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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4-02-19 关注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的成效,充分发挥“广东省引进国(境)外高层次人才智力专项资金”的作用,根据《广东省引进国(境)外高层次人才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以下简称“引智推广项目”),并提供资助经费。为规范项目管理,确保经费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广东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的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

  第三条 本项目所称引进国外智力成果,是指省内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方控股的股份制企业、非盈利组织、社团以及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所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的管理方法等。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坚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专家国际旅费。指从所聘请外国专家所在的国外居住地(或工作地)到中国入(出)境口岸之间的往返国际机票费用,可一年多次往返。

  (二)专家工薪。指所聘请外国专家的工薪补助(含讲课费、咨询费等)。

  (三)专家食宿交通费。指所聘请外国专家在粤工作期间的住宿费、餐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购买专家提供的国外相关资料费。指购买所聘请外国专家从国外带入的资料、仪器、种苗、材料等项目必需材料所支付的费用。

  (五)引智成果示范推广所需其他费用。指为示范推广引智成果而支出的技术培训费、宣传资料费、种苗(农资)费、扩繁试验转化费、对参加试验的农户的补贴费、现场观摩会费用以及国内外专家国内差旅费等。

  (六)项目成果鉴定会费用。指经省外国专家局同意,为评估示范推广项目取得的成果召开成果鉴定会的费用(包括给国内外专家的评审费)。

  第六条 每个引智推广项目的资助经费为10-2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报引智推广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通过执行国家或省相关引智项目取得的成果,在省内有条件进行推广并能取得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从外省市的引智推广项目中筛选出能在我省进行推广并能取得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八条 申报资助程序:

  (一)项目单位根据省外国专家局每年年初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年度项目计划,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单位出具的申报函;

  2.广东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申报表,并附上相关证明资料。

  各地市申报的项目,由市人社部门统一上报省外国专家局,省直、中直驻穗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加具意见后报送省外国专家局。

  (二)省外国专家局对上报项目组织评审,并研究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 按省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

  第四章 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经费使用单位应加强经费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在批准项目的使用范围以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的财务规章制度。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督促经费使用单位规范经费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执行完成后,项目单位须及时向省外国专家局、所属地市人社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送材料包括:

  1.项目单位出具的报告函;

  2.广东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执行情况表,并附上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如因特殊原因当年无法执行完成年度项目计划,须及时向省外国专家局报告,经批准后,可将专项经费结转至下年度同一项目继续使用。对不能按时保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或项目管理混乱的项目单位,省外国专家局将取消其下一年度该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