企业补贴由企业在还清贷款本息后一年内向区经促局申请。合作机构应配合做好企业还本付息情况的确认工作。

  合作机构补贴应在企业还清贷款本息后向区经促局提出申请。

  风险代偿由合作担保机构在贷款发生逾期后,根据协议约定时限向区经促局提出申请。

  (八)补贴和风险代偿的审批和发放。

  由区经促局对企业及合作机构的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核,按照区产业发展资金审批权限,上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经公示后按照程序发放。

  五、考核

  区经促局对合作机构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标准由区经促局制定。考核未通过的,将终止合作;考核通过的,将视政策试行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签订合作协议。

  六、信用管理

  对于企业弄虚作假、恶意骗补等行为,区相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企业五年内不得申请本计划,不得享受盐田区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合作机构须严格按照合作协议履行职责,对存在虚假贷款、骗取补贴等行为的,区经促局应立即终止与该机构的合作;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产品组合

  (一)初生贷。

  1.申报条件:企业成立2年(含)内。

  2.贷款模式: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金额为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下。

  3.企业补贴标准:按贷款期间贷款本金3%/年的标准给予利息补贴,贷款本金2%/年的标准给予担保费补贴,每笔贷款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担保费及利息总额。

  4.合作机构补贴标准。

  (1)有担保机构参与:企业首笔贷款按企业贷款本金4%/年的标准给予担保机构补贴,非首笔纯信用贷款(或者担保方式仅为以下方式: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个人保证或企业保证)按3%/年的标准补贴,其他情况按2%/年的标准补贴。

  (2)无担保机构参与:企业首笔贷款按企业贷款本金4%/年的标准给予银行补贴;非首笔纯信用贷款(或者担保方式仅为以下方式: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个人保证或企业保证)按3%/年的标准补贴。

  5.风险代偿:政府向合作担保机构提供实际损失额10%的风险代偿。

  (二)孵化贷。

  1.申报条件。

  (1)企业成立时间应为2年以上,6年以内;

  (2)根据税务报表,企业申请贷款备案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5%(含)以上,或前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5%(含)以上。

  2.贷款模式: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单个企业贷款金额为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下。

  3.企业补贴标准:按贷款期间贷款本金3%/年的标准给予利息补贴,贷款本金2%/年的标准给予担保费补贴,每笔贷款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担保费及利息总额。

  4.合作机构补贴标准。

  (1)有担保机构参与:企业首笔贷款按企业贷款本金4%/年的标准给予担保机构补贴,非首笔纯信用贷款(或者担保方式仅为以下方式: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个人保证或企业保证)按3%/年的标准补贴,其他情况按2%/年的标准补贴。

  (2)无担保机构参与:企业首笔贷款按企业贷款本金4%/年的标准给予银行补贴;非首笔纯信用贷款(或者担保方式仅为以下方式: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个人保证或企业保证)按3%/年的标准补贴。

  5.风险代偿:政府向合作担保机构提供实际损失额10%的风险代偿。

  (三)成长贷。

  1.申报条件。

  (1)企业成立时间不限;

  (2)根据税务报表,企业申请贷款备案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5%(含)以上,或前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5%(含)以上。

  2.贷款模式: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金额为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

  3.企业补贴标准:按贷款期间贷款本金3%/年的标准给予利息补贴,贷款本金2%/年的标准给予担保费补贴,每笔贷款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担保费及利息总额。

  4.合作机构补贴标准。

  (1)有担保机构参与:企业首笔贷款按企业贷款本金3%/年的标准给予担保机构补贴,非首笔纯信用贷款(或者担保方式仅为以下方式: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个人保证或企业保证)按2%/年的标准补贴,其他情况按1%/年的标准补贴。

  (2)无担保机构参与:企业首笔贷款,按企业贷款本金3%/年的标准给予银行补贴,非首笔纯信用贷款(或者担保方式仅为以下方式: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个人保证或企业保证)按2%/年的标准补贴。

  (四)加速贷。

  1.申报条件。

  (1)企业成立时间不限;

  (2)根据税务报表,企业申请贷款备案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5%(含)以上,或前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5%(含)以上。

  2.贷款模式: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

  3.企业补贴标准:按贷款期间贷款本金3%/年的标准给予利息补贴,贷款本金2%/年的标准给予担保费补贴,每笔贷款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担保费及利息总额。

  4.合作机构补贴标准。

  (1)有担保机构参与:企业首笔贷款按企业贷款本金3%/年的标准给予担保机构补贴,非首笔纯信用贷款(或者担保方式仅为以下方式: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个人保证或企业保证)按2%/年的标准补贴,其他情况按1%/年的标准补贴;

  (2)无担保机构参与:企业首笔贷款,按企业贷款本金3%/年的标准给予银行补贴,非首笔纯信用贷款(或者担保方式仅为以下方式: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个人保证或企业保证)按2%/年的标准补贴。

  (五)知识产权质押贷。

  1.申报条件。

  (1)企业成立时间不限;

  (2)企业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

  2.贷款模式: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

  3.企业补贴标准:按贷款期间贷款本金3%/年的标准给予利息补贴,贷款本金2%/年的标准给予担保费补贴,每笔贷款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担保费及利息总额。

  4.合作机构补贴标准:企业首笔贷款按企业贷款本金4%/年的标准给予担保机构补贴,其他情况按2%/年的标准补贴。

  以上所有产品的还款方式有以下两种选择:一是按月(季)付息并偿还部分本金,到期一次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二是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最终由合作机构根据审查结果确定。

  八、附则

  (一)本方案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盐田区贷款贴息贴保计划操作规程(修订)》(深盐经〔2013〕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